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2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66號 聲 請 人 昌金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韻恬 代 理 人 李承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不服檢察官所為之 禁止處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450號),聲 請撤銷檢察官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撤銷處分狀所載(如附件),聲請人 聲請撤銷檢察官禁止處分部分,核其意旨,應係依刑事訴訟 法第416第1項第1 款所為之準抗告,是本院依照各該程序規 定,就聲請人聲請事項,審酌如下。 二、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 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 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扣押物發還 、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105條第3項 、第4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是揆諸上揭規定,對於檢察官所為處分 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當事人,應係受處分人甚明。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立於案外人之地位,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撤銷檢察官於民國104年2月11日函請永豐商 業銀行將Naiads Spring Limited (下稱水泉有限公司)之 財產於該行開立之帳戶為禁止處分,並經檢察官於105年6月 23日函復以「本件扣案款項係可為證據及產自犯罪被害人犯罪所得而為扣押,故無從撤銷禁止處分」等情,有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2月11日竹檢坤新104他450字第0034 59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6月23日竹檢坤新10 5聲他743字第017321號函在卷可考(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104年度他字第450號《卷一》第338頁、第341頁、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聲他字第743號第8 頁),是檢 察官係對水泉有限公司之帳戶為限制處分,受處分人係水泉 有限公司,聲請人並非受處分人,自無聲明不服之權能。聲 請人未察上情,遽而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之處分,與 上揭法條規定未合,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法院就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同 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故本裁定依法不得抗告(見 司法院釋字第639號解釋要旨),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