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緝字第23號
103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清文
凌麗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碧芬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
偵緝字第74號、75號),及追加
起訴(103年度偵緝字第33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清文、凌麗金均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清文、凌麗金與共犯周文鎗(
通緝中
)為虛設公司行號以逃漏稅捐,而為下列之
犯行:
(一)於民國92年1月間,由被告梁清文及化名「凌慧芹」之被
告凌麗金共同向林成章(
另案為
不起訴處分)佯稱可安排
在新竹工作,惟需開立薪資帳戶為由,向
證人林成章索取
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後,由被告梁清文於92年1月9日,至經
濟部中部辦公室將建肇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變更為證人林
成章,以便申請發票使用,並將公司設立地址遷至新竹市
○○路○段○○○巷○弄○○號1樓,
嗣於同年4月18日,申請變
更公司名稱為建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建肇公司)。
被告梁清文、凌麗金明知建肇工程有限公司及建肇公司並
無實際營業行為,仍自92年2月至同年8月間,基於填載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
犯意聯絡,由被告
凌麗金在建肇公司內,以建肇公司名義,虛偽製作銷售品
名、數量、金額均不實如附表一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銷
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575萬467元,充作如附表一所
示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進項憑證,並以此
詐術
行為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納稅義務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持以向
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分別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
營業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
之正確性。
被告梁清文與凌麗金復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政府出
口外銷零稅率之優惠政策,於92年5至7月份,先以建肇公
司名義申報實際內容不明、名義為不含軟體之單石數位積
體電路及不含軟體之混合積體電路至香港,再連續檢具如
附表二所示其他虛設公司行號之發票或有實際營業公司行
號所開立之發票,向稅捐機關辦理退還上游廠商已繳納之
5%營業稅款,共計詐領127萬5,913元退稅款。
(二)被告梁清文
復於92年4月25日,持證人林成章之國民身分
證及印章,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將祐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祐吉公司)負責人變更為證人林成章,並於同年月28日核
准,嗣於同年7月16日,申請變更公司負責人為案外人蕭
誼豐,亦於同年月17日核准。被告梁清文及凌麗金明知祐
吉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仍自92年3月至同年10月間,
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概括犯意聯
絡,由被告凌麗金以祐吉公司名義,虛偽製作銷售品名、
數量、金額均不實如附表三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銷售額
合計3,496萬247元,充作如附表三所示鼎晶品有限公司等
公司之進項憑證,並以此詐術行為幫助如附表所示納稅義
務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
而分別逃漏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
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梁清文、
凌麗金均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
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嫌
,並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
連續犯,且其等填
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目的係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罪
嫌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亦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
段
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30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
院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
例意旨
可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 日
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
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台上字
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2人涉有
上揭犯行,無非係以下列證據為佐:
(一)被告梁清文、凌麗金於
偵查中之供述。
(二)同案被告林成章於偵查中之供述。
(三)證人呂鈴鋒於偵查中之證述及簽收單。
(四)建肇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五)祐吉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六)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審
查四科稽查報告二份。
(七)新竹市政府95年10月30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
建肇公司之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及核准文件。
(八)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11月20日北區國四字第0000
000000號函檢附祐吉公司之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及核准
文件。
(九)全國出口報單總細項資料清單影本4張及中華民國輸出入
貨品分類號列。
四、
訊據被告梁清文、凌麗金固不否認有找證人林成章擔任建肇
公司負責人,並有向證人林成章拿取相關資料,然均堅詞否
認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被告梁清文辯稱:是周文鎗叫我找
人來給他申請公司,我不知道他要做什麼用,周文鎗本來是
要找我當,但是我信用有瑕疵,我也沒有跟凌麗金拿附表二
的資料去辦理領取退稅款,後來祐吉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林成
章這件事不是我去處理的,相關資料都已經交給周文鎗,不
是我去辦的等語。被告凌麗金則辯稱:當時我有跟梁清文去
問林成章,林成章也同意擔任公司負責人,辦理負責人變更
的過程我不清楚,92年5月至7月沒有跟梁清文一起去以建肇
公司名義申報出口辦理退稅等事宜等語。被告2人之辯護人
亦為其等利益辯稱:被告2人只是單純向林成章詢問可否擔
任公司負責人,至於林成章去擔任建肇公司、祐吉公司兩家
公司負責人以及有關這兩家公司開立發票之內容一事,被告
2人均不知情等語。經查:
(一)起訴意旨固指稱建肇公司有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會計憑
證,祐吉公司有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會計憑證,以供各該
公司充作虛偽進項憑證以逃漏稅捐之用,然查:
1、證人即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世麟於調詢時係稱
其確有與建肇公司進行交易等語(見偵字第2099號卷第10
至11頁),證人即岳豪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明勳於調詢
時證稱:92年間我們曾經透過建肇公司的業務專員購買五
金耗材,我們公司以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付款給建肇公司
,我們確實有進行買賣並且依法申報進銷項等語(偵字第
2099號卷第28至29頁),證人即炯同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周義盛於調詢時證稱:我們公司與建肇公司有業務往來,
各該發票的交易內容均屬實等語(見偵字第2099號卷第40
至41頁),證人即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室特別助
理邱顯金於調詢時證稱:證人張煉源於調詢時證稱:我在
92年間將自行開發的玩具模組、專利賣給天瑞公司,天瑞
公司確實有支付我200萬元,之所以拿建肇公司之發票,
是因為我經營的玩具王玩具行是屬於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
模行號,與我往來之客戶希望開立發票,我找李愷幫忙,
所以用建肇公司的發票等語在卷(偵字第2099號卷第54至
55頁),並有天瑞公司、證人張煉源92年6月27日合作契
約書影本1份(見偵字第2099號卷第21頁)、92年5、6月
份統一發票(三聯式)影本1紙、92年7月2日同意書影本1
份、訂購單影本1紙、天瑞公司轉帳
傳票影本2紙(見偵字
第2099號卷第22至27頁)等資料在卷
可佐,是依上所述,
倘若天瑞公司確實有實際進貨(或買進特定商品),並有
支付相對應之款項,是否有逃漏稅捐一事自非無疑,然起
訴檢察官就此部分未有任何查證、提出任何證據。
另就附表一所列之善鴻實業有限公司、永玖國際科技、馬
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鑫國際有限公司、頂鉦工
程有限公司、米奇科技有限公司,卷內查無其等負責人之
筆錄,亦無何資料足以證明各該公司確有逃漏稅捐之行為
,卷內所檢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審查四科之稽查
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4年5月19日
北區國稅竹市0000000000000號函
暨所檢附資料,均係
以建肇公司為稽查對象,並盧列建肇公司曾開立發票之對
象(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公司行號),卷內並無任何以
附表一所示各家公司為稽查對象查核其等是否確有逃漏稅
捐之相關資料,檢察官就此部分亦未為任何調查並提出相
關證據,自難僅以因國稅局認定建肇公司係虛設行號,而
逕認其所開立之發票對象確有逃漏稅捐之結果,倘並無證
據足認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公司行號確有逃漏稅捐之結果,
自無從認定他人有何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
2、另就附表三所盧列之各該公司行號,卷內亦未見有各該鼎
晶品有限公司、友迅數位有限公司、路百達企業有限公司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等負責人之相關筆錄,依卷內之祐吉
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見他字
第89號卷第188頁)可知,證人江松穎雖為久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觀諸偵卷所檢附之證人江松穎
之偵訊筆錄,檢察官僅就證人江松穎何以會擔任祐吉公司
董事進行詢問,未曾就有關久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逃
漏稅捐一事進行調查;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查緝案
件稽查報告之說明暨所提出之附件資料,亦係以祐吉公司
為稽查對象,其中固有提及祐吉公司之進項憑證亦係取自
虛設行號,以及簡單說明銷貨對象(即附表三所列公司行
號)之異常情形,然並無任何以附表三所列公司行號為對
象以其等涉嫌逃漏稅捐之稽查報告或相關資料,檢察官亦
未就此部分為任何調查,實難僅以如附表三所列之公司係
祐吉公司開立發票之對象,遽認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確有
逃漏稅捐之結果,自無從認定他人有何幫助逃漏稅捐之犯
行。
3、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係規定「納稅義務人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
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
罰金」、「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且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
稅捐罪,係屬
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
,始足構成。是納稅義務人究係逃漏何種稅捐﹖自應於判
決書之犯罪事實內詳為記載,如認行為人有開立不實統一
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對於究係幫助各該公司行號逃漏
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各若干均應詳細記載,並說明
其所憑之證據,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6號判決
意旨
可參,從而,本案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至多僅
足認依國稅局所彙整之資料,建肇公司有開立如附表一、
三所示之發票,然並無任何證據足認附表一、三所示之公
司行號確有逃漏稅捐之行為,自難認定被告2人有何幫助
逃漏稅捐之可能。
(二)證人林成章雖於調詢、偵訊時均證稱係被告2人有找其擔
任建肇公司負責人,被告2人就此部分亦不爭執在卷,被
告梁清文亦曾於偵查中供承曾代領過祐吉公司之相關文件
,然其等縱使有找證人林成章擔任建肇公司之負責人或曾
代領過相關文件,亦難僅依此認定其對於建肇公司、祐吉
公司會有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為一事有所認識。
證人呂鈴鋒於偵查中僅證稱:建肇實業有限公司是同行轉
介到我的事務所,委託我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辦好後,委
託報稅都是一位凌小姐辦的,我們有幫他辦理過一次報稅
,因為他們稅務比較繁雜,因為他們稅務比較繁雜,那一
期報稅金額很大,我們沒辦法處理,就請他把原先交給我
的資料拿走,來拿的是一位梁先生等語(見偵緝字第74號
卷第103至104頁),然依據被告梁清文於92年7月16日所
簽具之簽收單,係領回建肇公司92年3至5月之相關傳票、
發票、購票證、發票章、負責人章等資料,然依照起訴意
旨所指被告梁清文所涉及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係跨92年
3月至11月,且所為之犯行係開立虛偽不實之發票即會計
憑證,供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以供各該公司
於報稅時扣抵之用以逃漏稅捐,縱使被告梁清文、凌麗金
曾經有前往證人呂鈴鋒所任職之會計事務所委託處理「建
肇公司」之報稅事宜,此亦與建肇公司是否另有幫助如附
表一所示之逃漏稅捐、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無涉,實
難僅以此認定被告2人對於建肇公司、祐吉公司有填載不
實會計憑證一事主觀上有所認識;
起訴書雖又記載被告梁
清文、凌麗金有自92年2月至8月間,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
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凌麗金填載不實之
會計憑證65張,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等
語,然此部分並無任何相對應之證據資料足以證明係被告
凌麗金所製作,起訴書此部分之記載顯然並無任何憑據。
(三)況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
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
,為其成立要件。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
第4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
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則規定:「本法
所稱公
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
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
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
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
人」,該規定之行為人係具有特定身分關係之人,雖無此
身分之人,倘與有此身分之人間就該行為具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時,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
認為共犯,然本案起訴書僅記載被告2人就起訴書
所載之
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並未記載有何其他具有商
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共犯(即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
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則被告梁
清文、凌麗金既非建肇公司、祐吉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亦
非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
人員,自難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罪相繩。
(四)至起訴書又指被告梁清文與凌麗金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利用政府出口外銷零稅率之優惠政策,於92年5至7月份
,先以建肇公司名義申報實際內容不明、名義為不含軟體
之單石數位積體電路及不含軟體之混合積體電路至香港,
再連續檢具如附表二所示其他虛設公司行號之發票或有實
際營業公司行號所開立之發票,向稅捐機關辦理退還上游
廠商已繳納之5%營業稅款,共計詐領127萬5,913元退稅
款。然依卷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相關資料、全
國出口報單總細項資料清單影本4張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
品分類號列等資料,僅足以證明建肇公司曾經檢具如附表
二所示之發票向稅捐機關辦理退回營業稅,並無任何證據
足以證明係被告2人所為,自無從逕認被告2人有此部分犯
行。
五、
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上揭各項證據,至多僅足以證明
建肇公司係一虛設公司行號,曾經開立如附表一、三所示之
發票,然各該公司行號是否確有逃漏稅捐之結果,並無
積極
證據足以認定,且被告2人亦非商業負責人或主辦、經辦會
計之人,起訴書亦為指出其等與何具有此身分之人有何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就所起訴認被告2人涉嫌詐領退稅款部分
,復無任何證據資料足以證明,則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
據,尚難認定被告2人有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自應為被告2
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表部分經檢察官以103年度蒞字第6473號
補充理由書補充更
正之)
一、起訴書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發票編號 │ 發票金額 │逃漏稅額│
├──┼─────────────┼────┼─────┼─────┼────┤
│ 1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679,740 │33,987 │
├──┼─────────────┼────┼─────┼─────┼────┤
│ 2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684,080 │34,204 │
├──┼─────────────┼────┼─────┼─────┼────┤
│ 3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388,320 │19,416 │
├──┼─────────────┼────┼─────┼─────┼────┤
│ 4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615,600 │30,780 │
├──┼─────────────┼────┼─────┼─────┼────┤
│ 5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692,400 │34,620 │
├──┼─────────────┼────┼─────┼─────┼────┤
│ 6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474,480 │23,724 │
├──┼─────────────┼────┼─────┼─────┼────┤
│ 7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456,040 │22,802 │
├──┼─────────────┼────┼─────┼─────┼────┤
│ 8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9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 10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U00000000│ 460,000 │23,000 │
├──┼─────────────┼────┼─────┼─────┼────┤
│ 11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 12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U00000000│ 200,000 │10,000 │
├──┼─────────────┼────┼─────┼─────┼────┤
│ 13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U00000000│ 600,000 │30,000 │
├──┼─────────────┼────┼─────┼─────┼────┤
│ 14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U00000000│460,000 │23,000 │
├──┼─────────────┼────┼─────┼─────┼────┤
│ 15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U00000000│ 460,000 │23,000 │
├──┼─────────────┼────┼─────┼─────┼────┤
│ 16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562,315 │28,116 │
├──┼─────────────┼────┼─────┼─────┼────┤
│ 17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932,445 │46,622 │
├──┼─────────────┼────┼─────┼─────┼────┤
│ 18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836,810 │41,841 │
├──┼─────────────┼────┼─────┼─────┼────┤
│ 19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930,894 │46,545 │
├──┼─────────────┼────┼─────┼─────┼────┤
│ 20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837,675 │41,884 │
├──┼─────────────┼────┼─────┼─────┼────┤
│ 21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914,105 │45,705 │
├──┼─────────────┼────┼─────┼─────┼────┤
│ 22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927,600 │46,380 │
├──┼─────────────┼────┼─────┼─────┼────┤
│ 23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764,420 │38,221 │
├──┼─────────────┼────┼─────┼─────┼────┤
│ 24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753,317 │37,666 │
├──┼─────────────┼────┼─────┼─────┼────┤
│ 25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 │UU00000000│ 790,530 │39,527 │
├──┼─────────────┼────┼─────┼─────┼────┤
│ 26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 │UU00000000│ 793,520 │39,676 │
├──┼─────────────┼────┼─────┼─────┼────┤
│ 27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 │UU00000000│ 540,175 │27,009 │
├──┼─────────────┼────┼─────┼─────┼────┤
│ 28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 │UU00000000│1,301,760 │65,088 │
├──┼─────────────┼────┼─────┼─────┼────┤
│ 29 │紀陽工程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650,000 │32,500 │
├──┼─────────────┼────┼─────┼─────┼────┤
│ 30 │紀陽工程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300,000 │15,000 │
├──┼─────────────┼────┼─────┼─────┼────┤
│ 31 │紀陽工程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500,000 │25,000 │
├──┼─────────────┼────┼─────┼─────┼────┤
│ 32 │紀陽工程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 33 │紀陽工程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 34 │紀陽工程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350,000 │17,500 │
├──┼─────────────┼────┼─────┼─────┼────┤
│ 35 │紀陽工程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36 │山鑫國際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392,000 │19,600 │
├──┼─────────────┼────┼─────┼─────┼────┤
│ 37 │山鑫國際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270,000 │13,500 │
├──┼─────────────┼────┼─────┼─────┼────┤
│ 38 │山鑫國際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510,000 │25,500 │
├──┼─────────────┼────┼─────┼─────┼────┤
│ 39 │山鑫國際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325,000 │16,250 │
├──┼─────────────┼────┼─────┼─────┼────┤
│ 40 │山鑫國際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369,600 │18,480 │
├──┼─────────────┼────┼─────┼─────┼────┤
│ 41 │山鑫國際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224,000 │11,200 │
├──┼─────────────┼────┼─────┼─────┼────┤
│ 42 │山鑫國際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408,000 │20,400 │
├──┼─────────────┼────┼─────┼─────┼────┤
│ 43 │炯同企業有限公司 │92年4月 │SU00000000│ 338,000 │16,900 │
├──┼─────────────┼────┼─────┼─────┼────┤
│ 44 │炯同企業有限公司 │92年4月 │SU00000000│ 576,000 │28,800 │
├──┼─────────────┼────┼─────┼─────┼────┤
│ 45 │炯同企業有限公司 │92年4月 │SU00000000│ 245,165 │12,258 │
├──┼─────────────┼────┼─────┼─────┼────┤
│ 46 │炯同企業有限公司 │92年4月 │SU00000000│ 878,025 │43,901 │
├──┼─────────────┼────┼─────┼─────┼────┤
│ 47 │炯同企業有限公司 │92年4月 │SU00000000│ 439,000 │21,950 │
├──┼─────────────┼────┼─────┼─────┼────┤
│ 48 │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1,904,762 │95,238 │
├──┼─────────────┼────┼─────┼─────┼────┤
│ 49 │岳豪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323,500 │16,175 │
├──┼─────────────┼────┼─────┼─────┼────┤
│ 50 │岳豪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334,090 │16,705 │
├──┼─────────────┼────┼─────┼─────┼────┤
│ 51 │岳豪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161,100 │ 8,055 │
├──┼─────────────┼────┼─────┼─────┼────┤
│ 52 │岳豪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186,700 │ 9,335 │
├──┼─────────────┼────┼─────┼─────┼────┤
│ 53 │頂鉦工程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571,429 │28,571 │
├──┼─────────────┼────┼─────┼─────┼────┤
│ 54 │米奇科技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128,100 │ 6,405 │
├──┼─────────────┼────┼─────┼─────┼────┤
│ 55 │米奇科技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76,900 │ 3,845 │
├──┼─────────────┼────┼─────┼─────┼────┤
│ 56 │米奇科技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28,910 │ 1,446 │
├──┼─────────────┼────┼─────┼─────┼────┤
│ 57 │米奇科技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81,770 │ 4,089 │
└──┴─────────────┴────┴─────┴─────┴────┘
二、起訴書附表二: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發票合計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
│展弋實業有限公司 │25張 │00000000 │
├──────────┼────┼─────────┤
│建翔興有限公司 │12張 │0000000 │
├──────────┼────┼─────────┤
│秋劦企業有限公司 │13張 │0000000 │
├──────────┼────┼─────────┤
│臺奕實業有限公司 │7張 │0000000 │
├──────────┼────┼─────────┤
│又瑋有限公司 │6張 │0000000 │
├──────────┼────┼─────────┤
│北陶貿易有限公司 │5張 │0000000 │
├──────────┼────┼─────────┤
│泓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4張 │0000000 │
├──────────┼────┼─────────┤
│元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4張 │0000000 │
├──────────┼────┼─────────┤
│惠灥國際有限公司 │2張 │0000000 │
├──────────┼────┼─────────┤
│惟茜企業有限公司 │3張 │0000000 │
├──────────┼────┼─────────┤
│遠闊實業有限公司 │4張 │510278 │
├──────────┼────┼─────────┤
│其他公司 │39張 │00000000 │
├──────────┼────┼─────────┤
│合計 │124張 │00000000 │
└──────────┴────┴─────────┘
三、起訴書附表三: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發票編號 │ 發票金額 │逃漏稅額│
├──┼─────────────┼────┼─────┼─────┼────┤
│ 1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94,160 │19,708 │
├──┼─────────────┼────┼─────┼─────┼────┤
│ 2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57,300 │12,865 │
├──┼─────────────┼────┼─────┼─────┼────┤
│ 3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02,320 │10,116 │
├──┼─────────────┼────┼─────┼─────┼────┤
│ 4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49,930 │17,497 │
├──┼─────────────┼────┼─────┼─────┼────┤
│ 5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7月 │UW00000000│ 257,300 │12,865 │
├──┼─────────────┼────┼─────┼─────┼────┤
│ 6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7月 │UW00000000│ 382,380 │19,119 │
├──┼─────────────┼────┼─────┼─────┼────┤
│ 7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7月 │UW00000000│ 293,960 │14,698 │
├──┼─────────────┼────┼─────┼─────┼────┤
│ 8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7月 │UW00000000│ 267,140 │13,357 │
├──┼─────────────┼────┼─────┼─────┼────┤
│ 9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11月│WU00000000│ 195,900 │ 9,795 │
├──┼─────────────┼────┼─────┼─────┼────┤
│ 10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11月│WU00000000│ 199,390 │ 9,970 │
├──┼─────────────┼────┼─────┼─────┼────┤
│ 11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11月│WU00000000│ 201,610 │10,081 │
├──┼─────────────┼────┼─────┼─────┼────┤
│ 12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11月│WU00000000│ 207,080 │10,354 │
├──┼─────────────┼────┼─────┼─────┼────┤
│ 13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11月│WU00000000│ 196,020 │ 9,801 │
├──┼─────────────┼────┼─────┼─────┼────┤
│ 14 │久閎科技有限公司 │92年5月 │TW00000000│ 530,672 │26,534 │
├──┼─────────────┼────┼─────┼─────┼────┤
│ 15 │久閎科技有限公司 │92年5月 │TW00000000│ 491,360 │24,568 │
├──┼─────────────┼────┼─────┼─────┼────┤
│ 16 │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W00000000│ 435,000 │21,750 │
├──┼─────────────┼────┼─────┼─────┼────┤
│ 17 │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W00000000│ 1,000 │ 50 │
├──┼─────────────┼────┼─────┼─────┼────┤
│ 18 │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W00000000│ 403,200 │20,160 │
├──┼─────────────┼────┼─────┼─────┼────┤
│ 19 │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W00000000│ 288,000 │14,400 │
├──┼─────────────┼────┼─────┼─────┼────┤
│ 20 │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W00000000│ 675,400 │33,770 │
├──┼─────────────┼────┼─────┼─────┼────┤
│ 21 │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W00000000│ 385,000 │19,250 │
├──┼─────────────┼────┼─────┼─────┼────┤
│ 22 │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W00000000│ 975,000 │48,750 │
├──┼─────────────┼────┼─────┼─────┼────┤
│ 23 │路百達企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500,000 │25,000 │
├──┼─────────────┼────┼─────┼─────┼────┤
│ 24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 │UW00000000│ 860,405 │43,020 │
├──┼─────────────┼────┼─────┼─────┼────┤
│ 25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 │UW00000000│1,218,490 │60,925 │
├──┼─────────────┼────┼─────┼─────┼────┤
│ 26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 │UW00000000│1,018,900 │50,945 │
├──┼─────────────┼────┼─────┼─────┼────┤
│ 27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 │UW00000000│ 867,240 │43,362 │
├──┼─────────────┼────┼─────┼─────┼────┤
│ 28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年10月│VU00000000│1,135,000 │56,750 │
├──┼─────────────┼────┼─────┼─────┼────┤
│ 29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年10月│VU00000000│2,082,500 │104,125 │
├──┼─────────────┼────┼─────┼─────┼────┤
│ 30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年10月│VU00000000│2,475,000 │123,750 │
├──┼─────────────┼────┼─────┼─────┼────┤
│ 31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年10月│VU00000000│1,467,500 │73,375 │
├──┼─────────────┼────┼─────┼─────┼────┤
│ 32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年10月│VU00000000│ 562,500 │28,125 │
├──┼─────────────┼────┼─────┼─────┼────┤
│ 33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00,000 │15,000 │
├──┼─────────────┼────┼─────┼─────┼────┤
│ 34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40,000 │12,000 │
├──┼─────────────┼────┼─────┼─────┼────┤
│ 35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55,000 │12,750 │
├──┼─────────────┼────┼─────┼─────┼────┤
│ 36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06,000 │15,300 │
├──┼─────────────┼────┼─────┼─────┼────┤
│ 37 │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77,500 │13,875 │
├──┼─────────────┼────┼─────┼─────┼────┤
│ 38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09,000 │15,450 │
├──┼─────────────┼────┼─────┼─────┼────┤
│ 39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62,140 │13,107 │
├──┼─────────────┼────┼─────┼─────┼────┤
│ 40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49,200 │17,460 │
├──┼─────────────┼────┼─────┼─────┼────┤
│ 41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60,000 │18,000 │
├──┼─────────────┼────┼─────┼─────┼────┤
│ 42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80,500 │14,025 │
├──┼─────────────┼────┼─────┼─────┼────┤
│ 43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88,000 │14,400 │
├──┼─────────────┼────┼─────┼─────┼────┤
│ 44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00,000 │15,000 │
├──┼─────────────┼────┼─────┼─────┼────┤
│ 45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40,000 │12,000 │
├──┼─────────────┼────┼─────┼─────┼────┤
│ 46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85,750 │14,288 │
├──┼─────────────┼────┼─────┼─────┼────┤
│ 47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93,760 │14,688 │
├──┼─────────────┼────┼─────┼─────┼────┤
│ 48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83,500 │14,175 │
├──┼─────────────┼────┼─────┼─────┼────┤
│ 49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91,000 │14,550 │
├──┼─────────────┼────┼─────┼─────┼────┤
│ 50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34,000 │11,700 │
├──┼─────────────┼────┼─────┼─────┼────┤
│ 51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61,800 │13,090 │
├──┼─────────────┼────┼─────┼─────┼────┤
│ 52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73,600 │13,680 │
├──┼─────────────┼────┼─────┼─────┼────┤
│ 53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88,000 │14,400 │
├──┼─────────────┼────┼─────┼─────┼────┤
│ 54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58,750 │12,938 │
├──┼─────────────┼────┼─────┼─────┼────┤
│ 55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92,500 │14,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