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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選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耕仁 選任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 被   告 吳俊宏 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曾艦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5年度選偵字第1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耕仁、吳俊宏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林耕仁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新竹 市議會黨團書記長兼任新竹市黨部副主任委員,且擔任案外 人即第14屆總統選舉國民黨候選人朱立倫競選活動執行總幹 事,被告林耕仁欲使案外人即總統候選人朱立倫當選第14屆 總統,提高政黨得票數,於是計畫於民國104 年12月26日晚 間在新竹市○○路○ 段樹林頭夜市廣場舉辦萬人餐會,並夥 同擔任其秘書乙職之被告吳俊宏,而以下列方式號召並動員 : 1、為行求有投票權人支持案外人即總統候選人朱立倫: 被告林耕仁藉由成立朱立倫後援會之名義,於104年11月9日 邀集被告吳俊宏及證人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 、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周 俊偉等人(證人鄭宗榮11人所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犯行,均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在證人鄭宗榮位於新竹市○○街○○巷○○號住處,商談成立朱 立倫後援會,討論提供炒米粉、白菜滷、焢肉、貢丸湯等造 勢場合常見菜色供人食用;嗣於104 年11月16日被告吳俊宏 及證人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 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等人再度於證人鄭宗 榮位於新竹市○○街○○巷○○號住處聚會,討論成立朱立倫後 援會事宜,惟被告林耕仁當日因有事未參加聚會,當晚聚會 後,證人鄭宗榮即以「台灣倫新竹人」名義成立line群組, 邀集被告林耕仁、被告吳俊宏及證人鄭馬鳳蘭、王文雄、陳 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 、周俊偉加入群組,證人鄭宗榮並於104 年11月16日晚間將 其應被告林耕仁要求所製作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 上傳該群組,被告林耕仁於104 年11月16日晚間加入群組後 ,將朱立倫後援會成立時間地點為「104 年12月26日」、「 東大路夜市」之訊息上傳該群組,證人鄭宗榮於104 年11月 17日再將已註記後援會成立時間地點之表格重新上傳該群組 ,以供該群組成員動員民眾參加朱立倫後援會。證人鄭宗榮 因獲悉黃復興黨部係以10人1桌辦桌之方式動員民眾,於104 年11月20日在群組上請示被告林耕仁是否比照辦理,經被告 林耕仁應允照辦。於104 年11月27日,被告林耕仁復召集「 台灣倫新竹人」群組成員即被告吳俊宏及證人鄭宗榮、王文 雄、陳玉棉、邱漢奇、吳來文、杜麗雪、陳玉棉、曾國村、 羅玲珍,在新竹市○○路、水田街真真土雞聚會,了解後援 會動員實際狀況。 2、為行求有投票權人支持國民黨之政黨票,以提高不分區立法 委員之席次: 被告林耕仁自104 年11月間起透過黃國新黨部(即黃復興支 部)、國民黨籍市議員、里長及其個人社交往來對象,假藉 國民黨新竹市議會黨團感恩餐會名義,實質之目的在於拉高 國民黨政黨得票數(待述各動員情形),以增加不分區立法 委員席次。 3、被告林耕仁認為如僅提供一般選舉造勢場合常見之炒米粉、 焢肉、白菜滷、貢丸湯,過於低廉,顯無法動搖參與活動民 眾投票意向,為達足以動搖前來參加活動中有投票權之人之 投票意向,擬出資並夥同其秘書被告吳俊宏,2 人均明知對 於有投票權之人,不得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使其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為圖使案外人朱立倫得以當選總統, 並提高國民黨政黨票得票率,增加國民黨立法委員不分區席 次,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不正利益之犯意,以提供炒米 粉及五菜一湯桌菜免費餐飲之不正利益,而約使投票權人投 票支持案外人朱立倫、國民黨,欲以此方式行求當日參加餐 會之有投票權人。被告林耕仁親自接洽證人即葷食外燴業者 邱坤源,並指示被告吳俊宏負責接洽素食外燴部分,被告林 耕仁於104 年11月28日與證人邱坤源連繫,約定由證人邱坤 源於餐會當日提供葷桌1000桌,每桌10人,除炒米粉外,並 提供切盤鴨肉、元蹄筍乾、紅燒排骨、炸小雞翅、白菜滷、 金針排骨湯五菜一湯,價值新臺幣(下同)1,600 元之菜色 。被告林耕仁並與證人邱坤源一同前往樹林頭夜市廣場確認 擺設桌次的方式、廚房位置及接水等問題,於餐會前幾日先 行支付40萬元予證人邱坤源。另被告吳俊宏於104 年11、12 月間透過證人即財團法人宏宗聖堂道學院董事長謝德勝連繫 證人陳雲清,委由證人陳雲清負責素食外燴,確認每桌提供 炒米粉、炸鮮菇、滷筍乾、炒什錦菜、蔬菜捲、羹湯5菜1湯 ,每桌1,600 元(不包括桌椅、餐盤費用),共計35桌,每 桌10人,於餐會前幾日由被告吳俊宏支付5萬6,000元予證人 陳雲清。另被告林耕仁為控管桌數及維持當日餐會入座之秩 序,除依各動員管道所回報之桌數,分配桌次外,要求負責 動員管道提供各桌負責人員名單,於104 年11月間動員之初 提供載有里別、姓名、電話、備註欄位之空白表格(以下簡 稱桌長表)供台灣倫新竹人群組、黃國新黨部等動員管道填 寫。 ㈡、各個管道動員情形: 1、「台灣倫新竹人」群組動員部分: 證人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 、吳來文、杜麗雪、陳玉棉、曾國村、羅玲珍、周俊偉等「 台灣倫新竹人」群組成員,以成立朱立倫後援會為名義動員 民眾參加餐會,並提供「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供民眾 填寫,填寫好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交由群組成 員彙整後,上傳line群組,使被告林耕仁得以知悉以「台灣 倫新竹人後援會」動員之情形,被告林耕仁再依回報所動員 之桌數分配桌號後,主要負責動員之群組成員證人鄭宗榮、 王文雄再依所分配之桌號製作桌長表回報被告林耕仁。台灣 倫新竹人群組成員動員情形如下: ⑴證人鄭宗榮邀約證人邱文欽、邱嘉鏞、邱森鴻、蕭筠龍、陳 坤烟、吳珍純,證人邱嘉鏞邀約證人鄭江泉、鄭江萍、邱創 惟、何仁明,證人陳坤烟邀約證人陳惠雯、張月秋,證人陳 惠雯邀約證人廖桂金、孫橙嬅,證人吳珍純邀約證人闕敏惠 、楊惠琪、朱育慧、戴煜秀、陳文華、黃碧玉、謝月雲、宋 英才、王淑環、秦國材、解明誠、邱雪瑩、莊錦焜、張玉葉 、田月琴、梁秀鈴、楊彼德、彭桂連,證人楊惠琪邀約證人 秦國材、張玉葉、莊錦焜、解明誠、邱雪瑩、田月琴、梁秀 鈴、楊彼得、徐雪梅。 ⑵證人鄭馬鳳蘭邀約證人鄭元明、李秋懿、黃美蘭、黃燕、彭 雲娥、張燕玲、莊雪娥、麥克健、謝銘忠、王錦碧、王淑靖 ,證人李秋懿邀約證人詹美子、蘇錦鎔,證人黃美蘭邀約證 人蔡戴淑卿、蔡玉娟、林金蘭、林玉萍,證人林金蘭邀約證 人林瑞泓,證人黃燕邀約證人陳秀錦,證人陳秀錦邀約證人 朱松南,證人彭雲娥邀約證人羅新臺、林清水、彭志翔,證 人張燕玲邀約證人張彩麗、張繼學,證人莊雪娥邀約證人蔡 月娥,證人蔡月娥邀約證人吳富雄、陳月好、張玉炤、蔡玉 滿。 ⑶證人王文雄邀約證人吳來文、楊金明、賴江河、楊鵬鴻、王 榮義、陳斌虔、洪梓富、吳立泉、周國雄、蔡進龍、王洪昭 、黃炎祥,證人吳立泉邀約證人曾招鳳,證人曾招鳳邀約證 人傅添龍、林金英、倪秀錦,證人倪秀錦邀約證人賴家煇、 杜櫻炫,證人林金英邀約證人彭麗芬,證人洪梓富邀約證人 吳文龍、杜明祥,證人蔡進龍邀約證人邱木焜,證人周國雄 邀約證人周家任、張琇慧、周福興、鄭秀梅。 ⑷證人陳玉棉邀約證人曾秀雲、徐青蘭、陳吳麗卿、蘇季連, 證人曾秀雲邀約證人王媚娜,證人徐青蘭邀約證人徐傳祿、 林啟新,證人陳吳麗卿邀約證人李淑月、潘美鑾,證人徐傳 祿邀約證人彭銘炎、梁城池,證人梁城池邀約證人高傳福、 李燦煌,證人李燦煌邀約證人李燦輝、鄭銘鏞。 ⑸證人邱漢奇邀約證人陳全盛、曾國村、張金枝,證人陳全盛 邀約證人陳甫強、李正強、張越台、龍秀華、吳振宗、楊仕 耕,證人陳甫強邀約證人吳龍萍、楊德裕、莫振濤,證人吳 龍萍邀約證人陳真仁,證人李正強邀約證人楊炤文、黃淑琤 ,證人曾國村邀約證人鄭文定、鄭瑞章,證人張金枝邀約證 人許寶蘭、蔡素貞、朱幼真、涂玉雲。 ⑹證人羅玲珍邀約證人吳進成、陳榮彬、陳錦梅、李黎香、賴 菊秀、張雪、彭瑋甄。 ⑺證人吳來文邀約證人邱秀玉、江盛忠。 ⑻證人周俊偉邀約證人陳淑娟,證人陳淑娟邀約證人溫仕澤。 ⑼被告林耕仁邀約證人蕭志松、劉建良、傅添龍、李逢蕾,證 人劉建良邀約證人曾碧鈴、鄭逢益,證人劉建良邀約證人蘇 雅君、曾碧玲。 2、證人連文仁動員部分: 被告林耕仁於104 年11月間某日,以後援會餐會名義請託證 人連文仁動員,經證人連文仁透過line發送訊息「各位親朋 好友(長輩們)大家好:12月26日(六)/萬人後援會聚餐 大會,晚上5點集合/10人一桌,歡迎大家攜家帶眷一同前來 參與,地點在樹林頭夜市。如有要前參與請于12月15日回覆 小弟報人數已便作業,謝謝感恩。弟文仁敬邀」給其親友, 惟未獲回應,另以成立後援會名義,口頭邀約證人即其岳父 蔡慶明、友人陳守峰、龔根永參加,證人蔡慶明邀約證人呂 梅霖,證人陳守峰邀約證人許六村、朱清錦。 3、黃國新黨部動員部分: 被告林耕仁於104 年11月、12月間,向證人即黃國新黨部主 委趙建爍請託餐會動員乙事,經證人趙建爍交由證人即黃國 新黨部北區主任黃健文辦理,證人黃健文聯絡黨部所屬小組 長即證人黃寬流、陳靜輝等人及透過其個人社交往來對象, 以感恩餐會名義動員民眾參加,被告林耕仁亦提供空白桌長 表格供證人黃健文動員使用,使各負責動員之人員填寫桌長 表後回報證人黃健文,經被告林耕仁分配桌號給證人黃健文 ,再由證人黃健文分配桌號給各負責動員之人員。黃國新黨 部動員情形如下: ⑴證人黃健文邀約證人黃寬流、陳靜輝、魯寶珠、連捷、徐瑞 龍。 ⑵證人黃寬流邀約證人蔡榮火、劉新丁、賴光選、葉良財、黃 玉蓮、徐明珠、莊源鎮、林志欽、黃春鐘、鄭秀鳳、顏清三 。證人蔡榮火邀約證人黃陳秀香,證人黃陳秀香邀約證人黃 志雄、侯倩蓮。證人賴光選邀約證人李香蘭、李秀蘭、梁弘 達、應淦川。證人李香蘭邀約證人梁弘達、魏文原、李煥勇 。證人葉良財邀約證人李文豪、王美華、吳文財、孫美麗、 康健益、彭金巧。證人李文豪邀約證人王美華、葉利君、鍾 誠安、陳麗霞。證人黃玉蓮邀約證人陳沂萍、曾景衡、田翠 鳳。證人徐明珠邀約證人王林道、楊傳石、楊振木、鍾玉媛 。證人莊源鎮邀約證人姜瓊安、姜碧鸞。證人林志欽邀約證 人楊娘妹、林美瑛、李賜鳳。證人黃春鐘邀約證人李錦塗。 證人鄭秀鳳邀約證人楊青青、曾金釵、韋寶珠、郭海麗、陳 素娘。證人顏清三邀約證人林啟宗、林焜仁、鄔宗仁,證人 林焜仁邀約證人林瓊玉。 ⑶證人魯寶珠邀約證人李秀梅、蔡健眾、劉翠華、鍾敏華、蘇 明潔、吳貞誠、李漢英。 4、市議員、里長動員部分: 被告林耕仁於104 年11月、12月間,向案外人鄭成光、鄭正 鈐、顏政德、李國璋以外之其他國民黨籍市議員,請託以議 會黨團歲末感恩餐會為名,動員民眾參加當日餐會。 市議員、里長動員情形如下: ⑴被告林耕仁邀約證人張慶榮(光華里里長)、塗夢龍(金竹 里里長)、曾發(境福里里長)、趙強(光明里里長)、黃 文政(綠水里里長)、曾錦福(文華里里長)、胡金意、朱 明耀、陳正男,證人塗夢龍邀約證人徐羽力、葉家榮、徐惠 美、張玉金,證人黃文政邀約證人魏賢祥、鄒曉蘭、朱美玲 、林宸玉,證人曾錦福邀約證人高清涼、陳義榮。 ⑵證人吳青山負責邀約70桌,邀約證人黃偉文(士林里里長) 、洪炳坤(新雅里長)、黃綉茹,證人黃綉茹邀約證人謝春 蘭。證人吳青山另透過配偶即證人簡淑鈴邀約證人戴金象、 何娟娟。 ⑶證人陳治雄負責邀約6 桌,邀約證人鄔滬生(中雅里里長) 、洪振榮(客雅里里長)、邱紅燕、吳碧珠,證人鄔滬生邀 約證人黃添福、邱繼旺。 ⑷證人謝希誠邀約證人王峯清(復中里里長)、曾錦福(文華 里里長)。 5、宏宗聖堂道學院動員部分: 被告林耕仁、吳俊宏均為宏宗聖堂道學院道親,被告林耕仁 為答謝宏宗聖堂道學院道親於其競選市議員、競爭市長初選 期間所給予之支援與幫忙,指示被告吳俊宏連繫道親參加該 次餐會,由被告吳俊宏將35桌素桌其中30桌保留給宏宗聖堂 道學院道親,供道親與會,其餘素桌則作為其他茹素民眾用 餐之用。 ㈢、被告林耕仁於餐會前幾日,將對應每一桌次所製作之工作證 ,分發給各動員管道,再由各動員管道交給每一桌負責人員 (即桌長),負責告知同桌民眾桌號或於餐會當日引導民眾 入座所安排的桌號。受邀民眾僅知悉該活動係屬國民黨選舉 造勢場合,以為是提供一般選舉造勢場合常見之炒米粉,不 知當天現場為辦桌方式,而104 年12月26日當日現場以國民 黨新竹市議會黨團歲末感恩為名,雖未有明顯競選拜票舉動 ,且主持人即證人吳青山在台上廣播聲明該感恩餐會與選舉 無關,然與會民眾與會前可得知悉該餐會係屬國民黨選舉造 勢活動,而實際提供之餐點,已逾一般人認知選舉造勢場合 可供應之菜色範圍,而達到可動搖投票權人投票意向的程度 ,且當日與會者,除國民黨籍市議員被告林耕仁、證人吳青 山、案外人鄭正鈐等人外,尚有案外人即立法院副院長洪秀 柱、國民黨秘書長李四川、臺灣省主席林政則、前新竹市長 許明財,及多位國民黨籍里長,又席間被告林耕仁並率領包 含證人吳青山、案外人鄭正鈐在內之多名市議員,穿梭餐會 桌次之間,以揮手方式向民眾致意,顯然為提高案外人朱立 倫總統及國民黨政黨得票數云云,因認被告林耕仁、吳俊宏 均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 項及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 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 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68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 ,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即 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 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 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 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 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至前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 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 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 ,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 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最高法院92年台上 字第893 號判例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 ,所謂之賄賂,係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而言,價值之 高低雖非所問,然仍須該項財物與期約使有投票權人之行使 或不行使投票權,兩者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為必要;為維護選 舉之公平性,雖應嚴禁候選人以不公平之金錢手段競選,但 何謂不公平,則應於不違背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 會一般生活經驗而為判斷。雖不以財物本身之價值高低做為 判斷對價關係之標準,但就選舉而言,為拉抬候選人聲勢, 各種宣傳手法殆不可免,就本案仿照坊間號召群眾、吸引人 潮之宣傳模式,準備簡單之餐點吸引民眾前往,其手段尚非 絕對為法所不許,故究係賄選抑或宣傳,除審酌被告可能之 主觀犯意外,亦應斟酌該餐點食物客觀上是否可能影響選民 之投票意願,參酌一般社會通念,為綜合考量,始足當之。 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 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 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 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 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 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 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 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 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 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 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 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 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 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 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 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 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 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 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無罪之判 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 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上說明,本件經本院審理後,既認不能證明被告2 人 犯罪,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即無庸就此部分卷附證據有無 證據能力逐一說明,先予敘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林耕仁、吳俊宏共同涉犯本件對於有投票權人 ,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無非係 以被告林耕仁、吳俊宏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鄭宗榮 、邱漢奇、張金枝、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羅玲珍、 吳來文、周俊偉、曾國村、杜麗雪、黃秀鳳、陳全盛、張越 台、李正強、陳甫強、吳龍萍、吳振宗、龍秀華、莫振濤、 楊德裕、黃淑琤、楊炤文、鄭文定、張彩麗、楊金明、曾秀 雲、賴江河、楊鵬鴻、徐青蘭、邱嘉鏞、陳月好、張玉炤、 蔡素蘭、蔡玉滿、李秋懿、闕敏惠、楊惠琪、蔡戴淑卿、黃 美蘭、邱森鴻、彭財柱、蕭筠龍、蔡玉娟、林金蘭、林瑞泓 、黃燕、陳秀錦、彭雲娥、溫仕澤、蘇錦鎔、張燕玲、陳坤 烟、陳惠雯、彭志翔、吳珍純、朱育慧、張月秋、林玉萍、 莊雪娥、詹美子、羅新臺、朱松南、鄭元明、麥克健、謝銘 忠、王榮義、陳斌虔、吳進成、張雪、賴菊秀、洪梓富、陳 錦梅、李黎香、陳榮彬、彭瑋甄、王淑靖、王錦碧、蔡月娥 、林清水、吳富雄、蕭志松、李逢蕾、吳文能、曾碧鈴、楊 宗寶、徐傳祿、林啟新、林金英、高傳福、曾招鳳、傅添龍 、邱木焜、彭銘炎、詹秀蘭、陳吳麗卿、林文紹、王媚娜、 韓銀、陳冠嘉、杜明祥、周國雄、蔡進龍、楊格成、李燦煌 、倪秀錦、劉建良、蘇雅君、賴佳煇、黃炎祥、鄭逢益、梁 城池、蘇季連、邱秀玉、王洪昭、連文仁、蔡慶明、陳守峰 、龔根永、呂梅霖、許六村、朱清錦、趙建爍、黃健文、黃 寬流、陳靜輝、魯寶珠、徐瑞龍、鍾敏華、李秀梅、蔡健眾 、劉新丁、林志欽、黃玉蓮、楊娘妹(起訴書誤載為楊良妹 )、顏清三、徐明珠、莊源鎮、林啟宗、黃春鐘、李香蘭、 王林道、康建益、鄔宗仁、林焜仁、黃陳秀香、姜碧鸞、李 文豪、李錦塗、吳文財、李賜鳳、鄭秀鳳、顏賢哲、蔡榮火 、賴光選、葉良財、吳青山、陳治雄、謝希誠、謝柏意、簡 淑鈴、戴金象、張慶榮、黃文政、鄔滬生、塗夢龍、黃偉文 、洪炳坤、王峯清、張金潔、曾發、趙強、洪振榮、曾錦福 、胡金意、朱明耀、陳正男、陳美玲、王雲慶、徐羽力、葉 家榮、黃添福、韋經祺、魏賢祥、鄒曉蘭、朱美玲、徐惠美 、高清涼、林宸玉、謝春蘭、張玉金、鍾林阿雀、謝德勝、 陳雲清等人於調詢、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葷食外燴 業者邱坤源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以及證人鄭宗榮之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1月5日扣押筆錄(新竹市○○街 ○○巷○○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桌長表6張、編號東B 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中華電信市話00-0000000 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證人張金枝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 查站105年1月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台灣 新竹人」line群組104年11月16日至105年1月4日訊息內容翻 拍照片、所上傳照片、檔案之翻拍照片數張、證人闕敏惠所 收到之line 訊息、國民黨團群組(名稱:第九屆黨團-公務 專用)line訊息、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4 年12月10日竹 市警一分四字第1040025103號書函、光華社區重要活動邀請 單、藍天通運有限公司派車單影本、證人邱坤源所持用之台 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4年11月1日至12月 31日之雙向通聯資料查詢、證人陳雲清所持用之遠傳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與被告吳俊 宏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謝德勝持有門號0000000000 號之雙向通聯資料查詢各1份、現金支出傳票影本2張、1226 專案現場搜證照片10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 驗筆錄3份、議會黨團歲末感恩桌次表1份及扣案之證人張金 枝行動電話1支及蒐證光碟18片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林耕仁、吳俊宏均坦承有以上開方式動員前揭具有 投票權之人於上開時、地到場並以10人為1 桌之方式舉行萬 人餐會(下稱萬人餐會),萬人餐會當日現場以國民黨新竹 市議會黨團歲末感恩為名,與會者包括國民黨籍新竹市議員 即證人吳青山、案外人鄭正鈐及被告林耕仁、案外人即立法 院副院長洪秀柱、國民黨秘書長李四川、臺灣省主席林政則 、前新竹市長許明財,席間被告林耕仁有率領包含證人吳青 山、案外人鄭正鈐在內之多名新竹市議員,穿梭餐會桌次之 間,以揮手方式向民眾致意,萬人餐會所有費用都由被告林 耕仁負擔等情,惟均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行求不正利益之犯行 ,被告林耕仁辯稱:伊舉辦萬人餐會之目的是希望藉由這個 餐會,讓大家來認識伊個人,讓伊感謝他們長期對伊的支持 ,所以跟任何候選人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伊在辦這個活動 的過程當中,一直要求候選人,包括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鄭正 鈐到現場來,都不能有選舉的動作,所以當天到現場的人, 都是大大小小,有大人有小孩,有各種不同黨派的人,甚至 於還有其他黨的候選人在外面造勢,從此可知如果是選舉場 的話,伊不會做這些動作,所以這是伊個人及國民黨市議員 同仁要感謝大家,要讓大家認識伊個人的活動,且總統選舉 的後援會都是由國民黨市黨部主辦,如果今天後援會要成立 的話,也必須由主委或是競選總部主委或是後援會團長來辦 理,而非由伊這個黨團書記長來辦,且本來是要用伊名字「 新竹仁」的名義,後來改用「臺灣倫新竹人」的名義,伊想 說這個群組是他們內部自己聯絡的方法,伊目的是希望他們 能夠動員號召一些人參與這個活動而已,這是伊最主要的目 的,讓我們的知名度提升,讓大家認識伊,伊辦這個活動的 意圖就是感謝鄉親,讓鄉親認識伊,支持伊,只有這個目的 而已等語;被告吳俊宏辯稱:其與被告林耕仁舉辦萬人餐會 的意圖是被告林耕仁要參選新竹市長,而舉辦新竹市議會黨 團歲末感恩晚會期間,動員群眾參與活動,其從未向任何民 眾提及成立某人之後援會,或以政黨之名義向選民遊說支持 特定政黨,其從規劃活動至選舉結束未提隻字片語向民眾請 託支持特定對象,雖然在動員方面有個人行為背離其及被告 林耕仁所訴求主題,都不是其及被告林耕仁所授意,宏宗聖 堂道學院動員素食部分,皆由其負責協調聯繫,被告林耕仁 完全未接觸這個區塊,其請託協助交辦,被告林耕仁感謝道 親長期來對他的支持、協助與愛護,舉辦歲末感恩餐會,邀 請道親來參加及烹飪素食,及提供簡單炒米粉為主食的饗宴 ,其從未向謝德勝、陳雲清談及選舉事項,更不可能尋求道 親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在檢察官勘驗影帶的內容提及洪 秀柱所講的總統及立委選舉期望順利圓滿,但其認為洪秀柱 是要其等支持蔡英文,因為她是被換掉的,其等能理解洪秀 柱的心態,被換以後,她說希望選舉順利圓滿,不就是希望 蔡英文當選,而國民黨在101年政黨票在新竹這邊拿44%, 民進黨拿34%,105年國民黨政黨票只拿27%,這個數據能 證明萬人餐會完全沒有選舉的意味,沒有行求什麼東西等語 。經查: ㈠、被告林耕仁於萬人餐會前之104年11月9日邀集證人鄭宗榮、 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 麗雪、曾國村、羅玲珍、周俊偉及被告吳俊宏等人在證人鄭 宗榮位於新竹市○○街○○巷○○號住處聚會討論餐會,又於10 4 年11月16日,證人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 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等人再 度在鄭宗榮上述住處聚會,繼續討論與104年11月9日聚會相 同議題之有關事項,惟被告林耕仁當日因有事未前往參加聚 會,當晚聚會後證人鄭宗榮即以「台灣倫新竹人」名義成立 line群組,邀集被告林耕仁、吳俊宏及證人鄭馬鳳蘭、王文 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 羅玲珍、周俊偉等人加入該群組,證人鄭宗榮當晚並將其製 作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上傳該群組(第1 次上傳 表格時間為晚上9時32分),被告林耕仁於104年11月16日晚 上9 時46分加入「台灣倫新竹人」line群組,並在加入後隨 即發送內容為:「今天非常感謝大家的參與、預定於12/26 、下午五點集合、地點在東大路夜市(戴【應為載之誤】熙 國小旁)」之訊息至該群組,鄭宗榮於104 年11月17日再將 已稍作修改、於表格下方註記:「【朱立倫後援會】預定成 立時間:12/26 PM:5:00~、地點:樹林頭夜市○○○○○ 路二段)、感謝您的支持!」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 格上傳該群組,嗣證人鄭宗榮於104年11月20日上午6時52分 在前述line群組發送內容為:「【緊急通告】黃復興黨部以 十人一桌辦桌方式招募後援會、所以我們團隊請林議員確認 是否比照、才會同步調?眷村早已啟動,我方要速戰速決… 請下指示辦理。」之訊息,被告林耕仁則於同日上午7 時39 分發送內容為:「一個活動內容一定是一樣的」、「拜託大 家,辛苦了」之訊息,再於104 年11月27日,被告林耕仁復 召集證人鄭宗榮、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吳來文、杜麗 雪、曾國村、羅玲珍及被告吳俊宏等人在位於新竹市○○路 、水田街口之「真真土雞城」餐廳聚會,且被告林耕仁事先 有親自與證人即葷食外燴業者邱坤源連繫接洽,議定由證人 邱坤源於萬人餐會當日提供總計1000桌、每桌10人、菜色包 括炒米粉、切盤鴨肉、元蹄筍乾、紅燒排骨、炸小雞腿、白 菜滷、金針排骨湯之葷食外燴服務(包含提供桌椅、餐具、 端菜等),而向被告林耕仁收取以1桌1,600元計算之報酬費 用,被告林耕仁餐會前有與證人邱坤源一同前往樹林頭夜市 廣場確認擺設桌次方式、廚房位置及接水等問題,並於餐會 前幾日先行支付40萬元予證人邱坤源,另被告林耕仁亦有指 示被告吳俊宏協助聯繫接洽素食外燴業者,菜色及報酬費用 如起訴書所載,素食部分之桌椅及餐盤等則由證人邱坤源支 援,未另外收取費用,被告林耕仁為控管桌數及維持當日餐 會入座秩序,有依各動員管道所回報之桌數,分配桌次,並 請負責動員管道提供各桌負責人員名單,另提供載有里別、 姓名、電話、備註欄位之桌長表給各動員管道填寫,以及於 餐會前幾日,將對應每1 桌次所製作之工作證,分發給各動 員管道,再由各動員管道交給桌長,負責告知同桌民眾桌號 或於餐會當日引導民眾入座所安排之桌號,被告吳俊宏有透 過證人謝德勝介紹,委請證人陳雲清負責素食外燴,準備10 4年12月26日晚間在新竹市○○路○段樹林頭夜市廣場舉辦之 萬人餐會,被告吳俊宏係宏宗聖堂道學院之道親,為答謝該 學院之其他道親於被告林耕仁競選新竹市議員、競爭市長初 選期間所給予之支援及幫忙,被告吳俊宏受林耕仁之指示, 辦理素食外燴以供道親使用,而有以上開方式動員前揭具有 投票權之人於上開時、地到場並以10人為1 桌之方式舉行萬 人餐會,萬人餐會當日現場以國民黨新竹市議會黨團歲末感 恩為名,與會者包括國民黨籍新竹市議員即證人吳青山、案 外人鄭正鈐及被告林耕仁、案外人即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 國民黨秘書長李四川、臺灣省主席林政則、前新竹市長許明 財,席間被告林耕仁有率領包含吳青山、鄭正鈐在內之多名 新竹市議員,穿梭餐會桌次之間,以揮手方式向民眾致意等 情,為被告林耕仁、吳俊宏所不爭執,復據證人鄭宗榮、鄭 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 雪、曾國村、羅玲珍、周俊偉、邱坤源、謝德勝、連文仁、 吳青山、陳治雄、謝希誠、謝柏意等證述在卷,並有桌長表 6 張(見105聲搜2卷第23至28頁)、sony筆記型電腦翻拍台 灣倫新竹人後援會PDF檔畫面1張(見105聲搜2卷第22頁)、 編號東B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1 份(見104選他30 卷㈠第11頁)、「台灣新竹人」line群組104 年11月16日至 105年1月4日訊息內容翻拍照片(編號1 到108)、所上傳照 片、檔案之翻拍照片(編號1到57)數張(見104選他30卷㈠ 第95至122 頁背面、第123至138頁)、line訊息(連文仁發 送)1 則(見104選他30卷㈠第2頁)、國民黨團群組(名稱 :第九屆黨團-公務專用)line訊息數則(見104選他30卷㈩ 第215至222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4 年12月10日竹 市警一分四字第1040025103號書函1份(見104選他30卷㈠第 6至8頁)、光華社區重要活動邀請單1份(見104選他30卷㈠ 第179頁)、現金支出傳票影本2 張(支付予呂鳳珠8,600元 、支付予陳雲清新臺幣5萬6,000元,見104選他30卷㈢第159 頁)及1226專案現場搜證照片10張(見104 選他30卷㈠第75 至79頁)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茲有疑者,乃被 告林耕仁、吳俊宏舉辦該萬人餐會主觀上是否有賄選之犯意 ?又參與該萬人餐會之人員是否知悉該餐會之目的係約其等 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再該餐點食物客觀上是否可能影響選 民之投票意願? ㈡、被告林耕仁、吳俊宏主觀上是否有賄選之犯意? 1、觀之卷附檢察官勘驗萬人餐會之新竹市警察局蒐證編號4、5 及1至3、6 至16之光碟之勘驗筆錄所載「①舞台上有『議會 黨團歲末感恩』字樣,現場無競選旗幟、文宣品。②民眾陸 續進場,鄭正鈐站在舞台前方與進場民眾握手致意(鄭正鈐 穿著深色背心,背心正面有國民黨黨徽及『鄭正鈐』字樣, 背心背面無字樣,非競選背心),其他議員招呼進場民眾入 座(其他議員穿著深色背心,背心正面有國民黨徽及○○○ 市議員字樣,背心背後有個人姓名字樣)。③主持人吳青山 宣布晚會預計五點開始、七點結束。表示議會黨團感謝民眾 多年來的支持、照顧,強調與選舉無關。陸續介紹已到場議 員及來賓,市議員陳治雄、市議員張祖琰、書記長林耕仁、 黃復興黨部張主委、市黨部主委謝柏意、北區黨部王主委、 市議員鄭正鈐、王黨代表等人。④女主持人,歌唱演出。⑤ 主持人吳青山繼續介紹其他到場議員及來賓,市議員林慈愛 、賀玉燕、蕭志潔、林黨代表、陳黨代表、東區黨部黃主委 、青工會王總會長、光華里長、金竹里長、科園里長等人。 ⑥女主持人,歌唱演出。⑦洪秀柱到場(穿著背心,背心背 面有『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字樣),張祖琰、蕭志潔、鄭 正鈐紛紛上前與洪秀柱合照。鄭正鈐、洪秀柱於第一桌次入 座,民眾過來向洪秀柱打招呼並合照。吳青山過來向洪秀柱 致意,民眾陸續與洪秀柱合照。⑧主持人吳青山繼續介紹到 場之幾位里長、省主席兼前任市長林政則、介紹秘書長李四 川、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等人。⑨主持人吳青山要求市議會 黨團所有市議員上台,依序介紹市議員陳治雄、張祖琰、林 耕仁、鄭正鈐、賀玉燕、蕭志潔、林慈愛、吳青山本人、李 國璋。⑩黨團書記長林耕仁致詞,表示感謝鄉親對黨團的支 持、鼓勵,帶領台上議員鞠躬致意,並表明該感恩餐會將會 每年舉辦,國民黨市議會黨團會繼續為民服務。⑪主持人吳 青山邀請到場里長及林政則、謝柏意、趙主委、許明財、李 四川、洪秀柱上台。⑫李四川致詞,感謝新竹市議會國民黨 團在歷任國民黨市長執政下,將新竹市建設成科技文化城市 ,希望黨團繼續努力。⑬洪秀柱致詞,表示今日是新竹市議 會黨團的感恩餐會,市黨團平日為民眾服務,感謝市民讓黨 團有服務的機會,同時感謝過去幾個月民眾對於洪個人的愛 戴,期許黨團表現更好,提及每位市議員有不同人生規畫, 預祝規畫圓滿,心想事成,期許在總統、立委大選和和諧諧 、共創社會希望進步。⑭主持人吳青山,請台上所有貴賓一 鞠躬後,人員下台,吳青山表示請黨團書記長林耕仁率領市 議員繞場向民眾致意,請民眾用餐,表演活動開始。⑮鄭正 鈐與洪秀柱單獨合照後,洪秀柱上車離開會場。鄭正鈐回舞 台前與民眾握手致意,與其他幾位議員分座不同桌次,與民 眾共桌用餐。⑯女主持人接續介紹袁小迪、張秀卿上台歌唱 表演,林耕仁帶領吳青山、鄭正鈐、陳治雄、賀玉燕等市議 員進入民眾用餐區向民眾揮手致意,表示『謝謝』、『感謝 大家』,民眾多以鼓掌、揮手回應,部分民眾喊『加油』, 偶有零星民眾喊『凍蒜』。」、「㈠光碟編號1 :①檔案編 號M2U01962:主持人吳青山請民眾按桌號入座,民眾陸續進 場。②檔案編號M2U01963:主持人吳青山介紹上台之議員陳 治雄、張祖琰、林耕仁、鄭正鈐、賀玉燕、蕭志潔、林慈愛 、吳青山本人、李國璋,林耕仁致詞。主持人吳青山邀請到 場里長及來賓林政則、謝柏意、趙主委、許明財、李四川、 洪秀柱上台。李四川致詞。洪秀柱致詞。③檔案編號M2U019 64:民眾用餐中,林耕仁率領黨團市議員繞場向民眾致意, 台上進行歌唱演出。㈡光碟編號2檔案編號00045:民眾陸續 進場,主持人吳青山請民眾對號入座,台上歌唱演出。㈢光 碟編號3檔案編號00047:民眾用餐用中,林耕仁、李四川、 洪秀柱依序致詞後,由男、女歌手進行歌唱表演。㈣光碟編 號6:①檔案編號00069:林耕仁招呼民眾就座,鄭正鈐與進 場之民眾握手致意。②檔案編號00070 :主持人吳青山介紹 上台之議員陳治雄、張祖琰、林耕仁、鄭正鈐、賀玉燕、蕭 志潔、林慈愛、吳青山本人、李國璋,林耕仁致詞。主持人 吳青山邀請到場里長及來賓林政則、謝柏意、趙主委、許明 財、李四川、洪秀柱上台。李四川致詞。洪秀柱致詞。㈤光 碟編號7:①檔案編號00071:洪秀柱致詞。來賓下台,洪秀 柱搭車離開。鄭正鈐、陳治雄等市議員入座用餐。林耕仁帶 領鄭正鈐、吳青山等市議員繞場向用餐民眾致意。②檔案編 號00072 :林耕仁帶領鄭正鈐、吳青山等市議員繞場向用餐 民眾致意。㈥光碟編號8:①檔案編號00073:前新竹市長許 明財與鄭正鈐繞場向用餐民眾致意,部分民眾與許明財、鄭 正鈐拍照合影。②檔案編號00074 :前新竹市長許明財與鄭 正鈐繞場向用餐民眾致意。③檔案編號00075 :林耕仁、鄭 正鈐繞場向用餐民眾致意,民眾鼓掌回應。④檔案編號0007 6 :鄭正鈐、賀玉燕等人在出口處向離場民眾致意,祝賀新 年快樂。⑤檔案編號00077 :民眾離場,鄭正鈐、賀玉燕、 謝希誠等人返回場內。⑥檔案編號00078 :鄭正鈐返回場內 。⑦檔案編號00079 :鄭正鈐返回場內,向部分人員致謝。 ㈦光碟編號9:①檔案編號V0007:民眾陸續進場中。②檔案 編號V0008:民眾陸續進場中。③檔案編號V0009:民眾開始 用餐,台上林耕仁致詞。④檔案編號V0010 :民眾用餐中, 主持人吳青山表示黨團成員將繞場向民眾致意。⑤檔案編號 V0011:民眾用餐中,台上進行歌唱表演。⑥檔案編號V0012 :民眾用餐中,林耕仁、鄭正鈐、吳青山繞場向民眾致意。 ⑦檔案編號V0013 :民眾用餐中,林耕仁、鄭正鈐、吳青山 繞場向民眾致意。⑧檔案編號V0014 :台上進行歌唱表演。 ㈧光碟編號10:①檔案編號0077:民眾陸續入座。②檔案編 號0078:民眾陸續入座。③檔案編號0079:民眾開始用餐。 ㈨光碟編號11:①檔案編號IMG0997 :民眾陸續入座。②檔 案編號IMG0998:民眾陸續入座。③檔案編號IMG0999:民眾 陸續入座。④檔案編號IMG1001 :民眾陸續入座。⑤檔案編 號IMG1002:民眾用餐中。㈩光碟編號12:①檔案編號IMG10 03:民眾陸續入座。②檔案編號IMG1004 :民眾陸續入座。 ③檔案編號IMG1005:民眾用餐中。④檔案編號IMG1012:民 眾用餐中。、光碟編號13:①檔案編號331-336 :民眾陸 續入座。②檔案編號334-651 :民眾陸續入座。③檔案編號 334-349:民眾大致就座。④檔案編號343-345:民眾用餐中 。⑤檔案編號344-347:民眾用餐中。⑥檔案編號344-349: 民眾陸續入座。⑦檔案編號346-351 :民眾用餐中。⑧檔案 編號349-351:民眾用餐中。光碟編號14:①檔案編號332 -337之155150 :民眾詢問入座位置。②檔案編號332-337之 155848:工作人員清點桌號標識。③檔案編號332-337之163 331 :桌號標識已張貼在各桌桌面上,民眾尚未進場。④檔 案編號332-337之164402 :桌號標識已張貼在各桌桌面上, 民眾尚未進場。⑤檔案編號332-337之165603 :民眾陸續入 座。⑥檔案編號332-337之170259 :民眾陸續入座。⑦檔案 編號332-337之170947:民眾陸續入座。⑧檔案編號332-337 之171922 :民眾陸續入座。⑨檔案編號332-337之173225: 民眾陸續入座,主持人吳青山介紹來賓。⑩檔案編號332-33 7之173435 :民眾陸續入座,主持人吳青山介紹來賓。⑪檔 案編號332-337之175437 :洪秀柱致詞,主持人吳青山接續 主持。⑫檔案編號332-337之175554 :洪秀柱致詞,民眾用 餐中。⑬檔案編號332-337之175829 :民眾用餐中,台上歌 唱表演。⑭檔案編號332-337之180140 :民眾用餐中。⑮檔 案編號332-337之180506:民眾用餐中。⑯檔案編號332-337 之180821 :民眾用餐中。⑰檔案編號332-337之181006:民 眾用餐中。⑱檔案編號332-337之181500 :民眾用餐中。⑲ 檔案編號332-337之182541 :林耕仁、陳治雄、鄭正鈐、吳 青中向用餐民眾致意。⑳檔案編號338-343之0000000000000 :民眾用餐中。㉑檔案編號338-343之0000000000000:民眾 用餐中。㉒檔案編號338-343之0000000000000:民眾用餐中 。㉓檔案編號338-343之0000000000000:民眾用餐中。㉔檔 案編號338-343之0000000000000:民眾用餐中。㉕檔案編號 338-343之0000000000000:民眾用餐中。光碟編號15:① 檔案編號V0007:民眾陸續入座。②檔案編號V0013:林耕仁 致詞中。③檔案編號V0014:林耕仁致詞中。④檔案編號V00 16:民眾用餐中,洪秀柱致詞。⑤檔案編號V0017 :民眾用 餐中,歌唱演出中。光碟編號16:①檔案編號吃飯區4 之 V0015:民眾陸續入座。②檔案編號吃飯區5 之V0016:民眾 用餐中。」,及檢察官勘驗萬人餐會之新竹市調查站蒐證光 碟A、B之勘驗筆錄所載「①光碟A 檔案編號MTU00053:樹林 頭夜市廣場圍籬有架設鄭正鈐競選立委看板,另停車場看板 右下方有104年11月8日『小英來囉』之蔡英文、柯建銘活動 海報。②光碟A 檔案編號MTU00065:現場擺設圓桌、圓桌上 放置紅色塑膠椅,人員來往走動。③光碟A 檔案編號MTU000 71:主持人吳青山在舞台上請民眾對號入座。④光碟A 檔案 編號MTU00072:主持人吳青山在舞台上請民眾對號入座,部 分民眾已就座。⑤光碟A 檔案編號MTU00074:民眾陸續就座 ,女主持人演唱歌曲。⑥光碟A檔案編號MTU00076 :主持人 吳青山介紹來賓,女主持人接手主持。⑦光碟A 檔案編號MT U00077:黨團成員上台,吳青山依序介紹議員陳治雄、張祖 琰、林耕仁、鄭正鈐、賀玉燕、蕭志潔、林慈愛、吳青山本 人、李國璋,黨團書記長林耕仁致詞,表示感謝鄉親對黨團 的支持、鼓勵,帶領台上議員鞠躬致意,並表明該感恩餐會 將會每年舉辦,國民黨市議會黨團會繼續為民服務。⑧光碟 A 檔案編號MTU00081:女主持人主持,台上樂團演出,部分 民眾開始離場。⑨光碟B 檔案編號$R1DR2DA:現場已完成圓 桌佈置。⑩光碟B 檔案編號$RGSPWYU:停車場內停放數部遊 覽車,車號分別為182-SS、869-WW、A2-423、322-V6、039- QQ、255-BB。」等節(見104 選他30卷㈠第194至199頁), 可知舉辦萬人餐會全程席間,被告林耕仁、吳俊宏,甚至與 會者即國民黨籍新竹市議員吳青山、鄭正鈐、陳治雄、張祖 琰、賀玉燕、蕭志潔、林慈愛及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國民 黨秘書長李四川、臺灣省主席林政則、前新竹市長許明財等 人,均未有任何助選之言語,亦未要求參加餐敘之人支持朱 立倫及國民黨不分區之立委,此顯與一般賄選餐會極力推薦 候選人,並懇請餐敘者支持候選人之情,大相逕庭,是以, 被告林耕仁舉辦此餐會是否為賄選而舉辦,誠非無疑。 2、再參之證人謝德勝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我是 一貫道財團法人宏宗聖堂道學院之法定代理人,被告吳俊宏 說被告林耕仁要舉辦年終感恩餐會,要辦理素食桌,詢問我 有無可以辦理素食外燴的人員,我剛好認識陳雲清,就介紹 給被告吳俊宏,且因為4、5年前,被告林耕仁參加新竹市長 國民黨內初選時,有拜託宏宗聖堂道學院道親幫忙,所以被 告吳俊宏跟我說要感謝宏宗聖堂道學院道親並要我幫忙找其 他道親參加,被告吳俊宏邀請我們參加時完全沒有說要支持 朱立倫、鄭正鈐或國民黨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㈢第321至32 2頁背面、第326至327頁背面、104選他30卷㈩第2至4頁、本 院選訴卷㈡第120至123頁),且起訴書事實欄二、㈤亦記載 「林耕仁、吳俊宏均為宏宗聖堂道學院道親,林耕仁為答謝 宏宗聖堂道學院道親於其競選市議員、競爭市長初選期間所 給予之支援與幫忙,指示吳俊宏連繫道親參加該次餐會,由 吳俊宏將35桌素桌其中30桌保留給宏宗聖堂道學院道親,供 道親與會,其餘素桌則作為其他茹素民眾用餐之用」等情, 依此可知被告被告林耕仁、吳俊宏上開辯稱辦理萬人餐會目 的與第14屆總統候選人朱立倫及國民黨之立委政黨票無關, 並非全然無稽,而不可採信。復參酌證人即國民黨籍市議員 吳青山、陳治雄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萬人餐 會是新竹市議會國民黨議會黨團舉辦得歲末感恩餐會,目的 是感恩長期以來支持國民黨的民眾,所以現場沒有選舉文宣 及拜票的活動,跟選舉無關,議員都穿議員的背心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㈢第248至249、252至261頁、104選他30卷㈩第 275至277、279-280頁背面、本院選訴卷㈡第67頁背面至84 頁、104選他30卷㈩第206至208頁背面、210至213頁、本院 選訴卷㈡第84至93頁);證人即黃國新支黨部主委趙建爍、 黃國新支黨部北區主任黃健文、黃國新支黨部小組長黃寬流 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萬人餐會是被告林耕 仁要辦理國民黨議會黨團的感恩聯誼晚會,感謝民眾多年的 支持而舉辦,與選舉無關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㈩第197至19 9頁背面、第201至203頁、本院選訴卷㈡第27頁背面至40頁 、104選他30卷㈢第81至83、第90至93頁、104選他30卷㈩第 264至267、271至273頁、本院選訴卷㈡第40頁背面至51頁、 104選他30卷㈢第12至13頁背面、第16頁正背面、19、22至 24頁、本院選訴卷㈡第51頁背面至59頁);證人連文仁於調 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是被告林耕仁發起舉辦萬人的 歲末感恩餐會,他說人越多越好不管男女老少或住新竹市的 ,要我幫忙找人,他要開1,000桌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㈢第 204至206、212至216頁、104選他30卷㈩第137至139頁背面 、144至146頁、本院選訴卷㈡第110頁背面至119頁背面), 是衡以被告林耕仁係地方民意代表,為答謝選民,與地方人 士結交,尋求支援,洵屬事理之常,實難以遽以推認被告林 耕仁、吳俊宏所舉辦之萬人餐會係具賄選之目的。又雖被告 林耕仁及吳俊宏均不否認有與證人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 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 羅玲珍、周俊偉等有為成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於上述 、時聚會討論,且有成立「台灣倫新竹人」line群組及以證 人鄭宗榮製作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邀約及動員起 訴書所載之民眾參加萬人餐會等情,然依上述檢察官勘驗萬 人餐會之新竹市警察局蒐證編號4、5及1至3、6至16之光碟 及萬人餐會之新竹市調查站蒐證光碟A、B之筆錄所載,萬人 餐會現場並無「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之旗幟或標語,甚且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朱立倫並未親自到場,此顯與一般候選人 會親自出席大型後援會尋求支持之常情不符,再者,萬人餐 會參加之民眾依起訴所載葷食桌共1,000桌,每桌10人,共 計1萬人,而透過「台灣倫新竹人」群組動員來參加之民眾 依起訴書二、㈠所載僅約150人,而其餘竟有多達9,000餘名 之參與民眾並非為朱立倫後援會之目的而來,從而,尚難以 該餐會在選前舉行,即逕以推斷被告林耕仁、吳俊宏邀集該 餐會意在賄選。 3、況證人洪梓富於偵查中證述:王文雄請我動員,沒有講限國 民黨籍,亦無限於成年人,只要我請熟識的親朋好友去,當 天沒有與選舉相關之文宣或造勢,但是國民黨市議會市議員 到場跟與會者致意鄭正鈐有到場,有看到他逐桌向民眾揮手 致意,但沒有看到他有拜票的舉動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㈦ 第192至195頁),佐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104年12 月28日調竹肅字第10479538180號函亦載「二、餐會活動概 況如下:㈠國民黨新竹市黨部104年12月26日17時至19時30 分假新竹市樹林頭觀光夜市舉辦新竹市國民黨議會黨團歲末 感恩餐會,現場由市議員吳青山主持,蒞臨貴賓有國民黨秘 書李四川、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前新竹市長林政則、許明 財、市議員暨立委參選人鄭正鈐、市議員林耕仁、張祖琰、 陳治雄、蕭志潔、徐信芳、林慈愛、國民黨新竹市黨部主委 謝柏意及各里里長,席開1035桌,參與民眾人數以每桌次10 人計算,約1萬350人。㈡現場活動以音樂唱歌為主,並邀請 歌星袁小迪、張秀卿等人演唱,席間市議員林耕仁等人逐桌 向民眾問候,顯場並無高喊當選等話題,餐桌亦無擺放競選 文宣,市議員暨立委參選人鄭正鈐則係穿著市議會黨團制服 ,而非競選總部背心。㈢李四川、洪秀柱上台表示,感謝市 議會黨團過去的努力與付出,讓民眾對國民黨有很好的印象 ,希望未來仍要秉持為民服務之初衷,繼續為民服務。三、 國民黨新竹市議員吳青山於16時50分民眾開始陸續進場之際 ,除要求各桌桌長協助帶位維持秩序外,並強調該活動與選 舉無關,是為感謝民動對該黨及黨籍市議員支持之感恩餐會 ,而民眾攜家帶眷(包括未成年孩童在內),參與該餐會活 動者並非係在該選區擁有投票權之人,且現場並無高喊支持 特定人當選等話語,餐桌上亦無擺放競選文宣,縱有有投票 權人在場,似難認有『期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 之意思合致」等情(見104選他30卷㈠第80至80頁背面), 堪認當天聚餐到場者有未成年孩童在內,並非全然是具有第 14屆總統及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之有投票權人,顯與一般賄 選之選舉餐會係針對有投票權之人而為,實屬有別。從而, 被告林耕仁、吳俊宏上開辯稱萬人餐會與第14屆總統及不分 區立法委員選舉並無相涉,非全然不實,而不可採信。 ㈢、參與該餐會之人員知否該餐宴之目的係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 行使?又該餐點食物客觀上是否可能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 1、觀之證人陳全盛於偵查中證稱:我跟邀約的朋友說香山區林 耕仁找後備的吃飯,後來看到臺灣倫新竹人後援會,才認為 可能是成立後援會,是去吃飯時看到變成感恩餐會,當天餐 會也沒有講是為某候選人造勢,也沒有覺得跟選舉有關等語 (見104 選他30卷㈢第185至187頁);證人張越台於偵查中 證述:是林耕仁主辦,而且他是黨團書記長,看得出來他是 主人,鄭正鈐有去,但當天沒有競選的言語跟動作,其他議 員也沒有替朱立倫或鄭正鈐助選的言語或動作,議員吳青山 在台上說今天是議會黨團歲末感恩,跟選舉完全沒有關係, 也跟任何候選人無關,且萬人餐會的菜色很差,如果知道是 這樣,誰要去吃這個飯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㈣第35至37頁 );證人李正強於偵查中證述:陳全盛說國民黨選舉要吃炒 米粉,也沒有叫我支持特定政黨及候選人等語(見104 選他 30卷㈣第45至46頁);證人陳甫強於偵查中證述:到現場我 就知道是國民黨舉辦的餐會,因為都是國民黨的參選人也有 看到鄭正鈐,吃飯過程中鄭正鈐只有舉手拜票也沒有說要投 他一票,也沒有說要投朱立倫,當天的菜色很爛,我不會因 為這種菜色動搖我支持特定候選人的意念,現場沒有出現競 選旗子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㈣第56至59頁);證人吳龍萍 於偵查中證述:吃飯過程中沒有人說要支持特定的政黨或候 選人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㈣第6至7頁);證人吳振宗於偵 查中證述:事先我不知道,到現場就知道是國民黨辦的,沒 有看過臺灣倫新竹人後援會這張單子,也沒人請我支持國民 黨或支持特定候選人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㈣第14至17頁) ;證人龍秀華於偵查中證述:我知道是議員的感恩聚餐,陳 全盛有拿臺灣倫新竹人後援會的單子給我,期間陳全盛沒有 叫我支持某政黨或某候選人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㈣第24至 27頁);證人莫振濤於偵查中證述:現場沒有看到有任何人 來拉票,也沒有發放競選文宣,我想說是感恩餐會,也沒有 看到國民黨的任何旗幟或標誌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㈣第67 至68頁);證人楊德裕於偵查中證述:一開始我不知道這是 什麼,我是到現場才知道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年終感恩餐會 ,現場都沒有看到競選標誌或候選人來請託致詞、握手,也 沒有人叫我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㈣ 第75至76頁);證人黃淑琤於偵查中證述:當天司令台上有 寫議會、黨團歲末感恩餐會,我想跟選舉無關,想說大家熱 鬧,現場也無人叫我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等語(見104 選 他30卷㈣第84至85頁);證人楊炤文於偵查中證稱:餐會過 程中沒有人跟我說要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等語(見104 選 他30卷㈣第92至93頁);證人鄭文定於偵查中證述:現場我 都沒有注意到跟哪位候選人有關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㈤第 234至235頁);證人張彩麗於偵查中證述:我不知道那是賄 選,因為心中要投給誰應該都有定見,且僅吃一餐飯應該不 至於會影響投票意願,也沒有參與本次立委或總統之候選人 到場致意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㈥第8至12頁);證人楊鵬鴻 於偵查中證述:現場沒有候選人或助選員穿競選背心向我們 敬酒拜票,也沒有聽到在場的民眾說要支持何人也沒有發放 競選傳單,現場也沒有擺放競選旗幟或標語,投票這件事我 還沒有決定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㈥第41至43頁);證人徐 青蘭於偵查中證述:餐會現場只有林耕仁、吳青山有過來打 招呼,但他們並沒有穿競選背心,也沒有擺放競選旗幟或標 語,也沒有聽到在場的民眾說要支持何人或發放競選傳單, 我找去的朋友藍綠都有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㈥第49至51頁 );證人邱森鴻於偵查中證述:整個餐會都沒有人拜票,連 拜託這2 個字我都沒有聽到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㈥第150至 154 頁);證人彭財柱於偵查中證述:餐會現場沒有看到民 意代表或國民黨幹部,我只有待20分鐘等語(104 選他30卷 ㈥第157至160頁);證人張燕玲於偵查中證述:國民黨團有 到我們的桌次致意,致意時沒有向我們拜票或拉票等語(見 104 選他30卷㈦第16至20頁);證人陳坤烟於偵查中證述: 現場有人唱歌主持,很吵,我沒有理會,我沒有注意到誰到 場,只看到林耕仁穿國民黨團的背心,其他人我又不認識等 語(見104 選他30卷㈦第25至28);證人吳珍純於偵查中證 述:這跟我參加過的競選活動不同,因為沒有任何競選造勢 活動,只有人在台上唱歌等語(104 選他30卷㈦第52至56頁 );證人林玉萍於偵查中證述:現場沒有看到民意代表或國 民黨幹部,舞台離我很遠,有聽到有人唱歌,最後鄭正鈐有 來握手,其他人我沒有看到,現場司儀或主持人好像都沒有 拉票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㈦第80至82頁);證人朱松南於 偵查中證述:我去吃飯看到唱歌,沒有看到國民黨競選標語 或文宣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㈦第115至116頁背面);證人 鄭元明於偵查中證述:我一開始以為是造勢活動,到現場看 到舞台看板寫感恩餐會,與我想像不同,沒有看到國民黨競 選標語及文宣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㈦第124至125頁背面) ;證人麥克健於偵查中證述:餐會期間沒有任何人拜票,但 我記得鄭正鈐、許明財有走過來沒有說話或敬酒,只是點個 頭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㈦第131至133頁);證人謝銘忠於 偵查中證述:整個餐會過程中我看到鄭正鈐、許明財等人向 每桌致意,我有看到洪秀柱上台講話,但我們坐太後面,沒 有聽清楚在講什麼,只有聽到主持人在唱歌等語(見104 選 他30卷㈦第139至142頁);證人陳斌虔於偵查中證述:我僅 看到很多國民黨籍市議員包括鄭正鈐逐桌向現場民眾道謝、 感謝支持,離場時看到很多市議員在出口跟民眾握手致意等 語(見104 選他30卷㈦第158至161頁);證人洪梓富於偵查 中證述:王文雄請我動員,沒有講限國民黨籍,亦無限於成 年人,只要我請熟識的親朋好友去,當天沒有與選舉相關之 文宣或造勢,但是國民黨市議會市議員到場跟與會者致意鄭 正鈐有到場,有看到他逐桌向民眾揮手致意,但沒有看到他 有拜票的舉動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㈦第192至195頁);證 人吳文能於偵查中證述:我比較晚到,我去的時候有人在舞 台上唱歌,我沒有看到任何候選人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㈧ 第19至20頁);證人林文紹於偵查中證述:整個餐會過程中 沒有人上台拜票,也沒人逐桌拜票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㈧ 第127至135頁);證人倪秀錦於偵查中證述:現場吃飯都沒 有看到候選人或助選員有沒有拜票或發宣傳品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㈧第242至245頁);證人賴佳煇於偵查中證述:國 民黨議員鄭正鈐每1 桌都有去,只有對我們微笑而已,沒有 講什麼等語(104 選他30卷㈧第275至276頁);證人蘇季連 於偵查中證述:我是有聽到唱歌的聲音,在餐會現場沒有發 現與選舉有關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㈧第317至318頁背面) ;證人呂梅霖於偵查中證述:當天餐會吃飯現場沒有看到競 選活動或是與選舉有關的言語等語(見104 選他30卷第92 頁正背面);證人鍾敏華於偵查中證述:席間沒有人請我支 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也沒有講到選舉的問題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㈤第242至243頁);證人蔡健眾於偵查中證述:席 間完全沒有人跟我拉票或請我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等語( 見104選他30卷㈤第277至278頁);證人林志欽於偵查中證 述:餐會現場沒有聽到要支持特定候選人的口號等語(見10 4選他30卷㈡第49至50頁);證人黃玉蓮於偵查中證述:吃 飯的時候都沒有人講到選舉的事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㈡第 68至69頁);證人楊娘妹於偵查中證述:餐會現場沒有為特 定政黨或候選人造勢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㈡第78至79頁) ;證人顏清三於偵查中證述:席間沒有人向我拉票等語(10 4選他30卷㈡第95至97頁);證人徐明珠於偵查中證述:現 場我也沒有聽到說要支持誰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㈡第113至 114頁);證人莊源鎮於偵查中證述:我有看到國民黨市議 員吳青山主持,被告林耕仁也有到場,鄭正鈐也有在上面講 話,但是他們講什麼我聽不清楚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㈡第 125至126頁);證人林啟宗於偵查中證述:參加餐會前後都 沒有說要我支持何人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㈡第144至145頁 );證人康建益於偵查中證述:席間沒有人來跟我講說支持 某政黨或特定候選人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㈡第185至186頁 );證人李文豪於偵查中證述:我想說一千多桌應該是總統 候選人要造勢,搞那麼大,如果是立法委員應該不會搞那麼 大,但現場完全沒有這個跡象,我沒有看到朱立倫,只有看 到洪秀柱,也沒有旗子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㈡第244至246 頁);證人李錦塗於偵查中證述:這場餐會是表演,我只有 聽到李四川及洪秀柱的聲音,沒有造勢活動等語(見104選 他30卷㈡第257至258頁);證人吳文財於偵查中證述:席間 沒有向我拉票或請我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等語(見104選 他30卷㈡第270至271頁);證人李賜鳳於偵查中證述:現場 都沒有人穿競選背心或插競選旗,我沒有感覺到是什麼造勢 晚會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㈢第7至9頁);證人顏賢哲於偵 查中證述:吃飯時沒人問我要支持特定候選人,現場都沒人 提這個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㈢第102至103頁);證人蔡榮 火於偵查中證述:當天餐會,沒有主持人或候選人說要支持 特定人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㈢第113至115頁);證人葉良 財於偵查中證述:餐會現場沒有特定政黨或候選人造勢,我 那天完全沒有聽到選舉2個字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㈢第145 至146頁),足見當日到場之人或不清楚餐聚目的,或認定 係私人邀約,或係認該餐聚與國民黨選舉相關,然在餐宴期 間,並無任何助選之語言,亦未要求參加餐敘者支持國民黨 總統候選人朱立倫及國民黨不分區立委,亦即以之為行賄之 對價。本件又無參與用餐之人聽聞被告林耕仁、吳俊宏或其 他在場之人表示該餐敘之目的乃要求其等投票予國民黨總統 候選人朱立倫及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是難以被告林耕仁、吳 俊宏舉辦萬人餐會,遽認到場用餐者主觀上知該餐宴之目的 係要求其等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2、再參之證人即葷食外燴業者邱坤源於調詢、偵查中證稱:被 告林耕仁於104年12月中旬找我表示國民黨市議會黨團要舉 辦餐會要辦1000桌,他說不要太多錢,但要吃的飽,我說1 桌5菜1湯加炒米粉要1,600元,包括桌椅、碗盤、食材費、 工錢等,菜色有炒米粉、金針排骨湯、切盤鴨肉、元蹄筍乾 、白菜滷、紅燒排骨、炸小雞腿,我有跟被告林耕仁說餐會 跟選舉有關,我就不要辦,他說跟選舉無關,我才敢接,因 為我是南隘里里長,對這種事情很敏感等語(見104選他30 卷㈢第321至322頁背面、第326至327頁背面、104選他30卷 ㈩第2至4頁),核與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林耕仁於 104年10月份有稍微說金額跟菜色問題,就是炒米粉場、分 開來裝,1張桌10人份大概多少錢,討論米粉的份量,本來 是想用大鍋炒,但被告林耕仁說大鍋炒不好看,人家會搶食 ,會有人吃得到,有人吃不到,所以想用1盤1盤,量比較少 ,所以可以多做幾道實在便宜的菜出來擺在桌上,本來被告 林耕仁是抓1桌1,400元,我抓不夠,就算到1,600元,因為 要包含桌椅、器皿、端菜、工資、清潔費、布棚等費用,我 有寫估價單給被告林耕仁,但是我忘記了,後來很靠近日期 才有確定的桌數,這個餐會可以說是炒米粉場,因為菜少, 幾樣菜而已,人家喜慶會場還有擺酒跟汽水,而且我們是一 次全出完菜,不是一道一道出菜,我之前辦的選舉米粉場, 一般選舉是做4至5道菜,其中包括米粉、湯及3、4樣菜,1 人1道菜是25元,故1個人的預算是100至125元等語大致相符 (見本院選訴卷㈡第123頁背面至134頁背面),佐以證人上 開之估價單上所載「米粉100元、切鴨肉150元、元蹄230元 、芋頭排骨100元、金針排骨湯150元、炸小雞腿120元、白 菜魯100元」等情(見本院選訴卷㈡第140頁),則萬人餐會 之餐點每桌價值為950元,依起訴書所載1桌10人為單位計算 ,則萬人餐會每人餐費僅為95元,與證人邱坤源證述一般選 舉米粉場每人餐費約100至125元之價值相當,起訴書雖載「 證人邱坤源於餐會當日提供葷桌1000桌,每桌10人,除炒米 粉外,並提供切盤鴨肉、元蹄筍乾、紅燒排骨、炸小雞翅、 白菜滷、金針排骨湯五菜一湯,價值1,600元之菜色」等情 ,然本件餐會地點在新竹市○○路○段樹林頭夜市之廣場空 地,並非一般餐飲設備俱全之餐廳,則證人邱坤源所述萬人 餐會1桌1,600元之價格包含包含桌椅、器皿、端菜、工資、 清潔費、布棚等費用等情尚屬合理;況徵諸證人張越台於偵 查中證述:是林耕仁主辦,而且他是黨團書記長,看得出來 他是主人,鄭正鈐有去,但當天沒有競選的言語跟動作,其 他議員也沒有替朱立倫或鄭正鈐助選的言語或動作,議員吳 青山在台上說今天是議會黨團歲末感恩,跟選舉完全沒有關 係,也跟任何候選人無關,且萬人餐會的菜色很差,如果知 道是這樣,誰要去吃這個飯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㈣第35至 37頁);證人陳甫強於偵查中證述:到現場我就知道是國民 黨舉辦的餐會,因為都是國民黨的參選人也有看到鄭正鈐, 吃飯過程中鄭正鈐只有舉手拜票也沒有說要投他一票,也沒 有說要投朱立倫,當天的菜色很爛,我不會因為這種菜色動 搖我支持特定候選人的意念,現場沒有出現競選旗子等語( 見104選他30卷㈣第56至59頁);證人張彩麗於偵查中證述 :我不知道那是賄選,因為心中要投給誰應該都有定見,且 僅吃一餐飯應該不至於會影響投票意願,也沒有參與本次立 委或總統之候選人到場致意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㈥第8至12 頁);證人楊鵬鴻於偵查中證述:現場沒有候選人或助選員 穿競選背心向我們敬酒拜票,也沒有聽到在場的民眾說要支 持何人也沒有發放競選傳單,現場也沒有擺放競選旗幟或標 語,投票這件事我還沒有決定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㈥第41 至43頁);證人徐青蘭於偵查中證述:餐會現場只有林耕仁 、吳青山有過來打招呼,但他們並沒有穿競選背心,也沒有 擺放競選旗幟或標語,也沒有聽到在場的民眾說要支持何人 或發放競選傳單,我找去的朋友藍綠都有等語(見104選他 30卷㈥第49至51頁),是縱被告林耕仁、吳俊宏就萬人餐會 部分,不無為拉抬第14屆總統候選人朱立倫及國民黨不分區 立法委員政黨票聲勢,以此辦桌方式號召群眾、吸引民眾前 往,然衡諸我國目前之社會狀況及人民之法律感情,一般人 應不致因接受上述約95元之餐點招待,即將之視為賄選之對 價,是以,該萬人餐會之餐點應認尚難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 至明。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林耕仁、 吳俊宏舉辦萬人餐會主觀上有賄選之犯意,而參與該萬人餐 會之人員知悉該餐會之目的係約其等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及該餐點食物客觀上可能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從而難認被 告2人均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不正利益, 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認上開被告2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自應為被告2人 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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