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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易字第 4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德揚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104 年度偵字第 8844號),本院認為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莊德揚基於毀損之犯 意,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凌晨0 時20分許,騎乘車號000- 000 號重型機車前往新竹市立殯儀館停車場,持經改造可射 擊鋼珠之黑色空氣槍1 支(單位面積動能未超過16焦耳/ 平 方公分)分別射擊告訴人葉陳仁所管領、停放在該處之車號 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車窗玻璃及告訴人笙財有限公司( 下稱笙財公司)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 客貨車車窗玻璃,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葉陳仁 及笙財公司。嗣告訴人葉陳仁發現上情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監視錄影畫面後循線查獲。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葉陳仁、笙財公司(告訴代理人張金城)告訴 被告莊德揚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 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 其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2 紙等在卷可稽(見本 院審簡卷第24至24頁背面、26至28頁),依照首開說明,此 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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