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富里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
573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富里犯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之罪,主文罪名及
宣告刑各如
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
所載。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富里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起受僱址設新竹縣竹北市○○
里○○○路○○○○○號之泰新輪胎有限公司,平日負責推銷機
車輪胎、接收訂單、收取貨款及配送貨物等工作,為從事業
務之人,
詎竟於102 年11月起至同年12月26日任職
期間,向
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
示各該貨款後,分別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未將所收取之
貨款繳回泰新輪胎有限公司,而將各該業務上所
持有之貨款
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挪供他用,總額共計新臺幣(
下同)12萬0,910元。
嗣因泰新輪胎有限公司負責人朱鈺亮
對帳後發覺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泰新輪胎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富里所犯
業務侵占罪,係非死刑、
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
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之規
定,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黃富里
迭於偵訊、本院行準備程序
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白承認,核與
證人朱鈺亮於檢察官
訊
問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3年度他字第478號卷第21頁)
,並有泰新輪胎有限公司對帳單7 紙、輝迎車業有限公司所
出具證明書1紙、立通車業行所出具證明書1紙、昇揚車業行
所出具證明書1紙等件在卷
可稽(見103年度他字第478 號卷
第24至30頁)。足見被告
自白內容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其
犯行洵堪認定,自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一)核被告黃富里利用擔任
告訴人泰新輪胎有限公司收款業務
人員,藉由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侵占如附表編號一至
編號十所示收取後應繳回
告訴人之款項之行為,均係犯刑
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10次業務侵占犯行,
侵占之時間、地點均不相同,且被告
自承並非所有收取之
貨款均予侵占有部分已交還予公司,部分未交還等語(見
本院卷第13頁背面至14頁),顯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
審酌被告原為告訴人泰新輪胎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負責
銷售貨品、收取貨款等業務,竟不思敬業負責而違背其對
公司之忠實義務,侵吞客戶所交付之貨款,侵害告訴人財
產
法益達12萬0,910元,實值非難,參以其
犯後固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且與告訴人成立民事
和解,有本院103年
度審附民字第86號和解筆錄1份附卷
可考(見本院103年度
審易字第306號卷第23頁),然屢次拖延付款時間,
迄未
曾履行和解條件,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存卷為憑(見
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06號卷第26頁),難認已有悔意,
兼衡其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次數、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 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 麗 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田 宜 芳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收取貨款時間│ 客戶名稱 │侵占財物金額(新│
│ │ │ │ │臺幣) │
├──┼────────────┼──────┼────────┼────────┤
│ 一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1月間│ 中興機車行 │ 2萬1,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二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1月間│ 永福車業 │ 7,36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三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25│輝迎車業有限公司│ 2萬9,3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四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間│ 弘徠機車行 │ 4,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五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間│ 東光機車行 │ 8,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六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間│ 合成中古機車行 │ 6,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七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間│金順安中古機車行│ 7,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八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25│ 立通車業行 │ 2萬8,2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九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間│ 永福車業 │ 5,05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十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26│ 昇揚車業行 │ 5,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合計:12萬0,910 │
│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