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溫永宏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被 告 明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朝光
被 告 周克仁即聖諴水電工程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50 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及503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謝朝光、周克仁被訴
詐欺罪嫌等一案,業經本院
於民國104 年5 月8 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250 號刑事判決
諭
知無罪,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