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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訴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行光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偵字第 4047號),本院就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行光為晨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貨 車司機,以從事駕駛為業務,其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上午 6時16分許(監視器影像畫面時間)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沿限速時速50公里之新竹市○區○區○路由東往西方 向行駛,行經新竹市○區○區○路○○○號台灣積體電路製造 股份有限公司晶圓二廠及晶圓五廠廠區(下稱台○○○區○ ○道路○○區○路○○路口,欲左轉進入台○○○區○道路 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 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以及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情形,應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未注意而未顯示方向燈與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 適許瑞娟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園區三路以時速70 至80公里速度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而行經該處,2車遂發生碰 撞,許瑞娟因此受有移位性胸椎第9、10節滑脫骨折合併脊 髓損傷雙下肢癱瘓、胸部挫傷併右側第6、7肋骨骨折合併有 創傷性氣血胸、頭部外傷併蜘蛛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腔出 血於雙額葉區之重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 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就業務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5年12月14 日成立和解,告訴人並於105 年12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 訊問筆錄、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 諸前開說明,就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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