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心定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
法人中華人才測評協進會
傑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
代理人 紀涵雅
被 告 葉俊亨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易字第247 號妨害名譽
刑事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103 年度易字第247 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本院
於104 年4 月28日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