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3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富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 57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富里犯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之罪,主文罪名及宣告刑各如 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富里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起受僱址設新竹縣竹北市○○ 里○○○路○○○○○號之泰新輪胎有限公司,平日負責推銷機 車輪胎、接收訂單、收取貨款及配送貨物等工作,為從事業 務之人,竟於102 年11月起至同年12月26日任職期間,向 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 示各該貨款後,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將所收取之 貨款繳回泰新輪胎有限公司,而將各該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 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挪供他用,總額共計新臺幣( 下同)12萬0,910元。因泰新輪胎有限公司負責人朱鈺亮 對帳後發覺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泰新輪胎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富里所犯業務侵占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 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之規 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富里於偵訊、本院行準備程序 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白承認,核與證人朱鈺亮於檢察官訊 問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3年度他字第478號卷第21頁) ,並有泰新輪胎有限公司對帳單7 紙、輝迎車業有限公司所 出具證明書1紙、立通車業行所出具證明書1紙、昇揚車業行 所出具證明書1紙等件在卷可稽(見103年度他字第478 號卷 第24至30頁)。足見被告自白內容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富里利用擔任告訴人泰新輪胎有限公司收款業務 人員,藉由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侵占如附表編號一至 編號十所示收取後應繳回告訴人之款項之行為,均係犯刑 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10次業務侵占犯行, 侵占之時間、地點均不相同,且被告自承並非所有收取之 貨款均予侵占有部分已交還予公司,部分未交還等語(見 本院卷第13頁背面至14頁),顯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原為告訴人泰新輪胎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負責 銷售貨品、收取貨款等業務,竟不思敬業負責而違背其對 公司之忠實義務,侵吞客戶所交付之貨款,侵害告訴人財 產法益達12萬0,910元,實值非難,參以其犯後固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且與告訴人成立民事和解,有本院103年 度審附民字第86號和解筆錄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103年度 審易字第306號卷第23頁),然屢次拖延付款時間,未 曾履行和解條件,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存卷為憑(見 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06號卷第26頁),難認已有悔意, 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次數、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 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 麗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田 宜 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收取貨款時間│ 客戶名稱 │侵占財物金額(新│ │ │ │ │ │臺幣) │ ├──┼────────────┼──────┼────────┼────────┤ │ 一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1月間│ 中興機車行 │ 2萬1,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二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1月間│ 永福車業 │ 7,36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三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25│輝迎車業有限公司│ 2萬9,3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四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間│ 弘徠機車行 │ 4,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五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間│ 東光機車行 │ 8,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六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間│ 合成中古機車行 │ 6,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七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間│金順安中古機車行│ 7,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八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25│ 立通車業行 │ 2萬8,2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九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間│ 永福車業 │ 5,05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十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26│ 昇揚車業行 │ 5,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合計:12萬0,910 │ │ │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