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井親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詹桂玉
原 告 永順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君煥
被 告 鍾詔琳
羅仕錩
晟義企業社即鍾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33號
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
諭知無
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鍾詔琳被訴贓物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
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