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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附民字第 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心定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人才測評協進會       傑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紀涵雅 被   告 葉俊亨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易字第247 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103 年度易字第247 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本院 於104 年4 月28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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