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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附民字第 1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永宏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明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朝光 被   告 周克仁即聖諴水電工程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50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及503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謝朝光、周克仁被訴詐欺罪嫌等一案,業經本院 於民國104 年5 月8 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250 號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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