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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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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附民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范銘祥律師       李宛珍律師 被   告 趙靖瑜 被   告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智訴字第1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暨事實主張均詳如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趙靖瑜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主張:刑事案件即本院105 年度 智訴字第1 號就其部分業經不受理判決,爰主張如主文所示 。 四、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違反營業秘 密法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 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刑事 被告趙靖瑜及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 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判決、106年度智訴 字第6 號分別諭知被告二人就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部分不受 理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揆之上開規定,應駁回原告 之訴。 五、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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