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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竹簡字第 55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簡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守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6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守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附表編號八「客戶名稱」欄應更正 為「50嵐新竹東門店」、編號十二「客戶名稱」欄應更正為 「50嵐新竹中正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業務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 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並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 前提,被告係光泉公司之業務員,負責銷貨及收取帳款等業 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就客戶有關帳款之收支,即為被告 基於業務上關係所持有之物,被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 入己,進而花用殆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各該日期、地點, 先後利用向客戶收取帳款之機會,將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各 該帳款金額侵占入己,其先後各舉措,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內,地點相似,以同一方式實施,又均係侵害告訴人光泉公 司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出於同一侵 占之犯意,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而成獨立之 各個行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無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素行良好,被告侵占金額計8 新台幣(下同)3,155 元,其犯罪行為所生之損害固非屬甚 鉅,惟其利用職務之便,將其向客戶所收取之帳款,予以侵 占入己,即違背僱傭人之託付,亦對其雇主即告訴人光泉公 司造成相當損失,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亦已於 104 年2 月12日與告訴代理人達成調解,業經告訴人於同日 具狀撤回對被告之侵占告訴等情,此有新竹市東區調解委員 會104 年2 月12日104 刑調字第70號調解筆錄、告訴人立具 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查(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 年度他字第2845號偵查卷第41頁、第42頁),兼衡被告 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於本案中已自白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已給付完畢 ,此有本院104 年9 月9 日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 第8 頁),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及此刑之宣告後,被告應 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 刑2 年,已自新。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6391號 被 告 劉守斌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路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守斌係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泉公司)業務員, 職司銷貨及收取帳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渠明知向客 戶收取之帳款,須如實繳回光泉公司,竟基於業務侵占之犯 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所示地點,向如附表 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帳款後,即侵吞入己而供己 花用完畢。嗣經光泉公司業務主管廖世章察覺有異,具狀提 告,始悉上情。 二、案經光泉公司訴請本署檢察官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守斌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廖世章於偵訊中之指述相符,且有光泉公司帳單領 出簽收記錄表、列印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客戶送(退) 貨簽單、客戶送(退)貨賒銷單、電子客戶送貨單列印資料 、業務員繳款憑單、繳款憑單彙總表、被告簽署之切結書等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屬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守斌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又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於密接時空為如附表所示之數 業務侵占行為,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子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鄭思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日期 │地點 │金額 │ │ │ │民國 │ │新台幣 │ ├──┼────────┼───────┼──────┼───────┤ │一 │菲力風城遊戲場。│103年10月4日 │新竹市中正路│5萬3,767元。 │ │ │ │ │175之5號。 │ │ ├──┼────────┼───────┼──────┼───────┤ │二 │50嵐新竹南大店。│103年10月17日 │新竹市寺前里│2,140元。 │ │ │ │ │南大路396號 │ │ │ │ │ │1樓。 │ │ ├──┼────────┼───────┼──────┼───────┤ │三 │50嵐新竹民生店。│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東區復│2,140元。 │ │ │ │ │中里民生路 │ │ │ │ │ │105號。 │ │ ├──┼────────┼───────┼──────┼───────┤ │四 │菲力貓遊戲場。 │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世界街│6,400元。 │ │ │ │ │254號。 │ │ ├──┼────────┼───────┼──────┼───────┤ │五 │50嵐新竹林森店。│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林森路│2,140元。 │ │ │ │ │140號。 │ │ │ │ │ │ │ │ ├──┼────────┼───────┼──────┼───────┤ │六 │50嵐新竹林森店。│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林森路│2,140元。 │ │ │ │ │140號。 │ │ ├──┼────────┼───────┼──────┼───────┤ │七 │手作功夫茶新竹復│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復興路│400元。 │ │ │興店。 │ │75號。 │ │ ├──┼────────┼───────┼──────┼───────┤ │八 │東嵐有限公司東門│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東門街│1,070元。 │ │ │店。 │ │121號。 │ │ ├──┼────────┼───────┼──────┼───────┤ │九 │維也納烘培坊。 │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國華街│1,032元。 │ │ │ │ │67號。 │ │ ├──┼────────┼───────┼──────┼───────┤ │十 │某臨時客戶。 │103年10月18日 │不詳。 │202元。 │ ├──┼────────┼───────┼──────┼───────┤ │十一│某臨時客戶。 │103年10月18日 │不詳。 │98元。 │ ├──┼────────┼───────┼──────┼───────┤ │十二│東嵐有限公司中正│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中正路│2,140元。 │ │ │店。 │ │398號。 │ │ ├──┼────────┼───────┼──────┼───────┤ │十三│COCO茶飲延平店。│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延平路│104元。 │ │ │ │ │1段244號。 │ │ ├──┼────────┼───────┼──────┼───────┤ │十四│銘進商號。 │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西大路│50元。 │ │ │ │ │721號。 │ │ ├──┼────────┼───────┼──────┼───────┤ │十五│萬年商店。 │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南寮街│90元。 │ │ │ │ │4號。 │ │ ├──┼────────┼───────┼──────┼───────┤ │十六│潘朵拉烘培坊。 │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延平路│208元。 │ │ │ │ │3段677號1樓 │ │ │ │ │ │。 │ │ ├──┼────────┼───────┼──────┼───────┤ │十七│村落餐廳。 │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南寮街│4,554元。 │ │ │ │ │199號。 │ │ ├──┼────────┼───────┼──────┼───────┤ │十八│GB5咖啡。 │103年10月18日 │新竹市興學街│4,480元。 │ │ │ │ │9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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