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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字第 1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致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苔媛 被   告 林慶東       寬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昇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慶東背信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76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慶東被訴背信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 易字第276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 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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