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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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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達陣電腦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蕙如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侯柏州係址設新竹市○○路○ 段○○○ 巷○ 號 「達陣電腦有限公司」(下稱達陣公司)之代表人,廖灝明 係達陣公司營業現場實際負責人,並雇用鄭嘉程、胡宇豪擔 任工程師,依廖灝明指示,負責電腦買賣、維修、測試等工 作(達陣電腦公司、侯柏州、廖灝明、鄭嘉程、胡宇豪所涉 犯擅自散布微軟公司教育版光碟罪嫌及達陣公司所涉偽造文 書、商標法罪嫌,均另為不起訴處分)。侯柏州自達陣公司 於97年10月27日設立時即為該公司股東,並自98年10月5 日 起擔任該公司代表人迄今。又侯柏州當時亦於以賴彥龍為代 表人之鐽震公司,負責軟體安裝、維護及電腦維修,故對廖 灝明、賴彥龍於前案甲中共同違反著作權法及廖灝明於前案 乙中再度違反著作權法之慣用手法,及該公司歷來以該種違 反著作權法方式營運之模式均知之甚詳,並可預見廖灝明於 達陣公司將故技重施,竟不違背其本意,容任廖灝明、鄭嘉 程、胡宇豪等為下列犯行:其等4 人明知「MICROSOFT 」、 「WINDOWS 」等商標圖樣,業由微軟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 標準局或改制後之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在案,並取得 指定使用於標貼、電腦等商品之商標權,迄今仍在專用期間 內;又微軟公司就視窗(Windows )作業系統採用授權序號 (Product Key ,又稱產品金鑰,係以英文、數字混合25碼 之方式記載)方式、就每項產品之授權序號予一定公式化之 計算,並印刷在真品證明標籤(下稱其英文名稱COA ,即 Certificate of Authenticity )上,消費者於安裝視窗作 業系統時,必須輸入前述授權序號,經稽核符合光碟內運算 機制,始能繼續安裝完成,以避免盜版猖獗之情形,而該等 真品證明標籤上記載「Windows 」等產品名稱,以及該產品 獨一無二之授權序號,用以表彰該電腦軟體產品為微軟公司 授權生產之真品文意,屬於準私文書,且該真品證明標籤不 應獨立販售;其等亦明知各種版本之Windows 、Office、 Word、Excel 、Outlook 、Powerpoint、Access、InfoPath 、OneNote 、Powerp oint 、Publisher 及起訴書附表1 至 4 中之其他程式等電腦軟體,係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 程式著作,且微軟公司所出售之上開電腦軟體均編列有分辨 授權所需之不同產品金鑰,並於軟體使用說明書(使用者授 權合約)已清楚說明每套軟體除供備份、存檔或另有約定外 ,僅能安裝於1 部電腦主機,任何人非經著作權人微軟公司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而侵害著作財產權。詎廖灝明 、侯柏州、鄭嘉程、胡宇豪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 意圖銷售或陳列而重製之犯意聯絡,未經微軟公司之同意或 授權,自104 年7 月23日前某日至105 年2 月18日止,在達 陣電腦公司營業場所內擅自重製微軟電腦之上開電腦程式至 起訴書附表1 至4 所示之物(除起訴書附表1 編號A5、A6及 附表4 編號D72 ),而將電腦硬體設備連同重置安裝之電腦 程式一併搭配出售予消費者,因認廖灝明、侯柏州、鄭嘉程 、胡宇豪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3條第3 款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而侵害 他人之著作權罪嫌,而達陣公司因其名義負責人即侯柏州、 實際負責人廖灝明執行業務犯上述之罪,自應依著作權法第 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2 項 所定之罰金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同案被告廖灝明、侯柏州、鄭嘉程、 胡宇豪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3條第3 款以 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而侵害他 人之著作權罪嫌,被告達陣公司應依同法第101 條之規定科 處前揭規定之罰金刑;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之規定,同法 第91條第1 項、第2 項、第93條第3 款之罪須告訴乃論。茲 告訴人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達陣公司已撤回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智訴卷第18 3 頁),揆諸前開規定,就被告達陣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 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