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鈞志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7
74號)後,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
4 月14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楊嘉惠
通 譯 林廷威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
上訴
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林鈞志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
林鈞志自民國101 年3 月1 日起任職於址設新竹縣○○市○
○路○○號7 樓之5 之富鴻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鴻達公司
)之業務經理(
嗣於104 年5 月12日雙方終止勞動契約),
負責該公司業務推展、客戶聯繫及訂單交貨等事務,為從事
業務之人。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
犯意,先以其不知情之配偶彭元貞名義,成立辰佑科技有限
公司(址設桃園市○鎮區○○路○○巷○○號4 樓,下稱辰佑公
司),經營與富鴻達公司相同產品之銷售。嗣於如附表編號
1 至編號18所示之時間,以辰佑公司之名義低價向如附表所
示客戶(均原為富鴻達公司之客戶)取得訂單後,復以其身
為富鴻達公司業務經理之權責,指示不知情之富鴻達公司員
工利用富鴻達公司之原物料加工成成品後出貨予附表編號 1
至編號18所示之客戶,使附表編號1 至編號18所示之客戶誤
為辰佑公司依約出貨,而將所得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8所示
之金額依林鈞志之指示交付予辰佑公司,林鈞志以此方式侵
占富鴻達公司原物料及成品,價值共計達新臺幣(下同)71
萬 5,540 元(
起訴書誤載為 71 萬 6,040 元,應予更正,
另侵占款項已賠償予富鴻達公司)。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
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楊嘉惠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嘉惠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
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日期 │發票號碼 │金額 │
├──┼────┼───────┼─────┼─────┤
│ 1 │東寬科技│102年1月4日 │KN00000000│2,400 │
├──┼────┼───────┼─────┼─────┤
│ 2 │東寬科技│102年1月4日 │KN00000000│4,800 │
├──┼────┼───────┼─────┼─────┤
│ 3 │聯積國際│102年5月15日 │MJ00000000│60,000 │
├──┼────┼───────┼─────┼─────┤
│ 4 │聯積國際│102年8月20日 │NG00000000│72,000 │
├──┼────┼───────┼─────┼─────┤
│ 5 │旭耀科技│102年8月19日 │NG00000000│5,980 │
├──┼────┼───────┼─────┼─────┤
│ 6 │聯積國際│102年9月26日 │PE00000000│142,500 │
├──┼────┼───────┼─────┼─────┤
│ 7 │旭耀科技│102年11月1日 │QC00000000│25,200 │
├──┼────┼───────┼─────┼─────┤
│ 8 │聯積國際│102年12月6日 │QC00000000│39,900 │
├──┼────┼───────┼─────┼─────┤
│ 9 │聯積國際│102年12月19日 │QC00000000│11,400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9 日,應予更正│ │ │
│ │ │) │ │ │
├──┼────┼───────┼─────┼─────┤
│ 10 │旭耀科技│102年12月19日 │QC00000000│25,200 │
├──┼────┼───────┼─────┼─────┤
│ 11 │聯積國際│103年1月15日 │ZA00000000│83,600 │
├──┼────┼───────┼─────┼─────┤
│ 12 │旭耀科技│103年3月6日 │ZV00000000│24,360 │
├──┼────┼───────┼─────┼─────┤
│ 13 │聯積國際│103年3月11日 │ZV00000000│66,500 │
├──┼────┼───────┼─────┼─────┤
│ 14 │聯積國際│103年4月22日 │ZV00000000│47,500 │
│ │ │ │ │(起訴書誤│
│ │ │ │ │載為48,000│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15 │聯積國際│103年5月19日 │AQ00000000│47,500 │
├──┼────┼───────┼─────┼─────┤
│ 16 │旭耀科技│103年7月11日 │BK00000000│25,200 │
├──┼────┼───────┼─────┼─────┤
│ 17 │旭耀科技│103年10月2日 │CE00000000│25,200 │
├──┼────┼───────┼─────┼─────┤
│ 18 │旭耀科技│104年3月20日 │PG00000000│6,3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