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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330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易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鈞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602 號、第342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 國103 年6 月30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范鈞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踰越牆垣竊盜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范鈞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 年9 月9 日上 午5 時30分許,至新竹市○區○○路○○○ 號「新竹市消防 局第一大隊竹光分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 在分隊車庫內之消防設備等物1 批,得手後即行離去,並 將上開竊得物品藏放於新竹市○區○○路○○○ 巷旁空屋內 。其又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2 年9 月24 日凌晨3 時46分許,再次前往上址,趁無人注意之際,以 相同手法徒手竊取放置在分隊車庫內之消防設備等物1 批 ,得手後即行離去,並將上開竊得物品藏放於新竹市○區 ○○路○○○ 巷旁空屋內。嗣新竹市消防局第一大隊竹光分 隊分隊長彭忠禮發覺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報警處理,為警在上址空屋處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 始悉上情。 (二)其復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 年1 月19 日凌晨3 時許,至址設新竹市○區○○路○○○ 巷○ ○○ 號 、陳鴻所開設之「藍灣潛水器材實業有限公司」,趁無人 注意之際,跨越上址處所後方圍牆而踰越牆垣進入上址公 司裝備室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得手後將竊 得之物品藏放在新竹市○區○○路○○○ 巷旁之空屋內。嗣 因該公司潛水教練莊竣翔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於上 址空屋內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品 名 │數量 │ │ │ │ │ ├──┼─────────┼───┤ │ 1 │消防褲 │2件 │ ├──┼─────────┼───┤ │ 2 │消防鞋 │1雙 │ ├──┼─────────┼───┤ │ 3 │頭盔(含無線電耳機│2頂 │ │ │2只) │ │ ├──┼─────────┼───┤ │ 4 │面罩(含頭套、肺力│2只 │ │ │閥) │ │ ├──┼─────────┼───┤ │ 5 │消防衣(含無線電發│2件 │ │ │話器) │ │ ├──┼─────────┼───┤ │ 6 │吊帶(含勾環) │1附 │ ├──┼─────────┼───┤ │ 7 │救災手套 │2個 │ ├──┼─────────┼───┤ │ 8 │防寒衣 │1件 │ ├──┼─────────┼───┤ │ 9 │蛙鞋 │1雙 │ ├──┼─────────┼───┤ │10 │呼吸面罩 │1個 │ └──┴─────────┴───┘ 附表二: ┌──┬─────────┬───┬─────┐ │編號│品 名 │數量 │價格(新臺│ │ │ │ │幣) │ ├──┼─────────┼───┼─────┤ │ 1 │防寒泳衣 │9件 │45,000元 │ ├──┼─────────┼───┼─────┤ │ 2 │潛水套鞋 │3雙 │2,400元 │ ├──┼─────────┼───┼─────┤ │ 3 │潛水面鏡 │2個 │8,000元 │ ├──┼─────────┼───┼─────┤ │ 4 │潛水頭套 │1個 │1,000元 │ ├──┼─────────┼───┼─────┤ │ 5 │海灘褲 │1件 │1,500元 │ ├──┼─────────┼───┼─────┤ │ 6 │潛水泳褲 │2件 │1,000元 │ ├──┼─────────┼───┼─────┤ │ 7 │潛水網袋 │1個 │2,000元 │ ├──┼─────────┼───┼─────┤ │ 8 │潛水手套 │2雙 │1,600元 │ ├──┴─────────┴───┴─────┤ │總計:62,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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