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智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月圓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1 年度偵字第9738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略以:張月圓明知「人在冏途」影片係
北京中映聯合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
著作,該公司並專屬授權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鴻聯公司)在臺灣發行前揭視聽著作之相關權利,非經鴻聯
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
權,且可預見其張貼存放上開影片之YOUTUBE 網站之超連結
於其個人部落格網路空間,將使未經鴻聯公司同意或授權之
不特定網友,得以點選超連結之方式瀏覽上開影片,而侵害
鴻聯公司之
公開傳輸權,竟未經鴻聯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基
於幫助不詳年籍之人公開傳輸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7 月29
日11時9 分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 段○○○ 巷○○
號住處內,利用個人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連線上網,於其所
使用之「張小兔ㄉ小窩」(網址http://tw.myblog.yahoo.c
oo.com/jw!ykkwm06AERW9VqzmXnp8MJ32nw--/article?mid=1
2807)部落格網路空間內,張貼以「" 人在冏途" 一部超棒
的電影」為標題,內容載有「推荐一部中國電影,片名" 人
在冏途" 非看不可,超棒!網址如下http://www.youtube.
com/watch?v=tDiwWOjzY7A&feature=ure=relat ed共分7 段
--先勻出時間保證會一口氣看完,若只能獨享請戴耳機、戴
口罩〈防止笑破嘴噴口水〉,看完記得擦眼淚揉肚子,與大
家分享。」等文字,供不特定之網友瀏覽上開網頁內容後,
利用點選上開超連結之方式,觀看不詳年籍之人在YOUTUBE
網站所提供之未經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或授權而
重製、上傳之「人在冏途」影片,而幫助該不詳年籍之人擅
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著
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
第92條之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等語。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張月
圓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
幫助犯著作權
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被告所涉上
開罪嫌部分,業經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
告之告訴
等情,此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
查(本院101 年度審智簡第1 號刑事卷第7 至第8 頁),是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