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杉浪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112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顏杉浪被訴違反
性騷擾防治法部分,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杉浪為址設新竹縣竹北市○○街○○號
「佳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山公司)」負責人,於民
國100 年10月29日中午12時許,以慰勞員工為由,駕駛自用
小客車,搭載000000000A(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均詳卷)至
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 號「鄉親養生館」
按摩館,
並於按摩完畢後,基於性騷擾之
故意,趁000000000A不及抗
拒而自其身後以雙手環繞之方式擁抱000000000A,00000000
0A隨即將顏杉浪推開,2 人即自上開按摩館離去,因認被告
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性騷擾罪嫌等語(後涉犯
強制猥褻罪部分,業經本院另為判決在案)。
二、按
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000000000A對被告提出性騷擾之告訴,公訴意旨認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性騷擾罪,依性騷擾防治
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業已
於101 年11月21日達成
和解,被告
嗣後亦履行完畢,告訴人
於103 年7 月15日具狀撤回對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告訴
等情,有上開和解筆錄、歷次匯款單據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
撤回
告訴狀等各乙份在卷
可稽(見侵訴字卷第25頁、第35頁
,侵訴緝字卷第9 頁、第12頁、第16頁、第26頁、第29頁)
。是依上開說明,本院爰就公訴意旨關於涉犯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第1 項之性騷擾罪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