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慶德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崇德
被 告 胡森源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7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
二、被告辯稱:我沒有侵害原告的權利,自無須賠償其損害等語
。
三、
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刑法第253
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
著作
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
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胡森源被訴違反商標法之
刑事案件,業經本
院以103年度智易字第7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是應依前揭規
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相符。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