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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智易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智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友牛機械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茂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偵 字第3925號、第9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名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友牛機械股份 有限公司、徐茂圳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被告友牛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徐茂圳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名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對被告友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徐茂圳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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