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易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鈞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602
號、第3421號)後,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
國103 年6 月30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
上訴
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范鈞堰犯
竊盜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踰越牆垣竊盜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范鈞堰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 年9 月9 日上
午5 時30分許,至新竹市○區○○路○○○ 號「新竹市消防
局第一大隊竹光分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
在分隊車庫內之消防設備等物1 批,得手後即行離去,並
將上開竊得物品藏放於新竹市○區○○路○○○ 巷旁空屋內
。其又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2 年9 月24
日凌晨3 時46分許,再次前往上址,趁無人注意之際,以
相同手法徒手竊取放置在分隊車庫內之消防設備等物1 批
,得手後即行離去,並將上開竊得物品藏放於新竹市○區
○○路○○○ 巷旁空屋內。
嗣新竹市消防局第一大隊竹光分
隊分隊長彭忠禮發覺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報警處理,為警在上址空屋處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
始悉上情。
(二)其復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 年1 月19
日凌晨3 時許,至址設新竹市○區○○路○○○ 巷○ ○○ 號
、陳鴻所開設之「藍灣潛水器材實業有限公司」,趁無人
注意之際,跨越上址處所後方圍牆而踰越牆垣進入上址公
司裝備室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得手後將竊
得之物品藏放在新竹市○區○○路○○○ 巷旁之空屋內。嗣
因該公司潛水教練莊竣翔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於上
址空屋內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
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
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
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品 名 │數量 │
│ │ │ │
├──┼─────────┼───┤
│ 1 │消防褲 │2件 │
├──┼─────────┼───┤
│ 2 │消防鞋 │1雙 │
├──┼─────────┼───┤
│ 3 │頭盔(含無線電耳機│2頂 │
│ │2只) │ │
├──┼─────────┼───┤
│ 4 │面罩(含頭套、肺力│2只 │
│ │閥) │ │
├──┼─────────┼───┤
│ 5 │消防衣(含無線電發│2件 │
│ │話器) │ │
├──┼─────────┼───┤
│ 6 │吊帶(含勾環) │1附 │
├──┼─────────┼───┤
│ 7 │救災手套 │2個 │
├──┼─────────┼───┤
│ 8 │防寒衣 │1件 │
├──┼─────────┼───┤
│ 9 │蛙鞋 │1雙 │
├──┼─────────┼───┤
│10 │呼吸面罩 │1個 │
└──┴─────────┴───┘
附表二:
┌──┬─────────┬───┬─────┐
│編號│品 名 │數量 │價格(新臺│
│ │ │ │幣) │
├──┼─────────┼───┼─────┤
│ 1 │防寒泳衣 │9件 │45,000元 │
├──┼─────────┼───┼─────┤
│ 2 │潛水套鞋 │3雙 │2,400元 │
├──┼─────────┼───┼─────┤
│ 3 │潛水面鏡 │2個 │8,000元 │
├──┼─────────┼───┼─────┤
│ 4 │潛水頭套 │1個 │1,000元 │
├──┼─────────┼───┼─────┤
│ 5 │海灘褲 │1件 │1,500元 │
├──┼─────────┼───┼─────┤
│ 6 │潛水泳褲 │2件 │1,000元 │
├──┼─────────┼───┼─────┤
│ 7 │潛水網袋 │1個 │2,000元 │
├──┼─────────┼───┼─────┤
│ 8 │潛水手套 │2雙 │1,600元 │
├──┴─────────┴───┴─────┤
│總計:62,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