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杏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114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姿杏犯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同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茲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
科刑:
核被告陳姿杏所為,係犯刑法第359 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
電磁紀錄罪。爰
審酌被告原為
告訴人瑪帝那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瑪帝那公司)員工,竟遭資遣而於離職前想到房屋貸款
之沉重債務負擔,刪除
告訴人瑪帝那公司與客戶往來之電子
郵件、貨物進出口紀錄、廠商聯絡資料、契約及報價資料等
電磁紀錄,使告訴人瑪帝那公司須另行建置,耗時耗費,或
有不能回復,應收帳款徒增求償之難,對告訴人瑪帝那公司
所生危害不輕,惟被告於
偵查中
坦承不諱,
犯後態度尚可,
又自知所為非是,於事發未久向
證人古宸榕、沙曼頻頻道歉
,此有告訴人瑪帝那公司提出之手機電話通話錄音、簡訊各
1 份在卷
可證(他字卷第10頁至第15頁),及被告
迄今未與
告訴人瑪帝那公司達成
和解,告訴人瑪帝那公司則粗估損失
,向被告求償98萬8359元及自附帶民事
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利息,此有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 份在卷可證,又被告離職前月薪
祇2 萬
多元,須扶養1 子
等情,
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本院卷第8 頁
至第14頁),依此顯現其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5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1465號
被 告 陳姿杏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路○○○巷○○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姿杏前為瑪帝那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瑪帝那公司)員工,
任職
期間瑪帝那公司尚提供瑪帝那公司所有之電腦供陳姿杏
於上班時使用,其於民國102年9月16日下午1時許,因遭瑪
帝那公司負責人沙曼告知資遣而心生不滿,竟基於無故刪除
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犯意,趁收拾個人物品之際,在址設
新竹縣竹北市○○○路○○○號4樓之7瑪帝那公司內,無故刪
除
上揭電腦內之客戶往來電子郵件、貨物進出口紀錄、廠商
聯絡資料、契約及報價資料等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瑪帝那
公司。
二、案經瑪帝那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姿杏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代表人沙曼、證人即告訴人公司員工古宸榕於偵
訊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並有刪除電磁紀錄後之電腦
螢幕翻拍照片6張、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102年7月、8月及102年9月、10月)等在卷
可稽,
是被告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
錄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檢察官 翁貫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
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思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