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致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苔媛
被 告 林慶東
寬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昇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慶東背信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76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慶東被訴背信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
易字第276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
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