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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易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偵字第12531 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志銘係受僱於虹銓有限公司擔任送貨 司機職務,為從事駕駛送貨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3 年5 月 20日下午2 時59分許,駕駛虹銓有限公司長期向格上汽車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租賃小貨車,沿 新竹市○○路○ 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東大路2 段173 巷口前,本應注意於右轉彎時,應距離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 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彎車道或慢車道,駛 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並注意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及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發生,而依當時天候陰 、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視距良好、無障礙物等,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右轉而未顯示右轉方 向燈及禮讓右側之直行車先行,適有同向右後方由楊雙彰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駛至,因閃煞不及而發生擦 撞,致楊雙彰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足挫傷及擦傷、左大腿擦 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王志銘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 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王志銘所涉上開業務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 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王志銘與告訴人楊 雙彰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楊雙彰於104 年1 月12日具狀撤 回對被告王志銘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4 年度竹交簡字第59號卷第8 頁),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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