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威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郁婷
訴訟代理人 張竣詔
被 告 瀚鈞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新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
律師
鄧湘全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5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威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吳新建辯稱
略以:我移轉股權的時候,並沒有答應要把
系爭照片著作權移轉給原告,我沒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權等語
。
三、
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刑法第253
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
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
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刑事被告吳新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
刑事案件,
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智易字第5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是應依
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