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竹簡字第 5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鼎崴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裕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3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鼎崴實業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違反應有 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科罰金新臺幣伍 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秀芬(已歿,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等部分,另由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為鼎崴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鼎崴公司)之負責人,為事業 之經營負責人,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雇主 。鼎崴公司於105 年7 月11日派受僱人莊順富至址設新竹市 ○○街○○○ 號之協和冷凍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的頂樓(下稱上 開地點)丈量架設太陽能設備之面積,鼎崴公司本應注意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為防止有墜落 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 設備,且依職業安全衛生規則第224 條第2 項之規定,雇主 對於在高度2 公尺以上未設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之 工作場所開口,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 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而依當時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即指派 莊順富至上開地點進行丈量工作,致莊順富於同日下午2 時 許,在該處以左手撐在上開地點後方建築物之牆面上,身體 橫跨在防火巷上方時,不慎墜落至1 樓地面,經送醫急救後 ,於同日下午4 時38分許,因高處墜落導致頭部鈍力損傷而 死亡。 二、證據: (一)證人即現任鼎崴公司負責人洪裕涵於偵查中之陳述(承認鼎 崴公司未盡注意義務,見新竹地檢署105 年度相續字第7 號 卷,下稱相續字卷,第20至21頁)。 (二)證人施復程於警詢中之陳述(見新竹地檢署105 年度相字第 454 號卷,下稱相字卷,第9 至10頁)。 (三)證人陳禮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見相字卷第11至12頁、 第31至32頁)。 (四)新竹市消防局救護紀錄表、新竹馬偕紀念醫院普通診斷證明 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現場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 生署105 年11月25日勞職北5 字第10510423352 號函暨所檢 附之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各1 份、相驗照片12張、現場 照片21張(見相字卷第16至17頁、第19至29頁、第34至42頁 、第45至51頁;相續字卷第7 至16頁)。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 規定,致發生同法第37條第2 項第1 款之死亡職業災害,應 依同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 (二)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未採取相關安全防護 措施,致被害人莊順富不慎墜落而死亡,行為確有不當,然 念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履 行完畢,此有收據2 紙附卷足佐(見相續字卷第22至23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以示懲儆 。又被告並非自然人,事實上無從易服勞役,自毋庸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 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 違反第6 條第1 項或第16條第1 項之規定,致發生第37條第2 項 第1 款之災害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