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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附民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威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婷 訴訟代理人 張竣詔 被   告 瀚鈞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新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鄧湘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5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威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吳新建辯稱略以:我移轉股權的時候,並沒有答應要把 系爭照片著作權移轉給原告,我沒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權等語 。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刑法第253 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 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 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刑事被告吳新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 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智易字第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應依 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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