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9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子庭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8650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子庭犯
業務侵占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洪子庭自民國102 年某日起至105 年間某日止,受僱址設桃
園市○○區○○路○○號之「永暉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永暉公司)擔任業務員乙職,負責向客戶收款等工作,為從
事業務之人員,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
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受僱
期間,向如附表所示陳氏設計
等客戶收取新臺幣(下同)共73萬1,089 元貨款後,未將該
貨款繳回永暉公司,以
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
予以侵占入己
。
嗣由永暉公司向上開客戶查詢支付貨款情形並詢問洪子庭
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永暉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
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洪子庭於偵查中、本院準備及
簡式
審判程序時
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永暉公司之
代理人陳俊熙
於偵查中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被告105 年7 月11日書立之
悔過書、被告與
告訴人106 年5 月19日簽具之
和解契約書各
1 紙、告訴人公司業務員應收帳款報表共2 紙在卷
可稽(見
他倦第13至14、4 、15、3 、17頁),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
白應與事實相符,洵
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
犯行,
堪予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於附表所示密接時、地之數次業務侵占行為,侵害同一
告訴人之財產
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難以強
行分割,在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於100 年間,因
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竹簡字第
16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1 年5 月23
日徒刑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1 份附卷
可參,足認被告於5 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
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前有構成累犯之詐欺前案
紀錄,竟不思戒慎其行,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任而以職務之
便為本案業務侵占犯行,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
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成立和解,目前履行中,
有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18號和解筆錄1 紙為憑(見本院易
卷第39頁),兼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目前從事
油漆、防水工程施作,平均月入3 、4 萬元,與母親、弟弟
同住,與未婚妻育有8 個月小孩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三、
沒收:
按刑法
犯罪所得沒收之立法係透過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
罪誘因,而被告既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按條件履行中,應已
達到剝奪其犯罪所得效果,是被告就附表所示犯罪所得,如
再予
宣告沒收,自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
規定,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少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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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銷貨客戶簡稱│收款日期 │銷貨金額 │銷退金額│貨款總金額│已收金額 │被告侵占金│
│ │ │(民國) │(新臺幣)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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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品舍-戴志鴻 │105 年1 月間│1 萬6,926元 │無 │1萬6,926元│8,345元 │8,581元 │
│ │ │某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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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歐米-黃恆興 │104 年10月間│7 萬1,660元 │無 │7萬1,660元│5萬6,172元│1萬5,488元│
│ │ │某日 │ │ │ │ │ │
├──┼──────┼──────┼──────┼────┼─────┼─────┼─────┤
│ 3 │陳氏設計 │104 年2 月間│4,400元 │無 │4,400元 │無 │4,950元 │
│ │ │某日 │ │ │ │ │ │
│ │ ├──────┼──────┼────┼─────┼─────┤ │
│ │ │104 年3 月間│550元 │無 │550元 │無 │ │
│ │ │某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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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德家設計 │104 年1 月間│10萬1,550元 │無 │10萬1,550 │無 │10萬1,550 │
│ │ │某日 │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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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燦一設計 │104 年6 月間│6 萬4,618元 │2 萬2,30│10萬1,779 │無 │10萬1,779 │
│ │ │某日 │ │7 元 │元 │ │元 │
│ │ │ ├──────┤ │ │ │ │
│ │ │ │1 萬0,674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年7 月間│4萬8,794元 │ │ │ │ │
│ │ │某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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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品閣 │105 年7 月間│7,070元 │無 │7,070元 │無 │7,070元 │
│ │ │某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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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粲豐-陳志明 │104 年2 月間│2萬9,850元 │9,600元 │9萬1,050元│無 │9萬1,050元│
│ │ │某日 │ │ │ │ │ │
│ │ ├──────┼──────┤ │ │ │ │
│ │ │104 年3 月間│7萬0,800元 │ │ │ │ │
│ │ │某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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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鋒樺-徐木工 │104 年11月間│12萬5,840 元│無 │12萬5,840 │無 │12萬8,440 │
│ │ │某日 │ │ │元 │ │元 │
│ │ ├──────┼──────┼────┼─────┼─────┤ │
│ │ │104 年12月間│2,600元 │無 │2,600元 │無 │ │
│ │ │某日 │ │ │ │ │ │
├──┼──────┼──────┼──────┼────┼─────┼─────┼─────┤
│ 9 │嘉豐-蔡健鈺 │105 年1 月間│9萬5,990元 │無 │9萬5,990元│無 │9萬5,990元│
│ │ │某日 │ │ │ │ │ │
├──┼──────┼──────┼──────┼────┼─────┼─────┼─────┤
│ 10 │歐岳 │105 年6 月間│2萬1,800元 │無 │2萬1,800元│無 │2萬1,800元│
│ │ │某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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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美居建設 │105 年5 月間│2萬5,452元 │無 │2萬5,452元│2萬361元 │5萬9,703元│
│ │ │某日 │ │ │ │ │ │
│ │ ├──────┼──────┼────┼─────┼─────┤ │
│ │ │105 年6 月間│2萬6,640元 │無 │2萬6,640元│無 │ │
│ │ │某日 │ │ │ │ │ │
│ │ ├──────┼──────┼────┼─────┼─────┤ │
│ │ │105 年7 月間│2萬7,972元 │無 │2萬7,972元│無 │ │
│ │ │某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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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李毅宗 │105 年4 月間│3萬8,412元 │無 │3萬8,412元│無 │3萬8,412元│
│ │ │某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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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子庭一般客 │104 年8 月間│5,600元 │1,920元 │5萬6,276元│無 │5萬6,276元│
│ │ │某日 │ │ │ │ │ │
│ │ ├──────┼──────┤ │ │ │ │
│ │ │104 年12月間│8,536元 │ │ │ │ │
│ │ │某日 │ │ │ │ │ │
│ │ ├──────┼──────┤ │ │ │ │
│ │ │104 年12月間│1萬7,600元 │ │ │ │ │
│ │ │某日 │ │ │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間│2萬6,100元 │ │ │ │ │
│ │ │某日 │ │ │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間│360元 │ │ │ │ │
│ │ │某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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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84萬9,794元 │3 萬3,82│81萬5,967 │8萬4,878元│73萬1,089 │
│ │ │ │ │7 元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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