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宣示判決筆錄 103 年度審訴字第127 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逢麒
選任辯護人 孫 寅
律師
曾美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048號、103 年度偵字第1313號)後,
聲請本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
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田宜芳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
上訴
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莊逢麒商業負責人,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致使財務
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美華幫助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蕭滄江係址設新竹市○○路○ 段○ 號15樓之5 頡億有限公
司(下稱頡億公司)負責人,為使公司財務報表上顯示公
司有較大營業規模,竟與陳峻珽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
頡億公司並未與
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公司進行交易,竟於93
年1 月起至96年2 月止期間,以將頡億公司開立之金額共
新臺幣(下同)9,791萬0,374元發票,分別充當
起訴書附
表所示公司之進項憑證,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製作
會計憑證,以之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所提出申
報,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總計489萬5,534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
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陳峻珽、蕭滄江所涉幫助逃漏稅捐
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莊逢麒係址設桃園縣桃園
市○○路○○○○號5樓協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協信公
司)負責人,曾美華則為莊逢麒之友人。莊逢麒明知不得
隱匿銷貨所得或不實申報,仍思以交付不實發票之方式逃
漏稅捐,曾美華知情後,即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及幫助故意
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犯意,居中介紹莊逢麒向頡億公
司購買不實發票,莊逢麒遂於94年至96年間與佳新通信有
限公司、尚昌科技有限公司、昇業通信有限公司(下合稱
佳新公司等公司)實際交易後,透過曾美華居中協助,先
取得由頡億公司所開立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10、14
所載
之不實統一發票55紙合計657萬2,420元,再交付佳新公司
等公司,以此方式隱匿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10、14所示
銷貨收入656萬5,920元後,
復於登載公司會計帳冊時,故
意遺漏營業收入總額、營業收入淨額等會計事項不為記錄
,致使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並持此不實之財務報表,於向稅務機關申報營業稅時,
據以扣抵稅額,藉此逃漏營業稅額32萬8,297元。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
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 宜 芳
法 官 陳 麗 芬
以上筆錄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田 宜 芳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43第條第1 項: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
偽造、
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附表:
┌──┬────────┬───────────────┬──────────────┐
│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編號│營業人名稱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 1 │立通電訊社 │ 33 │ 16,077,100│ 803,860│ 33 │16,077,100│ 803,860│
├──┼────────┼──┼──────┼─────┼──┼─────┼─────┤
│ 2 │毓茂有限公司 │ 49 │ 24,497,350│ 1,224,872│ 42 │20,879,900│ 1,043,999│
├──┼────────┼──┼──────┼─────┼──┼─────┼─────┤
│ 3 │宇陞有限公司 │ 3 │ 1,080,700│ 54,036│ 3 │ 1,080,700│ 54,036│
├──┼────────┼──┼──────┼─────┼──┼─────┼─────┤
│ 4 │神通通訊行 │ 15 │ 6,071,850│ 303,593│ 15 │ 6,071,850│ 303,593│
├──┼────────┼──┼──────┼─────┼──┼─────┼─────┤
│ 5 │展葦工程行 │ 11 │ 1,550,000│ 77,500│ 11 │ 1,550,000│ 77,500│
├──┼────────┼──┼──────┼─────┼──┼─────┼─────┤
│ 6 │佳新通信有限公司│ 2 │ 763,100│ 38,155│ 2 │ 763,100│ 38,155│
├──┼────────┼──┼──────┼─────┼──┼─────┼─────┤
│ 7 │協信通信有限公司│ 54 │ 6,803,000│ 340,150│ 54 │ 6,803,000│ 340,150│
├──┼────────┼──┼──────┼─────┼──┼─────┼─────┤
│ 8 │鄭楊實業有限公司│ 13 │ 1,350,000│ 67,500│ 13 │ 1,350,000│ 67,500│
├──┼────────┼──┼──────┼─────┼──┼─────┼─────┤
│ 9 │禾同水電工程行 │ 36 │ 4,750,000│ 237,500│ 36 │ 4,750,000│ 237,500│
├──┼────────┼──┼──────┼─────┼──┼─────┼─────┤
│ 10 │尚昌科技有限公司│ 10 │ 309,320│ 15,467│ 9 │ 302,820│ 15,142│
├──┼────────┼──┼──────┼─────┼──┼─────┼─────┤
│ 11 │正大水電工程股份│ 79 │ 12,871,429│ 643,572│ 79 │12,871,429│ 643,572│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2 │廣德工程有限公司│ 16 │ 10,153,725│ 507,688│ 16 │10,153,725│ 507,688│
├──┼────────┼──┼──────┼─────┼──┼─────┼─────┤
│ 13 │名鼎科技股份有限│ 12 │ 6,929,050│ 346,453│ 12 │ 6,929,050│ 346,453│
│ │公司 │ │ │ │ │ │ │
├──┼────────┼──┼──────┼─────┼──┼─────┼─────┤
│ 14 │昇業通信有限公司│ 43 │ 5,500,000│ 275,000│ 43 │ 5,500,000│ 275,000│
├──┼────────┼──┼──────┼─────┼──┼─────┼─────┤
│ 15 │友全興實業有限公│ 14 │ 6,006,750│ 300,338│ 11 │ 4,462,700│ 223,135│
│ │司 │ │ │ │ │ │ │
├──┼────────┼──┼──────┼─────┼──┼─────┼─────┤
│ │ 合計 │390 │ 104,713,374│ 5,235,684│379 │99,545,374│ 4,977,2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