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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訴字第 127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 年度審訴字第127 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逢麒 選任辯護人 孫 寅律師       曾美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048號、103 年度偵字第1313號)後,聲請本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 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田宜芳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莊逢麒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致使財務 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美華幫助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蕭滄江係址設新竹市○○路○ 段○ 號15樓之5 頡億有限公 司(下稱頡億公司)負責人,為使公司財務報表上顯示公 司有較大營業規模,竟與陳峻珽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 頡億公司並未與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公司進行交易,竟於93 年1 月起至96年2 月止期間,以將頡億公司開立之金額共 新臺幣(下同)9,791萬0,374元發票,分別充當起訴書附 表所示公司之進項憑證,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製作 會計憑證,以之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所提出申 報,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總計489萬5,53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 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陳峻珽、蕭滄江所涉幫助逃漏稅捐 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莊逢麒係址設桃園縣桃園 市○○路○○○○號5樓協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協信公 司)負責人,曾美華則為莊逢麒之友人。莊逢麒明知不得 隱匿銷貨所得或不實申報,仍思以交付不實發票之方式逃 漏稅捐,曾美華知情後,即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及幫助故意 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犯意,居中介紹莊逢麒向頡億公 司購買不實發票,莊逢麒遂於94年至96年間與佳新通信有 限公司、尚昌科技有限公司、昇業通信有限公司(下合稱 佳新公司等公司)實際交易後,透過曾美華居中協助,先 取得由頡億公司所開立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10、14所載 之不實統一發票55紙合計657萬2,420元,再交付佳新公司 等公司,以此方式隱匿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10、14所示 銷貨收入656萬5,920元後,復於登載公司會計帳冊時,故 意遺漏營業收入總額、營業收入淨額等會計事項不為記錄 ,致使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並持此不實之財務報表,於向稅務機關申報營業稅時, 據以扣抵稅額,藉此逃漏營業稅額32萬8,297元。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 宜 芳 法 官 陳 麗 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田 宜 芳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43第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附表: ┌──┬────────┬───────────────┬──────────────┐ │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編號│營業人名稱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 1 │立通電訊社 │ 33 │ 16,077,100│ 803,860│ 33 │16,077,100│ 803,860│ ├──┼────────┼──┼──────┼─────┼──┼─────┼─────┤ │ 2 │毓茂有限公司 │ 49 │ 24,497,350│ 1,224,872│ 42 │20,879,900│ 1,043,999│ ├──┼────────┼──┼──────┼─────┼──┼─────┼─────┤ │ 3 │宇陞有限公司 │ 3 │ 1,080,700│ 54,036│ 3 │ 1,080,700│ 54,036│ ├──┼────────┼──┼──────┼─────┼──┼─────┼─────┤ │ 4 │神通通訊行 │ 15 │ 6,071,850│ 303,593│ 15 │ 6,071,850│ 303,593│ ├──┼────────┼──┼──────┼─────┼──┼─────┼─────┤ │ 5 │展葦工程行 │ 11 │ 1,550,000│ 77,500│ 11 │ 1,550,000│ 77,500│ ├──┼────────┼──┼──────┼─────┼──┼─────┼─────┤ │ 6 │佳新通信有限公司│ 2 │ 763,100│ 38,155│ 2 │ 763,100│ 38,155│ ├──┼────────┼──┼──────┼─────┼──┼─────┼─────┤ │ 7 │協信通信有限公司│ 54 │ 6,803,000│ 340,150│ 54 │ 6,803,000│ 340,150│ ├──┼────────┼──┼──────┼─────┼──┼─────┼─────┤ │ 8 │鄭楊實業有限公司│ 13 │ 1,350,000│ 67,500│ 13 │ 1,350,000│ 67,500│ ├──┼────────┼──┼──────┼─────┼──┼─────┼─────┤ │ 9 │禾同水電工程行 │ 36 │ 4,750,000│ 237,500│ 36 │ 4,750,000│ 237,500│ ├──┼────────┼──┼──────┼─────┼──┼─────┼─────┤ │ 10 │尚昌科技有限公司│ 10 │ 309,320│ 15,467│ 9 │ 302,820│ 15,142│ ├──┼────────┼──┼──────┼─────┼──┼─────┼─────┤ │ 11 │正大水電工程股份│ 79 │ 12,871,429│ 643,572│ 79 │12,871,429│ 643,572│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2 │廣德工程有限公司│ 16 │ 10,153,725│ 507,688│ 16 │10,153,725│ 507,688│ ├──┼────────┼──┼──────┼─────┼──┼─────┼─────┤ │ 13 │名鼎科技股份有限│ 12 │ 6,929,050│ 346,453│ 12 │ 6,929,050│ 346,453│ │ │公司 │ │ │ │ │ │ │ ├──┼────────┼──┼──────┼─────┼──┼─────┼─────┤ │ 14 │昇業通信有限公司│ 43 │ 5,500,000│ 275,000│ 43 │ 5,500,000│ 275,000│ ├──┼────────┼──┼──────┼─────┼──┼─────┼─────┤ │ 15 │友全興實業有限公│ 14 │ 6,006,750│ 300,338│ 11 │ 4,462,700│ 223,135│ │ │司 │ │ │ │ │ │ │ ├──┼────────┼──┼──────┼─────┼──┼─────┼─────┤ │ │ 合計 │390 │ 104,713,374│ 5,235,684│379 │99,545,374│ 4,977,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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