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淑惠
選任辯護人 林思銘
律師
邱懷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續
字第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淑惠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温淑惠明知如附件一、二所示「歐娜」
之商標圖樣為
告訴人黑爾美實業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化粧品、燙髮液、
染髮劑、人體用清潔劑、網路購物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在
商標權利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即
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
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竟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
意,為行銷目的,自民國104 年5 月7 日起,在其新竹縣○
○鄉○○街○ 巷○○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分別
在博客來、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站刊登販售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使用相同於
上揭化粧品、燙髮液、染髮劑、人體用清潔
劑、網路購物商標商品之廣告,於商品名稱或品牌欄位標註
「歐娜」,致消費者於網路購物時有混淆誤認
之虞。
嗣經告
訴人之法定
代理人陳享亮發現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之侵害商標權罪嫌等語
。
二、
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
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
證據不僅應具有
證據能力,且須經
合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
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
諭知,即
無前揭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刑
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
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
驗法則、
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
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
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
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
上字第2980號判決同此見解)。是以下本院採為認定被告無
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
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之侵害商標權罪嫌
,無非係以:㈠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供述;㈡告訴人之法
定代理人陳享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㈢被告分別在博客
來、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站刊登販售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
之網頁列印資料共37紙;㈣告訴人申請註冊取得如附件一、
二所示商標註冊證2 紙;㈤告訴人103 年4 月15日商標侵權
通知書1 份、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與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站
間之電子郵件1 份;㈥告訴人委請律師104 年7 月7 日律師
函1 份;㈦明馨企業行商業登記資料、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基本資料各1 紙;㈧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與被告間之LINE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 紙等件為主要論據。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而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
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
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
參照)。又檢察官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
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因此,倘檢察官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
,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
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
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
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
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
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95條定有明文。
五、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分別在博客來、雅虎奇摩超級
商城網站刊登販售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訊息,惟堅決否認
有何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之侵害商標權
犯行,並辯稱:伊至
遲於98年間已開始販售美國生產之「ALTERNA 」系列商品,
該等商品國內代理進口商前後分別為台灣歐娜股份有限公司
與歐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告訴人之「OUNA」或「AHNA」
系列商品有所區別,伊的商品本身上並無「歐娜」中文字,
寫「歐娜」只是表示進口商公司名稱,並非將其當作行銷目
的之商標使用;伊於104 年間才知道告訴人註冊取得「歐娜
」之商標,之前收到告訴人的侵權通知後,已經將商品名稱
刪除「歐娜」中文字,惟部分保留原因
乃表示進口商名稱,
又因販售商品件數甚多,部分漏未改到,絕無將「歐娜」當
作商標使用等語。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被告並未強調其
販售附表一、二所示商品之品牌為告訴人之「歐娜」,反係
強調美國出產之「ALTERNA 」商標,且商品本身外觀亦無「
歐娜」中文字樣,足認被告主觀上並無侵害告訴人商標權之
故意,客觀上亦無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行為。縱然網頁部分
商品名稱或品牌標示「歐娜」,惟僅係指進口商歐娜公司,
非影射或攀附告訴人之商標。被告於收受告訴人之侵權通知
後,已將商品名稱更改,部分因疏漏未為改正,倘被告真欲
侵害告訴人之商標權,必然所有網頁商品名稱均會標註中文
「歐娜」。退步言,部分商品漏未修改商品名稱應屬
不罰之
過失行為。又被告上開使用「歐娜」中文字等節,亦符合商
標法第36條第1 項第1 款之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
法、第3 款之在他人註冊取得商標日前,已善意使用相同或
近似之商標規定情形,自不受告訴人之商標權效力所拘束等
語。經查:
㈠告訴人於102 年8 月1 日註冊取得如附件一、二所示商標權
。被告則於上開時、地分別在博客來、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
站刊登販售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訊息;被告前於103 年4
月間、104 年7 月間曾收受告訴人商標侵權通知書
等情,
業
據被告供述明確,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陳享亮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附件一、二所示商標註
冊證共2 紙、附表一、二所示商品販售訊息之網頁列印資料
共37紙、商標侵權通知書1 紙、律師函1 份
暨收件回執1 紙
在卷
可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偵11041 卷第79至80、105 至106 、5 至7 、73至75、100
至101 、10至11、15至46、49、86頁、偵續114 卷第42至45
、56至58、32至33頁、偵1394卷第5 至8 、19至20、12至16
、29、31至33頁),此部分事實,首
堪認定。
㈡台灣歐娜股份有限公司、歐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簡
稱歐娜公司)分別於93年6 月14日、99年3 月26日依法設立
登記等節,有歐娜公司公司基本資料共2 紙為憑(見新竹地
檢署偵11041 卷第111 至112 、偵續卷第9 至10頁),再參
以被告辯稱歐娜公司為美國生產之「ALTERNA 」系列商品之
進口商,被告至遲自98年間起,已在網路販售該等商品等語
,業據被告提出台灣歐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雜誌封、底頁及
內頁(93年4 月出版)資料共4 紙、附表一編號13、17、25
、29所示商品正、反面外觀照片10張(反面中文貼紙均標示
進口商名稱:歐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基本資料共10
紙(商品名稱、商品館別均有「ALTERNA 」、上架日期均為
98年間)為證(見新竹地檢署偵11041 卷第57至60、107 頁
、本院智易卷第51至57、152 至161 頁),足認歐娜公司確
實為美國生產之「ALTERNA 」系列商品之國內進口商,而被
告自98年間起即有在網路販售該等商品。核其時間點均早於
告訴人於102 年間註冊取得附件一、二所示「歐娜」商標之
前,該等商品在國內美髮市場既已銷售相當時日,且「ALTE
-RNA」之中文音譯同為「歐娜」,並經依法登記為我國公司
名稱,是被告辯稱其使用「歐娜」中文字樣,意在標示美國
生產之「ALTERNA 」系列商品的進口商名稱,非將之作為行
銷目的之商標使用等語,應非無稽。
㈢依上開附表一、二所示商品販售網頁資料可知,被告僅放置
各該商品正面外觀照片1 張,其上均可清楚辨識出「ALTERN
-A」英文字,並查無「歐娜」中文字,又除附表一編號1 、
8 、9 、19、25、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商品名稱同時有「
歐娜」及「ALTERNA 」(10 件)外,其餘僅標示「ALTERNA
」,均無註記「歐娜」,足徵被告並未有將「歐娜」單獨作
為商品名稱使用情形,依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
施以普通之注意,應可識別商品之來源非告訴人之「歐娜」
。又被告就商品名稱部分
縱有使用「歐娜」中文字,然其同
時輔以「ALTERNA 」英文字,依該等字體大小、顏色皆相同
,再佐以該部分商品總件數僅約本案之1/4 (10/37 ),難
認被告有何基於行銷目的而據此故意使用告訴人之「歐娜」
商標。
㈣被告辯稱係接獲告訴人之侵權通知後,部分商品名稱漏未刪
除「歐娜」,方造成該部分商品留有「歐娜」中文字等語。
查被告成立天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網路拍賣;在博客來
拍賣網站商品總件數87件、雅虎奇摩超級商城、PCHOME拍賣
網站則皆有2700餘件等情,業據被告到庭供述明確,並有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1 紙為憑(見本院智易卷第193 至196 、20
3 頁),足見被告所經營之網路拍賣商品總件數具相當規模
,此部分漏未修改商品名稱之辯詞,應合於常情,要屬可信
。
㈤至被告雖於附表一所示商品販售網頁另在品牌欄位登載「歐
娜」,惟
稽之字體皆小於商品名稱,並無刻意放大或標示,
且博客來拍賣網站就該商品訊息中,未獨立列出進口商或製
造商之欄位供賣家輸入,縱然被告於收受告訴人所寄發之侵
權通知書後,尚有上開使用到「歐娜」中文字之情形,然歐
娜公司前於93年、99年間依法設立登記,早於告訴人102 年
間取得如附件一、二所示商標甚久,業如前述,
堪認美髮市
場確實有將「ALTERNA 」系列商品以「歐娜」中文稱之情形
,足徵被告辯稱標示「歐娜」係提供進口商公司名稱資訊,
非攀附或影射告訴人之商標
一節,自屬有據。是以,被告既
非利用「歐娜」商標使消費者誤認其販售商品來源為告訴人
,反係純粹提供該等商品為歐娜公司所代理進口資訊,自合
於辯護人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1 項第1 款屬於商品本身說明
之
適用情形,難認被告有何基於行銷目的而故意使用告訴人
之「歐娜」商標。
㈥公訴人雖認被告販售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與告訴人就附
件一、二所示商標註冊證登載商品名稱「化妝品、燙髮液、
染髮劑、人體用清潔劑」、「網路購物(電子購物)」,屬
於相同商品。惟按商標法就商品之分類,定有同法施行細則
第19條附表,而類似商品之認定,不受上開施行細則分類之
限制,此觀商標法第19條第5 項、第6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9條所定附表即明。準此以論,同一或類似商品之認定,本
應就商品功能、材料、產製者或其他因素是否具有共同或關
聯之處為斷,方有避免相同需求之消費者誤認其商品來源,
造成誤認混淆之區別實益,是上開分類僅為便於行政管理及
檢索之用,商品之同一或類似應非受該分類(商品名稱)限
制。查告訴人雖取得如附件一、二所示得使用「歐娜」商標
在該等分類之商品名稱,然其僅提出「歐娜」摩洛哥優油有
機系列:1.保濕洗髮精、2.護髮營養素、3.雙效保濕噴霧、
4.雙效修復噴霧、5.天然有機摩洛哥優油、6.初榨有機摩洛
哥優油之商品資料等節,有廣告文宣1 紙在卷
可參(見新竹
地檢署偵1394卷第28頁反面),再細繹上開廣告文宣另記載
「歐娜摩洛哥優油贊助2015.10.11世界最頂級的英國倫敦AH
慈善髮型秀」等文字,此外,公訴人或告訴人並無再進一步
提出其他事證證明被告販售附表一、二所示商品,相對應於
告訴人之何等已上市商品究竟如何屬同一,則檢察官認被告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一節,恐屬有疑。又縱認告訴人
販售上開保濕洗髮精,與被告附表一編號10、15、17、19、
24、31及附表二編號1 、3 、4 所示商品同為洗髮精,然就
其等商品間之功效(功能)與成分(材料)而言,告訴人上
開廣告特別強調使用「摩洛哥優油」、「保濕」,被告則部
分標示「魚子醬」、「炫色」、「彈力」,兩者均有所區別
,是公訴人徒以商品分類相同,認被告係於同一商品,使用
相同之註冊商標等情,核與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之
客觀構成
要件,亦屬有間。
㈦公訴人雖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其於收受告訴人之商標侵權通
知後,仍將「歐娜」中文字保留原因乃為標示進口商公司名
稱(見新竹地檢署偵續卷第57至58頁),足認被告有侵害告
訴人「歐娜」商標之故意。然查,被告固於偵查中為上開供
述;於本院審理時另辯稱其於收受告訴人之侵權通知書後,
部分商品名稱漏未改正;在博客來拍賣網站上品牌欄位非被
告自為之分類等語(見本院智易卷第48、133 、195 頁)。
嗣本院依被告
聲請函詢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該
公司函覆:「歐娜」品牌名稱係天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
責人為被告)所提供一節,有該公司106 年11月3 日106 博
法字第6 號函1 紙
在卷可稽(見本院智易卷第117 頁),足
認被告於收受告訴人之侵權通知後,確實仍有於商品名稱或
品牌欄位記載「歐娜」中文字。惟倘被告主觀真有將「歐娜
」作為商標使用,並具有攀附告訴人之商標
意圖,其自應將
附表一、二所示全部商品名稱或品牌皆登載為「歐娜」,然
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已如前述,是不論被告係將「歐娜」作
為提供商品之進口商資訊說明,抑或漏未修改刪除「歐娜」
中文字,本院依上述理由認被告此部分辯詞,皆無悖於常情
,要屬可信。是公訴人此部分推論,容有誤解。
㈧公訴人另以商品標示進口商目的係為保固,被告並未說明其
標示進口商歐娜公司究竟有何保固優惠或特殊需求,足認其
辯稱「歐娜」非指告訴人商標等語不可信。惟觀之附表一、
二所示商品為美國生產之「ALTERNA 」商品,均屬消耗品,
應無保固問題,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而言,被告標示進口商
之公司名稱本有實益,自難因被告未說明保固優惠或特殊需
求,遽謂其上開所辯不可採信。
㈨公訴人又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智簡字第21號判決認
以「歐娜」名稱販售「ALTERNA 」商品成立商標法第95條第
2 款之侵害商標權罪。惟查,商標法第95條侵害商標權罪之
成立,本應回歸個案證據逐一檢視犯罪之主觀及客觀構成要
件是否該當,非得謂凡使用「歐娜」中文字販售「ALTERNA
」系列商品一律成立上開犯罪。況該案件屬於個案認定事實
及適用
法律之評價結果,法律上並無拘束本案認定之效果,
是公訴人此部分所舉,容有誤解。
㈩公訴人另提出明馨企業行商業登記資料、橘能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基本資料各1 紙、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與被告間之LINE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 紙等件為據,惟該等資料至多證明與被
告、告訴人間往來之商號及公司資料;告訴人與被告間之協
調經過等事實,尚不
足證明被告有何成立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之侵害商標權罪。
至告訴人另提出如附件三、四所示商標註冊證一節,惟此部
分商標未據檢察官出證,且前者商標除「歐娜」中文字外,
尚有圓圈內含有「AH」英文字圖樣;後者商標則為「歐娜西
斯」中文字、地球儀及綵帶等圖樣,均顯與告訴人於102 年
間取得如附件一、二所示商標註冊證之「歐娜」有所區別,
再佐以被告早於98年間開始販售美國「ALTERNA 」系列商品
,已如前述,自無從依此認定被告有何故意侵害告訴人附件
一、二所示商標權之行為,併此敘明。
六、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尚無從遽認被告有商標法第95條
第1 款之基於行銷目的,於同一商品,使用告訴人如附件一
、二所示「歐娜」商標之行為。從而,被告是否構成上開侵
害商標權之犯罪,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
所稱之犯行,依前開說明,
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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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被告於博客來網站所販售之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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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名稱 │商品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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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歐娜ALTERNA魚子醬保濕護髮素2000ml │潤髮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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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LTERNA魚子醬彈力護髮素250ml │潤髮乳 │
├──┼────────────────────┼─────┤
│ 3 │ALTERNA魚子醬強效保濕乳75ml │保濕液 │
├──┼────────────────────┼─────┤
│ 4 │ALTERNA魚子醬瞬間修復露118ml │保濕液 │
├──┼────────────────────┼─────┤
│ 5 │ALTERNA魚子醬夜間修復精華100ml │保濕液 │
├──┼────────────────────┼─────┤
│ 6 │ALTERNA魚子醬亮彩露30ml │保濕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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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ALTERNA魚子醬瞬間結構緊密劑125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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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歐娜ALTERNA魚子醬髮爽75g │乾洗劑 │
├──┼────────────────────┼─────┤
│ 9 │歐娜ALTERNA TEN頂級夢幻護髮素200ml │潤髮乳 │
├──┼────────────────────┼─────┤
│ 10 │ALTERNA BAMBOO系列保濕髮浴250ml │洗髮精 │
├──┼────────────────────┼─────┤
│ 11 │ALTERNA BAMBOO系列保濕瞬效髮膜2000ml │潤髮乳 │
├──┼────────────────────┼─────┤
│ 12 │ALTERNA BAMBOO系列保濕高效髮膜150ml │潤髮乳 │
├──┼────────────────────┼─────┤
│ 13 │ALTERNA BAMBOO系列強效保濕乳100ml │保濕液 │
├──┼────────────────────┼─────┤
│ 14 │ALTERNA BAMBOO系列前導髮療神油50ml │保濕液 │
├──┼────────────────────┼─────┤
│ 15 │ALTERNA BAMBOO系列炫色髮浴2000ml │洗髮精 │
├──┼────────────────────┼─────┤
│ 16 │ALTERNA BAMBOO系列炫色瞬效髮膜250ml │潤髮乳 │
├──┼────────────────────┼─────┤
│ 17 │ALTERNA BAMBOO系列彈力髮浴250ml │洗髮精 │
├──┼────────────────────┼─────┤
│ 18 │ALTERNA BAMBOO系列炫色瞬效髮膜2000ml │潤髮乳 │
├──┼────────────────────┼─────┤
│ 19 │ALTERNA BAMBOO系列彈力髮浴2000ml │洗髮精 │
├──┼────────────────────┼─────┤
│ 20 │ALTERNA BAMBOO系列彈力瞬效髮膜250ml │潤髮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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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ALTERNA彈力瞬效髮膜2000ml │潤髮乳 │
├──┼────────────────────┼─────┤
│ 22 │ALTERNA BAMBOO系列瑪卡神起100ml │保濕液 │
├──┼────────────────────┼─────┤
│ 23 │ALTERNA BAMBOO系列瑪卡瘋泡170g │ │
├──┼────────────────────┼─────┤
│ 24 │ALTERNA BAMBOO系列豔色髮浴250ml │洗髮精 │
├──┼────────────────────┼─────┤
│ 25 │歐娜ALTERNA BAMBOO系列豔色高效髮膜150ml │潤髮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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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ALTERNA BAMBOO系列豔色瞬效髮膜250ml │潤髮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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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ALTERNA魚子醬逆時光魚子精華60ml │保濕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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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ALTERNA CAVIAR活髮抗落精華液100ml │頭皮保養液│
├──┼────────────────────┼─────┤
│ 29 │ALTERNA紅色強力塑型土50g │造型品 │
├──┼────────────────────┼─────┤
│ 30 │ALTERNA魚子醬完美修飾精華100ml │保濕液 │
├──┼────────────────────┼─────┤
│ 31 │ALTERNA魚子醬彈力洗髮露250ml │洗髮精 │
├──┼────────────────────┼─────┤
│ 32 │ALTERNA魚子醬保濕護髮素250ml │潤髮乳 │
└──┴────────────────────┴─────┘
┌────────────────────────────┐
│附表二:被告於奇摩超級商城網站所販售之商品 │
├──┬────────────────────┬────┤
│編號│商品名稱 │商品功能│
├──┼────────────────────┼────┤
│ 1 │歐娜ALTERNA魚子醬保濕洗髮露2000ml │洗髮精 │
├──┼────────────────────┼────┤
│ 2 │歐娜ALTERNA魚子醬保濕護髮素2000ml │潤髮乳 │
├──┼────────────────────┼────┤
│ 3 │歐娜ALTERNA BAMBOO系列彈力髮浴2000ml │洗髮精 │
├──┼────────────────────┼────┤
│ 4 │歐娜ALTERNA CAVIAR活髮抗落洗髮露250ml │洗髮精 │
├──┼────────────────────┼────┤
│ 5 │歐娜ALTERNA TEN頂級夢幻髮膜150ml │潤髮乳 │
└──┴────────────────────┴────┘
附件一: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見新
竹地檢署偵1394卷第19頁、偵11041 卷第10頁)
附件二: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見新
竹地檢署偵1394卷第20頁、偵11041 卷第11頁)
附件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見新
竹地檢署偵1394卷第25頁)
附件四: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號數281128)(見新竹
地檢署偵1394卷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