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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訴字第 219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戶籍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被   告 TRAN THI TAI 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578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 104年6月17日下午16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TRAN THI TAI(中文姓名:陳氏財)犯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扣案偽造之「阮雪梅」國民身分證壹張,沒收 之。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TRAN THI TAI(中文姓名:陳氏財)原為古板企業有限公司所 雇用之外籍員工,因不堪工作辛苦,於102年7月17日離開該 公司到處打工,復於104年5月22日上午7時50分許,為內政 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專勤隊人員在新竹縣○○鄉○ ○街○○○巷○○號查獲。陳氏財為避免遭遣返,竟意圖冒用身 分,提示偽造之「阮雪梅」國民身分證使警方盤查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阮雪梅及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查緝逃逸外籍勞工 之管理正確性。嗣因新竹縣專勤隊人員察覺有異,而查悉上 情,並扣得上開偽造之「阮氏翠」國民身分證1張。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專勤隊報告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刑法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楊嘉惠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嘉惠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 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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