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芯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洲杰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被 告 黃超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 年度智訴字第1 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4 年度智附民字第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0四年度智附民字第四號案件執
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
使
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
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
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
證據保全時協助調
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