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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邱駿霖       劉彩雲 被   告 陳春期       東宜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潘炎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審原交訴字第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杜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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