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繼明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
律師
范銘祥律師
李宛珍律師
被 告 趙靖瑜
被 告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智訴字第1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
暨事實主張均詳如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趙靖瑜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主張:
刑事案件即本院105 年度
智訴字第1 號就其部分業經
不受理判決,爰主張如主文所示
。
四、
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違反營業秘
密法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
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刑事
被告趙靖瑜及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
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判決、106年度智訴
字第6 號分別
諭知被告二人就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部分不受
理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
可稽。揆之上開規定,應駁回原告
之訴。
五、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