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4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廷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9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廷柱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周廷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 年5 月27日下午 3 時40分許,騎乘腳踏車至新竹縣竹北市○○路○ 號之保樂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廠區旁,趁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 由威駿保全公司之保全人員林漢賓所管領之廢鐵1 包、鐵條 1 支等物得手(均已發還)。嗣為巡邏之林漢賓當場發現並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漢賓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周廷柱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案相 關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暨其他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之 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人之陳述及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 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前述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 相關證據資料,自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 14頁至第1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漢賓於警詢時指訴 遭竊取情節大致相符(見103 年度偵字第5994號卷【下稱 偵卷】第11頁至第13頁),並有偵查報告、贓物認領保管 單各1 份、現場照片6 張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4頁至第15 頁、第17頁至第19頁)。綜上,足以認定被告前開自白確 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前揭犯行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周廷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竹簡 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2 年9 月2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身強體健,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 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又其前已有多次前科,素行不佳 ,猶不知悔改,而為竊盜犯行,堪認其自我檢束能力之低 弱,且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稱良好,且贓物業已返還被害人,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 單可據,使被害人損害受部分回復,及被害人財物價值、 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 經濟狀況為勉持)、品行、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因慢性 精神病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