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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易字第 2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煌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6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煌奇為有懋交通有限公司所雇用之聯 結車司機,係以駕駛為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 7 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拖掛車牌號碼 00-00 號板車),行駛至新竹縣竹北市○○路○ 段與蓮花路 口時,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前方告訴 人周福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見燈號即將轉 為紅燈而緊急煞車,被告張煌奇煞車不及,自後追撞告訴人 周福來上開車輛,致告訴人周福來受有顏面撕裂傷、脖子扭 傷、挫傷、胸壁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 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周福來告訴被告張煌奇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 告訴狀各1 紙附卷可查,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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