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紘捷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105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紘捷犯侵占罪,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
科刑:
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
審酌
被告明知本案機車以附條件買賣方式向
告訴人仲信公司購買
,於該車價金尚未全部清償完畢前,系爭機車所有權仍屬
告
訴人,竟將前揭機車侵占入己而轉賣變現,行為誠屬不該,
惟念其
犯後對
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
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
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0564號
被 告 許紘捷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市○○路○段○○○號7樓-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紘捷於民國104年1月2日,向仲信融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仲信公司)之特約廠商即新竹市○○路○段○○○號1樓
之進財車業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約
定
按月分12期清償,許紘捷並與仲信公司約明,於清償全部
價金後,始取得該機車所有權,於清償前僅得占有、使用該
機車,不得擅自處分標的物。
詎許紘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持有該機車後,於104年2月5日擅將該機車轉賣他人,
將車輛侵占入已,並將所得款項花用殆盡。
二、案經仲信公司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許紘捷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
代理人曾凱義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仲信公司廠商資料表
、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約定書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照影本、仲信公司104
年7月17日函
暨被告繳款紀錄、上開機車過戶登記書影本、
機車異動歷史查詢表、機車車主歷史查詢表各1紙在卷
可參
,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
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孫立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芳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