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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附民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慶德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崇德 被   告 胡森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7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辯稱:我沒有侵害原告的權利,自無須賠償其損害等語 。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刑法第253 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 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 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胡森源被訴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 院以103年度智易字第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應依前揭規 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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