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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訴字第 520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國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537號、第10992號、第11223號)後,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胡家寧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游國佑犯竊盜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之盜刷簽帳單 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又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履行與林湘穎、鄧惠中達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內容 及遠東銀行還款切結書內容、台新銀行切結書內容(詳附表 甲)。附表二之盜刷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游國佑因缺錢花用,利用網路上「愛情公寓」結識下述女子 之方式,為下述不法行為: (一)游國佑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4 年2月間某日晚上10時許,藉故邀約林湘穎出遊後,至其 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與中正西路口之富士康物業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宿舍內,趁林湘穎洗澡之際,竊取林湘穎所 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帳 號060****0924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得手。 (二)於104年5月間結識鄧惠中,短暫交往後,竟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於104年6月 14日晚上9時許,藉故邀約鄧惠中出遊後,投宿在新竹縣 竹北市竹北火車站後方某汽車旅館內,趁鄧惠中洗澡之際 ,拿取鄧惠中所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 銀行)卡號5241-****-****-3105號信用卡及健保卡各1張 ,以行動電話拍攝該信用卡及健保卡後,利用網路購物時 ,擅自輸入鄧惠中出生年月日、上開信用卡卡號、有效日 期、信用卡卡號後3碼之電磁紀錄方式,於附表一所示時 地,接續向附表一所示不知情特約商店佯稱其為上開信用 卡之持有人,以表示鄧惠中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 件,按刷卡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而偽造不實之簽帳電磁紀 錄之準私文書而行使之,使各該特約商店誤認其為鄧惠中 本人而陷於錯誤,同意游國佑以網路刷卡方式簽帳消費, 並交付商品予游國佑,足以生損害於鄧惠中、永豐銀行、 如附表一所示各特約商店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管理之正確性。 (三)於104年8月間結識劉文靜,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竊盜犯意,於104年8月17日晚上11時50分許,藉故至劉文 靜位於新竹縣○○鄉○○路○○號3樓之22租屋處投宿,趁 劉文靜洗澡之際,竊取劉文靜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卡號4563-****-****-983 0號之信用卡1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新銀行)卡號3565-****-****-7505號之信用卡1張(已 開卡,但未在背面簽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遠東銀行)卡號5264-****-****-6104號信用卡1 張(尚未開卡)得手,並將林湘穎前開金融卡放回裝放信 用卡之皮包內,以佯裝前開中國信託銀行之信用卡,再向 劉文靜謊稱要外出購物而取得該址鑰匙,隨即請不知情鎖 匠複製1把鑰匙(未扣案)後,另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先於104年8月18日 上午10時許,以電話語音向遠東銀行完成開卡作業,在上 開遠東銀行、台新銀行信用卡背面簽署「gn000000」,佯 稱為持卡人劉文靜之簽名,再分別於附表二之1、2所示時 地,佯稱其為上開信用卡之持有人,交付該信用卡供附表 二之1、2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在印錄機上刷卡辨識 而行使,並在各該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簽署「gn00 0000」之署名,以表示劉文靜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 條件,按如附表二之1、2所示簽帳單之金額付款予發卡銀 行,復將各該簽帳單交還予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收執,使 各該特約商店誤認其為劉文靜本人而陷於錯誤,同意游國 佑以刷卡方式簽帳消費,並交付商品予游國佑,足以生損 害於劉文靜、台新銀行、遠東銀行、如附表二之1、2所示 各特約商店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管理之正確性 。又因劉文靜發現皮包內有林湘穎前開金融卡,而上開中 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不見,懷疑是游國佑竊取,遂聯絡游國 佑質疑其事,游國佑雖矢口否認,然為免東窗事發,竟基 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104年8月19日下午1時許,趁劉文 靜外出上班之際,以前開複製之鑰匙侵入劉文靜上址居所 處,並將上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放置在冰箱上(未尋獲 )後離去。嗣鄧惠中、劉文靜分別收到附表一、二所示信 用卡消費帳單,發現已遭盜刷,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 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339條第1項、第320條 第1項、第306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瑞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胡家寧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6條 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永豐銀行信用卡盜刷部分 ┌─┬─────┬────┬────────┬────────┬────┐ │編│刷卡日期 │刷卡商品│刷卡店家名稱 │刷卡金額 │備註 │ │號│ │ │ │ │ │ ├─┼─────┼────┼────────┼────────┼────┤ │1 │104年7月2 │安眠藥、│中國國際通訊網路│2,000 │交易成功│ │ │日 │頭痛藥 │公司 │ │ │ ├─┼─────┼────┼────────┼────────┼────┤ │2 │104年7月13│安眠藥、│歐付寶-YouFile.c│1,020 │交易成功│ │ │日 │頭痛藥 │ │ │ │ ├─┼─────┼────┼────────┼────────┼────┤ │3 │104年7月19│安眠藥、│KING SUMMIT │51 │交易成功│ │ │日 │頭痛藥 │ │ │ │ ├─┼─────┼────┼────────┼────────┼────┤ │4 │104年7月19│安眠藥、│臺灣樂天市場-紫 │1,098 │交易成功│ │ │日 │頭痛藥 │晶精品消費 │ │ │ ├─┼─────┼────┼────────┼────────┼────┤ │5 │104年7月19│安眠藥、│KING SUMMIT │3,421 │交易成功│ │ │日 │頭痛藥 │ │ │ │ ├─┼─────┼────┼────────┼────────┼────┤ │6 │104年8月2 │安眠藥、│DRAGONF ANS SYST│173 │交易成功│ │ │日 │頭痛藥 │EMS IN │ │ │ ├─┼─────┼────┼────────┼────────┼────┤ │7 │104年8月2 │安眠藥、│DRAGONF ANS SYST│11,520 │交易成功│ │ │日 │頭痛藥 │EMS IN │ │ │ └─┴─────┴────┴────────┴────────┴────┘ 附表二之1:台新銀行信用卡盜刷部分 ┌─┬─────┬────┬────────┬────────┬────┬───┐ │編│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刷卡店家名稱 │店家地址 │刷卡金額│備註 │ │號│ │ │ │ │ │ │ ├─┼─────┼────┼────────┼────────┼────┼───┤ │1 │104年8月20│11時2分 │特力屋中和店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4,409 │交易成│ │ │日 │21秒 │ │路2段291號3-4樓 │ │功 │ ├─┼─────┼────┼────────┼────────┼────┼───┤ │2 │104年8月22│11時55分│全國電子淡水門市│新北市淡水區中山│8,690 │交易成│ │ │日 │39秒 │ │路127號 │ │功 │ ├─┼─────┼────┼────────┼────────┼────┼───┤ │3 │104年8月22│16時40分│家樂福蘆洲店 │新北市三重區五華│7,849 │交易成│ │ │日 │53秒 │ │街282號 │ │功 │ ├─┼─────┼────┼────────┼────────┼────┼───┤ │4 │104年8月23│21時53分│薪創資訊有限公司│臺北市中正區博愛│2,370 │交易成│ │ │日 │52秒 │博愛營業所 │路9號1樓 │ │功 │ ├─┼─────┼────┼────────┼────────┼────┼───┤ │5 │104年8月25│16時20分│哈拉網通電訊有限│臺中市南屯區大墩│490 │交易成│ │ │日 │38秒 │公司大墩門市 ○路299、301號1樓 │ │功 │ │ │ │ │ │ │ │ │ ├─┼─────┼────┼────────┼────────┼────┼───┤ │6 │104年8月25│16時58分│順發3C英才店 │臺中市○區○○路│8,696 │交易成│ │ │日日 │31秒 │ │512號 │ │功 │ │ │ │ │ │ │ │ │ ├─┼─────┼────┼────────┼────────┼────┼───┤ │7 │104年8月27│20時29分│LA NEW臺北文林店│臺北市士林區文林│3,680 │交易成│ │ │日 │37秒 │ │路452號 │ │功 │ ├─┼─────┼────┼────────┼────────┼────┼───┤ │8 │104年8月31│20時6分 │燦坤3C昆明店 │臺北市萬華區昆明│1,048 │交易成│ │ │日日 │48秒 │ │街120-122號1樓 │ │功 │ ├─┼─────┼────┼────────┼────────┼────┼───┤ │9 │104年8月31│20時9分 │燦坤3C昆明店 │同上 │1,900 │交易成│ │ │日日 │23秒 │ │ │ │功 │ ├─┼─────┼────┼────────┼────────┼────┼───┤ │10│104年9月1 │11時52分│燦坤3C埔墘店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898元 │交易成│ │ │日 │59秒 │ │路2段361號1樓 │ │功 │ ├─┼─────┼────┼────────┼────────┼────┼───┤ │11│104年9月1 │11時57分│燦坤3C埔墘店 │同上 │1,900 │交易成│ │ │日 │59秒 │ │ │ │功 │ └─┴─────┴────┴────────┴────────┴────┴───┘ 附表二之2:遠東銀行信用卡盜刷部分 ┌─┬─────┬────┬────────┬────────┬────┬───┐ │編│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刷卡店家名稱 │店家地址 │刷卡金額│備註 │ │號│ │ │ │ │ │ │ ├─┼─────┼────┼────────┼────────┼────┼───┤ │1 │104年8月27│14時58分│家樂福新店店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5,000 │交易成│ │ │日 │ │ │路3段1號 │ │功 │ │ │ │ │ │ │ │ │ ├─┼─────┼────┼────────┼────────┼────┼───┤ │2 │104年8月27│14時59分│家樂福新店店 │同上 │5,000 │交易成│ │ │日 │ │ │ │ │功 │ ├─┼─────┼────┼────────┼────────┼────┼───┤ │3 │104年8月27│15時1分 │家樂福新店店 │同上 │1,683 │交易成│ │ │日 │ │ │ │ │功 │ ├─┼─────┼────┼────────┼────────┼────┼───┤ │4 │104年8月27│19時51分│家樂福天母店 │臺北市士林區德行│5,000 │交易成│ │ │日 │ │ │西路47號 │ │功 │ ├─┼─────┼────┼────────┼────────┼────┼───┤ │5 │104年8月27│19時52分│家樂福天母店 │同上 │5,000 │交易成│ │ │日 │ │ │ │ │功 │ ├─┼─────┼────┼────────┼────────┼────┼───┤ │6 │104年8月31│0時50分 │DRAGONFANS SYSTE│美國網站 │12,127 │交易成│ │ │日 │ │MS │ │ │功 │ └─┴─────┴────┴────────┴────────┴────┴───┘ 附表甲: ┌────┬─────────┬───────────────────┬───────┐ │給付對象│應給付之金額 │ 支 付 方 式 │ 備 註 │ ├────┼─────────┼───────────────────┼───────┤ │林湘穎 │新臺幣3萬元 │游國佑應自105年4月起至清償完畢為止,分│本院105年度審 │ │ │ │六期給付,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5,000 │附民字第26號和│ │ │ │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解筆錄內容 │ ├────┼─────────┼───────────────────┼───────┤ │鄧惠中 │新臺幣3萬6,000元 │游國佑於104年10月28日給付鄧惠中新臺幣 │新北市永和區調│ │ │ │(下同)1,200元,餘款3萬4,800元應自104│解委員會104年 │ │ │ │年11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6,000元 │民調字第377號 │ │ │ │,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調解筆錄內容 │ │ │ │,視為全部到期。 │ │ ├────┼─────────┼───────────────────┼───────┤ │遠東國際│新臺幣2萬1,683元 │游國佑應自104年11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 │游國佑104年10 │ │商業銀行│ │付新臺幣5,000元,至全部債務清償日止, │月12日簽立之還│ │股份有限│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款切結書內容 │ │公司 │ │ │ │ ├────┼─────────┼───────────────────┼───────┤ │台新銀行│新臺幣4萬1,930元 │游國佑應於105年4月15日,清償全部款項為│游國佑104年10 │ │ │ │止,共分六期,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月8日簽立之切 │ │ │ │到期。 │結書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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