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竹簡字第 5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動物保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滿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4986、4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之一以在網際網路之網站上傳送 虐待動物影像供人觀覽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甲○○基於將虐待蜥蜴之影片上傳至網際網路之網站上供人 連結點選而觀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月13日前之某日,在 其位於新竹市○○路 ○段○○○號409室居處內,利用其行動電 話連結網路設備,以帳號「陳威」登入「LINE」通訊軟體後 ,將其使用繩線綑綁其所飼養之草原巨蜥幼蜥脖頸,並吊掛 任其扭動掙扎之虐待蜥蜴過程影片,以對外公開之方式上傳 至其所加入之「蜥…詢問」社交群組上,而以此方法供人連 結點選觀覽。經民眾檢舉並提供甲○○上傳至上開社交群 組之影片資料予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始循線查悉上情 。 ㈡、案經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告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346號他卷第50頁至第51頁) 。 ㈡、證人即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約僱人員李明珊於偵查中之 證述(346號他卷第6頁至第7頁)。 ㈢、LINE通訊軟體「蜥…詢問」群組擷圖畫面翻拍照片、FACEBO OK社群網站「陳威」網頁翻拍資料各3張及虐蜥光碟1片(34 6號他卷第9頁至第14頁、外放證物袋)。 三、論罪及科刑: ㈠、所謂散布者,係指將具有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客體 予以散發傳布於公眾,自應有實際交付行為,始足當之。經 查,本案被告甲○○係將內容含有使用繩線綑綁吊勒蜥蜴脖 頸之虐待蜥蜴過程照片之電磁紀錄,利用行動電話設備連結 網際網路加以上傳至LINE通訊軟體「蜥…詢問」群組之方式 ,在網頁上供人連結觀覽,係以實際交付之散發傳布行為以 外之他法供人觀覽。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動物保護法第27 條之 1之「以他法」將虐待動物過程之影片傳送至網際網路 之網站上供人觀覽罪,公訴人認係以「散布」之手段為之, 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甲○○僅因其所飼養之草原巨蜥幼蜥在其床上排 泄,竟使用繩線綑綁該幼蜥,無視其奮力扭扎且動物亦有害 怕、恐懼、痛苦等生理及心理之感官知覺,被告行為顯屬過 當,甚至以手機透過LINE通訊軟體連接「蜥…詢問」社交群 組,使不特定人得以閱覽上開虐待動物之影像,影響社會善 良風氣,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於偵查中雖坦認犯行,惟不 知反省改過之犯後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之危害程度,並考量其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從事電動場 服務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動物保護法第 27條之1、第 6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27條之1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6條、第10條或第12條第1項之文字、圖 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 供人觀賞、聽聞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 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動物保護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