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吳俊清
被 告 戴萬堯
鑫益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錦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鄒秀婷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1
日所為之104 年度附民字第30號裁定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當事人欄內「被告兼法定代理人謝錦堂」
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謝錦堂」。
理 由
一、
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謝錦堂」之記載部分,顯係「法定代理人謝錦堂」之誤載,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是以,依上開說明自應
將上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