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即左運
生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
代理人 郭豫臨
訴訟代理人 廖佳傑
被 告 彭泳銓
正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冠慧
被 告 黃鴻耀
林書霆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56
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