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敏恭
被 告 黃文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8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黃文正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文正被訴竊盜一案,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
第181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同案被告古重浩目前
通緝中,
刑案部分尚未審結;同案被告許凱博刑事部分經判決諭知
有
期徒刑4月,另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對於被告黃文正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