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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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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易字第 4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偵字 第6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金松為「上元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之 司機,平日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載運化學原 料為業務,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詎其於民國106 年6 月20 日11時54分許,駕駛上開車輛,沿新竹市○區○路由東往西 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接近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12廠(000000路燈旁)之內側車道,本應注意車輛變換車道 時須與前後車輛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且於變換車道時,需 禮讓直行車輛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 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未讓右前方外側車道行駛之自用小客車先行並保 持安全距離,於往右側切換車道時,未使用方向燈即貿然變 換車道,適有告訴人林承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沿同方向行駛於右前方之外側車道,因閃避不及發生 碰撞,致告訴人車輛衝出路面,其受有腦震盪、左側肩膀挫 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案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 6 年10月23日在本院成立調解,嗣被告依照前揭調解筆錄內 容付訖和解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告訴人乃具狀撤回告 訴,此有本院106 年度竹調字第409 號調解筆錄、本院刑事 紀錄科106 年11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表、聲請撤回告訴狀各 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6頁、第37頁 ),揆諸法文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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