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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附民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大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楊麗仙 被   告 石光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6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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