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ENATHAN YUPHA(中文姓名優潘)
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
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36
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ENATHAN YUPHA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SENATHAN YUPHA(中文姓名優潘,下稱
優潘)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 年1 月
29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於不詳時、地,提供給某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作為詐欺
犯行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揭
行動電話門號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各為王惠敏、AUSTRIA REMEDIOS CHIU 申辦,前者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8252號
不起訴處
分、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緝字第1 號
不起訴處分;後者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
度偵字第91號不起訴處分),即先於101 年2 月14日上午9
時30分許,推由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以不詳門號撥打被害
人黃羅英娣之電話,自稱是林口長庚醫院護士,並佯稱:1
名自稱陳秀蘭女子要以其名義申請醫療補助云云;隨後,該
詐騙集團另名成年成員即先後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黃羅英娣之電話,自稱係吳警員,並
佯稱:其遭冒名至土地銀行臺北分行開戶,涉及洗錢案,須
將財產交給臺北地檢署周士榆檢察官監管云云;再由自稱周
士榆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被害人黃羅英娣聯絡,並指示被害人黃羅英娣提領現金新臺
幣(下同)25萬元交予專員。
迨同年月17日中午12時許,該
詐騙集團中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福杉」之成年成員
即與被害人黃羅英娣相約至高雄市○○區○○○路公車南站
旁某補習班前會面,並出示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監管科公文、收據各1 紙,致被害人黃羅英娣
陷於錯誤而將
25萬元交付。又該詐騙集團食髓知味後,即再推由某成年成
員於同年月29日撥打電話予被害人黃羅英娣,佯稱:地檢署
尚需監管其財產68萬元云云,致被害人黃羅英娣再度陷於錯
誤,提領上開金額後,於同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高雄市○
○區○○○路與明德巷口,將該款項交予前來取款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黃專員」之人,並收受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收據各1 紙。嗣因被害人黃羅英娣
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於
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嫌云云。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
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
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足供
參照)。
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
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
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
,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準此,
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
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
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
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為須經
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
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
無
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
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
彈
劾證據。在
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
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
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
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
文所由生之
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
符,或其論斷與
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
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
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被告經
本院認定不能證明犯罪,理由俱詳如下述,惟即不再論述所
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優潘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於103 年6 月18
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
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本件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銷售通路光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光芒公司)負責人胡
淑萍之證述、證人即本件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經辦事業負責人梁桂柔之證述、本件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遠傳預付卡客戶資料卡、通聯調閱查詢單、
被害人黃羅英娣開設於中華郵政鳳山一甲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及高雄縣美濃鎮農會廣興分部帳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等件資為論據。
訊據被告固不爭執被害人黃羅英娣遭詐欺取財之事實,及
自
承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遠傳預付卡客戶資料卡所憑
中華民國居留證、全民健康保險卡為其所有,由其保管之事
實,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沒有申辦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遠傳預付卡客戶資料卡上簽名
不是我的,我另外有辦中華電信及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
,我懷疑有人可能拿我證件影本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等語。
四、經查:
㈠被害人黃羅英娣於101 年2 月14日上午9 時30分許,接獲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來話自稱林口長庚
紀念醫院護士,佯稱某自稱「陳秀蘭」之人正以被害人黃羅
英娣之名義要幫忙被害人黃羅英娣申請醫療補助云云;該詐
欺集團所屬另名成年成員隨後以本件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給被害
人黃羅英娣,自稱「吳警員」,佯稱被害人黃羅英娣遭冒名
在臺灣土地銀行臺北分行開設金融帳戶,該人頭帳戶因涉洗
錢案件,被害人黃羅英娣應將人頭帳戶之贓款交給臺北地檢
署周士榆檢察官監管云云;該詐欺集團所屬另名成年成員再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給被害人黃羅英娣,
自稱「周士榆檢察官」,指示被害人黃羅英娣須提領現金25
萬元交專員監管云云,被害人黃羅英娣因此信以為真,陷於
錯誤,連忙從其高雄縣美濃鎮農會廣興分部帳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各提領18萬元、7 萬元,共25
萬元,於同年月17日中午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
公車南站旁某補習班前,交付25萬元給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年
成員自稱「陳福杉專員」之人,「陳福杉專員」並出示偽造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收據各1 紙給被害
人黃羅英娣。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再於同年月29日撥打
電話給被害人黃羅英娣,佯稱:地檢署尚需監管68萬元云云
,致被害人黃羅英娣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從其中華郵政鳳
山一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68萬3000元,於
同年月29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附近
之明德巷口,交付68萬元給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自稱「
黃專員」之人,「黃專員」並出示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監管科公文、收據各1 紙給被害人黃羅英娣之事實,
為被告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時不爭執(本院卷第47頁至第50頁
),復據被害人黃羅英娣於警詢時及
偵查中證述歷歷(雄警
偵卷第1 頁至第2 頁、27488 號偵卷第3 頁背面至第4 頁)
,並有本件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
詢單、被害人黃羅英娣開設於中華郵政鳳山一甲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高雄縣美濃鎮農會廣興分部帳號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各1 份在
卷可資(雄警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第19頁至第20頁),足
資證明被害人黃羅英娣確因接獲電話而遭詐欺取財之事實。
再者,被告名下分別有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
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本件遠傳電信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前者為被告於101 年1 月5 日前往昱
創科技通訊有限公司(下稱昱創公司)申辦,由臺灣大哥大
預付卡特約店左營民家請臺灣大哥大開通;後者之遠傳預付
卡客戶資料卡「申辦日期」101 年1 月29日,由遠傳電信經
銷通路光芒公司請遠傳電信開通,2 支行動電話門號所憑身
分證明文件均被告所有、保管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全民健康
保險卡之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
訊問時及審理時自承在卷(
本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背面、第105 頁至第107 頁),復有
本件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遠傳預付卡客戶資
料卡影本、遠傳電信103 年3 月6 日遠傳(發)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臺灣大哥大103 年3 月5 日法大字第00000000
0 號函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
正本各1
份及被告於本院103 年4 月16日審判
期日庭呈之昱創公司名
片1 紙在卷
可稽(雄警偵卷第25頁背面、本院卷第69頁至第
73頁、第110 頁),是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持用之本件遠
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被告名下,另被告確有
申辦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情形,可
堪認
定。再據證人胡淑萍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公司是遠傳、臺哥
大及威寶的經銷商,將門號交由盤商販售,他們會準備資料
證件給我們,我們再將申請書及雙證件等資料給遠傳,0000
000000該張SIM 卡,我是交給梁桂柔販售等語(11364 號偵
卷第18頁),是本件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
證人胡淑萍交證人梁桂柔販售,由證人梁桂柔負責處理行動
電話門號申請文件
暨所憑身分證明文件等相關事務之事實,
亦
堪認定。
㈡固查:
①證人梁桂柔於偵查中證稱:0000000000這門號應該不叫販售
的,是由我們公司贈送外勞的,我們和電信公司有簽約,有
5 大公司,包括中華、威寶、臺哥大、亞太、遠傳,遠傳送
給外勞預付卡含100 元到150 元的通訊費用,會給我們佣金
,這門號是我們送給外勞的。我們贈送門號時,會確認外勞
的雙證件,居留證、護照或健保卡其中2 個有無過期,是否
在6 個月以內,也會確認照片和本人,確認好,請他們簽名
即可,除了中華電信有要求拍照,其他都不需要。我們1 個
月辦理門號好幾千門,我也不記得這是由誰贈送出去的,但
一定是我們贈送外勞,1 個外勞可以拿到5 個電信公司的門
號。如果他5 門都可以申辦,我們會1 次送5 個電信公司的
門號,還會申辦2G、3G的門號,所以可以到8 個門號,有的
外勞會因為他朋友剛來不能申請,把辦好的門號給他朋友用
。我們申辦的免費門號不能簽中文,一定會要求簽英文,我
們才有辦法傳真上線開通,所以一定是本人申辦。我們確認
這一定是本人申辦的(11364 號偵卷第22頁至第23頁),我
不記得本件門號是誰處理的,因為我們辦的人太多,理論上
都是要本人拿自己的證件來辦的,我們會請她們簽英文,如
果不會簽,我們也會請她們簽居留證上的英文名字,這種問
題主要發生在泰國、印尼、越南人身上(11364 號偵卷第34
頁至第35頁),我確定我去過正隆辦理門號,一直到101 年
3 至4 月間,我都是請本人親自來辦,並簽自己的名字等語
(11364 號偵卷第59頁)。稱其所屬人員必定請行動電話門
號申請人提供雙證件,確認申請人與雙證件照片相符,請申
請人在申請文件親自簽名,本件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確認是被告提供中華民國居留證、全民健康保險
卡,來申請多門行動電話門號其中之一免費門號。
②證人梁桂柔
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對被告沒印象,我跟被
告沒有任何仇恨或其他糾紛,我之前是做音旭電腦有限公司
(83年至101 年5 月申報營所稅之前結束)跟展旭電腦資訊
社(87或88年至101 年5 月申報營所稅之前結束)負責人,
我們有分3 個部門,其中1 個是通訊、門號開通,電信業者
在97或98年開始免費贈送外勞門號,門號開通的業務量就比
較多,之前1 個月大概幾百個,到100 年出問題之前,1 個
月開通大約有3000門,出問題後量就縮減到1 個月大約幾百
個。我們會把門號放到通訊行、外勞店這些店家,由他們來
確認外勞本人,把外勞申請書傳真到公司,我們協助開通,
再到店家把申請書正本收回來,另外我們會到外勞多一點的
公司,例如HTC 、新興電子這些公司福利社或門口擺攤。我
們會要求店家確認外勞身分,他們打電話問我們外勞有無申
辦資格,申辦需要護照跟健保卡或居留證,但必須有效期限
在6 個月以上,我們會問他是否有門號,是3G或2G,例如這
個外勞有符合辦2G、3G資格,我們就可以2G、3G各給他1 個
,如果他之前已經辦過免費門號,就不能再送給他了,但是
有些外勞雖然辦過了,但他們都會說不見了,或是給朋友了
,他想要再1 個臺哥大的門號的話,就必須把之前辦的門號
取消再付費申請;如果是我們去公司辦理,我們會帶電腦查
外勞有無申辦資格,還有空白沒有開通的SIM 卡,我們最多
可以贈送他們7 個,門號1 次我們會查7 個可以開通的門號
,也就是臺哥大2G、3G、遠傳2G、3G等,我們會確認外勞證
件與本人相符,先查他是否符合剛才說的申裝資格,要雙證
件,之前不能辦過免費門號,證件有效期限必須超過6 個月
,請他簽名時,會確認是否本人,大概核對證件照片與本人
是否相符,我們會把門號直接給他帶走,跟他講大約開通時
間,因為我們回去還要傳真作業,大約1 至3 天。如果外勞
將證件交給他人代辦免費門號,我們就不會幫他辦理,一定
是要本人,我們不會帶代辦委託書,但店家可能可以寫代辦
委託書。外勞需親自簽名,規定簽英文,早期遠傳接受寫泰
文,後來就不行,因為我們贈送的對象最主要是越南、印尼
、泰國、菲律賓人,傳過去,電信公司人員看不懂他們的語
言,會不敢確認,所以後來都要求簽英文,也不可以簽中文
。0000000000遠傳預付卡,是由我們傳給同行的。各大電信
給我們的免費門號有一定的額度,如果我們公司額度滿了,
但中盤商光芒公司還欠額度,我們就會把案件移到光芒給他
們開通,光芒會算佣金給我們,中盤商的意思就跟我的角色
是一樣的,不是門市,這個門號就是由我們收下申請書,我
們傳真給光芒,請他們開通,再把正本寄給光芒,電信公司
給光芒佣金,光芒再把佣金轉給我們。被告說她沒辦門號也
沒簽名,我沒辦法回答,我遇過很多外勞都這樣,都是辦完
後,就說她沒辦,不是她簽的,她們筆跡要去變都可以,臺
灣第1 個三角詐騙,我是首例,PCHOME、樂天那些,我又是
首例,都是這些辦出來的門號騙的,這樣的門號非常氾濫,
被告說沒辦,我不知道要如何回答這個問題,很多外勞都是
這樣子,不然外面的王八卡、外勞卡是從哪裡出來的,就算
我們沒有做,王八卡還是非常多。我們不會幫外勞簽名。這
個申請書上居留證、健保卡都有。我們開通只要正面就好,
不用背面。這些申辦文件正本一定要回去電信公司,否則我
們領不到佣金,還會被扣錢。昱創是我合作門市,其實桃園
、中壢有很多通訊行、外勞店都是我們合作的店家。昱創公
司的據點好像在中平路,另1 個在中壢火車站出來左邊。如
果是我們開通門號,遠傳的話是郵寄申辦文件回去,臺哥大
會有業務來收,每家電信公司作法不一樣,要是像光芒這種
狀況,我們把案件PASS給他們,光芒的業務員就會來收,如
果案件不多,他很久沒來,就會叫我們寄過去。我們公司下
面有好幾個業務,作業流程都跟我一樣。我們會跟她們講fr
ee SIM等,不需要溝通什麼,她們知道不要錢,就瞭解了。
我們公司沒有外勞證件外流的狀況。如果有外流,應該要問
外勞的仲介,我桃園的案件,就是仲介公司,仲介公司都有
外勞所有證件,不知道怎麼弄的,他們把證件給公司申辦,
我知道不只外勞身上有證件,仲介公司通通都有。我確定00
00000000遠傳預付卡是我公司辦出去的。如果是有申辦幾個
門號的情況,我們會先影印1 份,不會當場就影印7 份影本
,跟所有的申請書放在一起,是回來後拿那個影本去影印需
要的份數,之後再分別貼上申請書,因為來辦的外勞很多,
沒辦法當場一一影印份數。臺哥大0000000000門號申請書除
了簽章欄外的手寫部分,應該是昱創公司的人寫的,不是我
寫的。遠傳預付卡0000000000客戶資料卡手寫部分很像是我
們裡面的工讀生寫的,因為這個門號確實是我們這邊申請的
,我覺得應該是我們公司的小姐寫的。我們PASS案件過去光
芒,以2G來說,大概1 個月有100 件。如果申請人是臺灣人
,中盤商給我們的佣金是1 門330 元,我不知道電信公司給
中盤商的佣金是多少,我們公司開通的門號,申請人是外國
人時,遠傳或臺哥大分國籍,1 門大概是從20至100 元不等
,申請人是本國人時,遠傳最高是330 元,臺哥大是30至40
元。就案件PASS給光芒的情況,光芒給我的佣金會比我自己
開通,遠傳給我的佣金多10元左右,因為光芒如果沒有達到
遠傳給的額度,它可能會被取消資格,它賠錢在做,就是要
達到額度,我願意把案件移給光芒的原因,則是我的額度夠
了,我如果再接案,遠傳下個月會提高我的額度,再加上我
從光芒那邊取得的佣金會比我直接開通從遠傳拿到的佣金還
更高,所以我才會把案件PASS給光芒。至於我合作的店家,
他們向申請人收案後,交給我開通,我不會給他們佣金,因
為他們沒有權限跟各大電信公司合作開通,而且要是付費門
號,他們可以向外勞收350 至600 元,扣掉260 元要給我的
成本,剩下就是利潤,我合作的店家只要給我成本就好,不
會再給我任何佣金,我也不會給他們佣金。我們給合作店家
空白SIM 卡時,都會請他簽收,告知必須本人申辦,由他們
去審核,有問題必須負責。我桃園
另案是其他的外勞店被判
刑,那個案子昱創沒有問題,我有提供門號簽收單給法院。
我桃園會有這麼多案件,是因為像昱創這種合作店家在申辦
,他們剛開始取得我的信任,叫我把門號放在他那邊,他讓
外勞直接到他那申辦門號,我們有跟他講作法要跟我們一樣
,一定要確認是外勞本人來辦,要有相關證件,一直到100
年底時,調查局來
搜索,我們陸續
開庭才了解原來是跟仲介
公司勾搭,他們都有
告訴檢察官我並不知情,我沒有獲利。
我剛才說的7 個門號是包括臺哥大2 個、遠傳2 個、威寶1
個、亞太1 個、中華1 個,如果加上南頻電信,總共8 個。
展旭公司是在101 年農曆年過後1 、2 個月結束營業,音旭
公司是我在99年時讓給其他人經營。遠傳0000000000是我們
接案後PASS給光芒公司;臺哥大0000000000是展旭、音旭沒
有營業,我找左營民家或是光芒或精賺這些中盤商配合開通
,這是2 次不同的申請案等語(本院卷第208 頁背面至第30
8 頁)。依其所述,其經營展旭電腦資訊社(下稱展旭資訊
社)、音旭電腦有限公司(下稱音旭公司),為中華電信、
臺灣大哥大、遠傳電信等各大電信業者合作盤商,以向外籍
勞工招徠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後請各大電信公司開通行動電話
門號為業務範圍。在招徠過程中,其所屬人員或委由昱創公
司等外勞店或通訊行等合作之店家向外勞招徠門號申辦,因
此將門號申請書等申請文件放在合作之店家,或其所屬人員
前往外籍勞工任職公司福利社或門口擺設攤位以招徠。在前
者的情況,店家應請申請人提供中華民國居留證、全民健康
保險卡、護照等雙證件,確認申請人與雙證件照片相符,請
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上親自簽寫英文姓名,為申請人影印雙證
件,及請其所屬人員查詢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將申請
文件正本含雙證件影本給其所屬人員,俾辦理後續之門號開
通事務;在後者的情況,其所屬人員亦應請申請人提供雙證
件,確認申請人與雙證件照片相符,請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上
親自簽寫英文姓名,及查詢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為申請人
影印雙證件1 份,告知約略之開通時間,再返回辦公室影印
所需之雙證件影本份數。又所需之雙證件影本份數,取決申
請人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數,其所屬人員可額外贈送申請人
多門之免費行動電話門號,總計中華電信1 門、臺灣大哥大
2G或3G共2 門、遠傳電信2G或3G共2 門、威寶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威寶電信)1 門、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亞太電信)1 門、NP南頻電信公司1 門,申請人至多可取得
行動電話門號8 門。在開通程序中,其所營事業或自行通知
各大電信公司開通行動電話門號,或將申請案件轉交由光芒
公司等「中盤商」處理開通,開通時須傳真申請文件及身分
證明文件等資料給各大電信公司,其後再以郵寄或專人取件
之方式,將申請書正本含雙證件影本擲回各大電信公司,在
前者的情況,其所營事業可從各大電信公司獲得金額不等之
佣金;在後者的情況,其所營事業更可從「中盤商」獲得略
高於各大電信公司佣金金額之報酬,蓋「中盤商」為完成各
大電信公司交付營業額度,衝刺業績,願意高額酬付其所營
事業轉交申請案件。被告名下之臺灣大哥大之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本件遠傳電信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前者為被告於101 年1 月5 日前往昱創公司申辦,昱創公
司確認申請人與雙證件照片相符,請申請人在申請文件親自
簽名,再由其所屬人員透過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特約店左營民
家請臺灣大哥大開通;後者為其所屬人員確認申請人與雙證
件照片相符,請申請人在申請文件親自簽名,再轉交由遠傳
電信經銷通路光芒公司請遠傳電信開通,
乃2 件申請案件。
按其處理行動電話門號開通等相關事務之經驗,亦有其受合
作之店家蒙蔽,合作之店家勾結仲介業者以仲介業者所能掌
握之外籍勞工雙證件冒名辦理行動電話門號之可能情況。
㈢從而,本件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究為被告
申辦多門行動電話門號其中之一免費門號,或專為申辦
祇單
門之行動電話門號,證人梁桂柔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
前情,已有前後不一。要以證人梁桂柔稱其所營事業從事行
動電話門號開通等相關業務活動,或委外店家及「中盤商」
處理門號之招徠、開通
等情,顯見行動電話門號開通事務,
至關其所營事業及「中盤商」業務擴張、營業額度達成、高
額佣金或報酬收取之利益,姑不論開通之門號倘若持交詐欺
集團所屬成年成員作不法利用,是否另有利可圖,在此業務
擴張、營業額度達成、高額佣金或報酬收取之多重誘因情境
,已難確實排除其中可接觸客戶資料者,擅行影印既有之客
戶資料及冒簽「申請人」姓名,以冒「申請人」名,再多開
通門號,藉此輕而易舉坐收行動電話門號開通利益之道德風
險。固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本件遠傳電
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前後2 支行動電話門號,在
形式上,交集點為均在被告名下,復從各該預付卡申請書、
客戶資料卡觀之,前者為被告前往昱創公司申辦,由臺灣大
哥大預付卡特約店左營民家請臺灣大哥大開通;後者由光芒
公司請遠傳電信開通,均與證人梁桂柔或其所營事業無涉,
然追本溯源,該2 支行動電話門號,在實質上,開通之過程
竟均有證人梁桂柔所營事業牽涉在內,復得從中抽取行動電
話門號開通之佣金或報酬,審此證人梁桂柔所營事業在實質
上亦為該2 支行動電話門號之交集點之情況,究應形式上斷
定該2 支行動電話門號必定均為被告申辦?或實質上存在客
戶資料遭人濫用冒名開通之情況?亦是不無疑問。參此2 支
行動電話門號之預付卡申請書、客戶資料卡,所附雙證件影
本均中華民國居留證、全民健康保險卡,肉眼觀之,分布黑
點、黑線等特徵,不無相符之處,更無從排除同一影本
迭次
套印之可能。考以本件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之遠傳預付卡客戶資料卡申請人簽名欄、同意欄簽名「SENA
THAN YUPHA」與被告歷次偵查庭訊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筆
錄尾端受詢問人欄、被告欄簽名「SENATHAN YUPHA」字跡,
明顯不符,難認被告本人
親簽,益徵證人梁桂柔於偵查中及
本院審理時言之鑿鑿其所屬人員從事行動電話門號招徠過程
,勢必請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上親自簽名云云,實無所依。再
詳證人梁桂柔前處理行動電話門號開通等相關事務,因此觸
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經認定「梁桂柔、梁詠婕係姊妹,於
100年間,共同經營設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4樓之保
卡有限公司(下稱保卡公司)、桃園縣桃園市○○○街 ○○○
號1 樓之展旭資訊社,專門辦理國內各電信公司之門號申請
事宜。
詎梁桂柔、梁詠婕竟為下列行為:㈠共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
⑴由梁詠婕於100年3月間起至同年8 月間止,前往桃園縣境
外籍勞工之工廠宿舍或附近之便利商店擺設攤位,以免費辦
理預付卡門號為誘因,吸引大批外籍勞工前來申辦之際。⑵
利用未與電信公司簽約而無法開通門號之不知情長鴻通信有
限公司、昱創公司、坤宏通訊有限公司等據點受理外籍勞工
之申辦後,再交由其等協助開通門號之際。⑶另以其他不詳
方式之際,相繼取得外籍勞工之護照、居留證或全民健康保
險卡影本後,
旋即…在保卡公司,依上開證件
所載之外籍勞
工
年籍資料,分別在臺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及亞太電信之預
付卡申請書,偽造…51名外籍勞工署名,填載或套印出生年
月日、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聯絡地址等基本資料,並檢
附…51名外籍勞工護照、居留證或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分
別偽造…臺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及亞太電信預付卡申請書,
佯裝…欲向臺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及亞太電信申辦行動電話
預付卡門號,並透過其等經營之保卡公司、展旭資訊社或其
他不知情之合作通訊行如:光芒公司、精賺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精賺公司)、揚奇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揚奇公司)及臺
灣大哥大預付卡特約店左營民家、汐止統振等名義,持向不
知情之臺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及亞太電信員工行使,致使臺
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及亞太電信陷於錯誤,因而開通…冒名
申辦之遠傳電信門號69個、臺灣大哥大門號23個及亞太公司
門號7個(共計99個門號),
足以生損害於…51 名外籍勞工
及臺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對行動電話客戶資料管
理之正確性。㈡共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
100年3月間起至同年8 月間止,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
取得…16名外籍勞工申辦之遠傳電信門號13個、臺灣大哥大
門號3個(共計16個門號)後,連同前開一㈠詐得之99 個門
號,於100年3月間起至同年8 月間止,在桃園縣桃園市○○
路7-11便利商店附近,以每只門號1500元之價格,出售其中
…67 個門號之SIM卡與陳慶誠,陳慶誠復以相同價格,在桃
園縣平鎮市之普提園社區轉售與徐浚航,徐浚航則於取得前
開人頭電話後,在桃園縣中壢市或平鎮市某處,以每只門號
2500元之價格,販賣與詐騙集團成員孔維義。嗣孔維義即於
100年4月至同年7 月間,與盧志豪、張國強、周傑偉、鄒坤
龍、鍾政哲、李汪泰、黃家倫、高聖傑、李佑麟、陳振賢、
廖勇聖、陳家維、王宏裕、陳志遠、田漢傑、周華偉、唐偉
峰、楊唯宏、陸果熠、包紹辰、葉日鑨、吳振雄、王○台、
陳○昇、楊○強、田○宇及躲藏大陸地區之某不詳詐騙集團
成年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
以
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冒充公務員行使
職權、行使偽造
公文書及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向
被害人以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冒充檢察官
、書記官等公務人員而僭行其職權之方式(然非每次之詐欺
犯行皆同時有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或冒充公
務員行使職權之行為),使…被害人因而陷入錯誤,分別以
現場交付或匯款之方式…財物之交付」、「梁桂柔、梁詠婕
姊妹於100年間,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1 樓共同經
營展旭資訊社、音旭公司;在桃園市○○○街○○號4 樓共同
經營保卡公司。
渠等藉⑴前往桃園縣境內外籍勞工之工廠宿
舍或附近之便利商店擺設攤位,以免費辦理預付卡門號為誘
因,吸引外籍勞工交付居留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以申辦
SIM卡之方式,或⑵從陳敬澂在桃園縣蘆竹鄉草子崎19 號經
營之泰國貨物雜貨店,由陳敬澂…取得外籍勞工等(包括李
耀富本人)之居留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後,如數交與梁
桂柔、梁詠婕,渠等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梁桂柔、梁詠婕…
依上開證件所載之外籍勞工年籍資料,分別在威寶電信、亞
太電信、臺灣大哥大、遠傳電信、NP南頻電信公司之預付卡
申請書,偽造…署名後,填載或套印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
、居留證號碼、聯絡地址等基本資料,並檢附…外籍勞工之
居留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分別偽造…威寶、亞太電信
之預付卡申請書後…向威寶、亞太電信申辦行動電話預付卡
門號,並透過展旭資訊社、音旭公司、保卡公司或利用其他
不知情之與渠等有合作關係之通訊行:光芒公司、精賺公司
、揚奇公司及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特約店左營民家、汐止統振
之名義,向不知情之威寶、亞太、遠傳、臺灣大哥大、南頻
電信公司員工行使,致使威寶、亞太、遠傳、臺灣大哥大陷
於錯誤,因而開通…門號,足以生損害於…外籍勞工及威寶
、亞太電信對行動電話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陳敬澂於取
得開通之SIM 卡後,未實際交付申請名義人,即誤信可免費
取得SIM卡而交付證件之外籍勞工或不知道被冒名申請SIM卡
之外籍勞工,而係透過鍾清麒對外販售牟利,鍾清麒或自行
或透過溫雲興,輾轉售與不特定之詐欺集團成員,使詐欺集
團成員得以…分別撥打電話向…賴衍全等人行騙,致使賴衍
全等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分別匯款…或交付金融帳戶提款
卡與密碼等資料」犯罪事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3年4
月2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801、82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 年6
月,此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1、828 號刑
事判決暨引用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
字第17490 號
起訴書、101年度偵字第13102、16084、16187
號、102年度偵字第77、8722、11929、14741、17361號
追加
起訴書後認為無誤,益見證人梁桂柔所屬人員處理行動電話
門號開通等相關事務時,容有套印外籍勞工雙證件影本,以
偽造私文書復持之行使之情事。是以,證人梁桂柔早已於偵
查中自承:「(是否仍能確定係該人向妳申請系爭門號?)
我沒有辦法確認是被告本人來申請,我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確實是她本人辦的」等語(11364號偵卷第59 頁)。據此,
顯難依憑證人梁桂柔之證述證明被告確為本件遠傳電信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遑論據以斷定被告有何申
辦後提供給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持作行騙利用之情事。
㈣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前揭
證據方法,無非祇能證明被害人
黃羅英娣因接獲本件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來
電而遭詐欺取財,及該行動電話門號在被告名下,係證人胡
淑萍交由證人梁桂柔販售,由證人梁桂柔處理行動電話門號
申請文件暨所憑身分證明文件等相關事務之事實。然本件遠
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尚不能確實證明為被告申
辦,遑論認定被告有何申辦後提供給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持作
行騙利用之情事。從而,難認被告有何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行為。
揆諸首開法條及判
例意旨,實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證據方法,無以證明被告確實有何幫
助詐欺取財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
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
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不
能證明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仍有可疑,即應為無罪判決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