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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吳俊清 被   告 戴萬堯       鑫益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鄒秀婷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1 日所為之104 年度附民字第30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兼法定代理人謝錦堂」 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謝錦堂」。 理 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謝錦堂」之記載部分,顯係「法定代理人謝錦堂」之誤載,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是以,依上開說明自應 將上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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