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簡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守斌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6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守斌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除附表編號八「客戶名稱」欄應更正
為「50嵐新竹東門店」、編號十二「客戶名稱」欄應更正為
「50嵐新竹中正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業務侵占罪為
即成犯,於
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
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並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
前提,被告係光泉公司之業務員,負責銷貨及收取帳款等業
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就客戶有關帳款之收支,即為被告
基於業務上關係所持有之物,被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
入己,進而花用殆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各該日期、地點,
先後利用向客戶收取帳款之機會,將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各
該帳款金額侵占入己,其先後各舉措,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內,地點相似,以同一方式實施,又均係侵害
告訴人光泉公
司之財產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出於同一侵
占之犯意,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而成獨立之
各個行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屬
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三、爰
審酌被告前無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
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
可參,素行良好,被告侵占金額計8
新台幣(下同)3,155 元,其犯罪行為所生之損害固非屬甚
鉅,惟其利用職務之便,將其向客戶所收取之帳款,予以侵
占入己,即違背僱傭人之託付,亦對其雇主即
告訴人光泉公
司造成相當損失,惟念及
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亦已於
104 年2 月12日與告訴
代理人達成調解,業經告訴人於同日
具狀撤回對被告之侵占告訴
等情,此有新竹市東區調解委員
會104 年2 月12日104 刑調字第70號調解筆錄、告訴人立具
之撤回
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查(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 年度他字第2845號
偵查卷第41頁、第42頁),兼衡被告
之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於本案中已
自白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業已給付完畢
,此有本院104 年9 月9 日電話紀錄表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
第8 頁),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及此刑之宣告後,被告應
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
刑2 年,已自新。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6391號
被 告 劉守斌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路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守斌係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泉公司)業務員,
職司銷貨及收取帳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渠明知向客
戶收取之帳款,須如實繳回光泉公司,竟基於業務侵占之犯
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所示地點,向如附表
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帳款後,即侵吞入己而供己
花用完畢。
嗣經光泉公司業務主管廖世章察覺有異,具狀提
告,始悉上情。
二、案經光泉公司訴請本署檢察官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劉守斌於偵訊中
坦承不諱,核與
告
訴代理人廖世章於偵訊中之指述相符,且有光泉公司帳單領
出簽收記錄表、列印客戶對帳
暨銷售明細表、客戶送(退)
貨簽單、客戶送(退)貨賒銷單、電子客戶送貨單列印資料
、業務員繳款憑單、繳款憑單彙總表、被告簽署之切結書等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屬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守斌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又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於密接時空為如附表所示之數
業務侵占行為,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子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
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鄭思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日期 │地點 │金額 │
│ │ │民國 │ │新台幣 │
├──┼────────┼───────┼──────┼───────┤
│一 │菲力風城遊戲場。│103年10月4日 │新竹市中正路│5萬3,767元。 │
│ │ │ │175之5號。 │ │
├──┼────────┼───────┼──────┼───────┤
│二 │50嵐新竹南大店。│103年10月17日 │新竹市寺前里│2,140元。 │
│ │ │ │南大路396號 │ │
│ │ │ │1樓。 │ │
├──┼────────┼───────┼──────┼───────┤
│三 │50嵐新竹民生店。│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東區復│2,140元。 │
│ │ │ │中里民生路 │ │
│ │ │ │105號。 │ │
├──┼────────┼───────┼──────┼───────┤
│四 │菲力貓遊戲場。 │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世界街│6,400元。 │
│ │ │ │254號。 │ │
├──┼────────┼───────┼──────┼───────┤
│五 │50嵐新竹林森店。│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林森路│2,140元。 │
│ │ │ │140號。 │ │
│ │ │ │ │ │
├──┼────────┼───────┼──────┼───────┤
│六 │50嵐新竹林森店。│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林森路│2,140元。 │
│ │ │ │140號。 │ │
├──┼────────┼───────┼──────┼───────┤
│七 │手作功夫茶新竹復│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復興路│400元。 │
│ │興店。 │ │75號。 │ │
├──┼────────┼───────┼──────┼───────┤
│八 │東嵐有限公司東門│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東門街│1,070元。 │
│ │店。 │ │121號。 │ │
├──┼────────┼───────┼──────┼───────┤
│九 │維也納烘培坊。 │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國華街│1,032元。 │
│ │ │ │67號。 │ │
├──┼────────┼───────┼──────┼───────┤
│十 │某臨時客戶。 │103年10月18日 │不詳。 │202元。 │
├──┼────────┼───────┼──────┼───────┤
│十一│某臨時客戶。 │103年10月18日 │不詳。 │98元。 │
├──┼────────┼───────┼──────┼───────┤
│十二│東嵐有限公司中正│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中正路│2,140元。 │
│ │店。 │ │398號。 │ │
├──┼────────┼───────┼──────┼───────┤
│十三│COCO茶飲延平店。│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延平路│104元。 │
│ │ │ │1段244號。 │ │
├──┼────────┼───────┼──────┼───────┤
│十四│銘進商號。 │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西大路│50元。 │
│ │ │ │721號。 │ │
├──┼────────┼───────┼──────┼───────┤
│十五│萬年商店。 │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南寮街│90元。 │
│ │ │ │4號。 │ │
├──┼────────┼───────┼──────┼───────┤
│十六│潘朵拉烘培坊。 │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延平路│208元。 │
│ │ │ │3段677號1樓 │ │
│ │ │ │。 │ │
├──┼────────┼───────┼──────┼───────┤
│十七│村落餐廳。 │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南寮街│4,554元。 │
│ │ │ │199號。 │ │
├──┼────────┼───────┼──────┼───────┤
│十八│GB5咖啡。 │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興學街│4,480元。 │
│ │ │ │96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