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智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友牛機械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徐茂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偵
字第3925號、第9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名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友牛機械股份
有限公司、徐茂圳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被告友牛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徐茂圳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名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對被告友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徐茂圳之刑事告訴,有
聲請撤回刑事
告訴狀1 紙在卷
可稽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