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 年度審附民字第75 號
原 告 御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彥博
送達代收人 陳韋均
被 告 陳世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
3 年6 月30日所為之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