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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金章 被    告 金北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蔡美燕 被    告 長虹企業行 兼 代 表 人 姜正鴻 被    告 李紹保 被   告 上芫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銘仁 上五人選任 辯 護 人 楊隆源律師 被   告 林廷鋒 被   告 陳苑宜 被   告 新聲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廷芳 被   告 金雄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興煥 上 四 人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續字第22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均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 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郭金章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罪,共四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緩刑肆 年,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 蔡美燕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罪,共四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 一至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二編號三至四之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壹佰 貳拾萬元。 李紹保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罪,共二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伍拾萬元。 林廷鋒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罪,共四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四編號 一至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四編號三至四之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壹佰 貳拾萬元。 陳苑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罪,共四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五編號 一至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五編號三至四之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壹佰 貳拾萬元。 金北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三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 罰金,應處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上芫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新聲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 金雄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四罪,各處如附表七所 示之罰金,應處罰金新台幣捌拾萬元。 姜正鴻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三 罪,各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於本判決確定日 起參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陸拾萬元。 長虹企業社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 害投標罪,共三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罰金,應處罰金新臺幣 肆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二)王爺壟案部 分」之編號應更正為「(一)王爺壟案部份」、證據部份應 補充「被告郭金章等9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等就起訴書所載之罪,願受如主文欄 所示之刑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 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 決,合予敘明。 三、應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3 項、第5 項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項、第7 項、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而符合前述得上訴之情形,應於判決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 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被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郭金章 ┌───┬───────┬──────────────────────┐ │ 編號 │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一│郭金章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犯罪事實二(二│郭金章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犯罪事實二(三│郭金章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犯罪事實二(四│郭金章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蔡美燕 ┌───┬───────┬──────────────────────┐ │ 編號 │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一│蔡美燕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 │犯罪事實二(二│蔡美燕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3 │犯罪事實二(三│蔡美燕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犯罪事實二(四│蔡美燕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三:李紹保 ┌───┬───────┬──────────────────────┐ │ 編號 │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三│李紹保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犯罪事實二(四│李紹保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四:林廷峰 ┌───┬───────┬──────────────────────┐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一│林廷峰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 │犯罪事實二(二│林廷峰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3 │犯罪事實二(三│林廷峰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犯罪事實二(四│林廷峰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五:陳苑宜 ┌───┬───────┬──────────────────────┐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一│陳苑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 │犯罪事實二(二│陳苑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3 │犯罪事實二(三│陳苑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犯罪事實二(四│陳苑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六:金北企業有限公司 ┌───┬───────┬──────────────────────┐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一│金北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 │ │ │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 ├───┼───────┼──────────────────────┤ │ 2 │犯罪事實二(三│金北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 │ │ │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 ├───┼───────┼──────────────────────┤ │ 3 │犯罪事實二(四│金北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 │ │ │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 └───┴───────┴──────────────────────┘ 附表七:金雄企業有限公司 ┌───┬───────┬──────────────────────┐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一│金雄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 │ │ │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 ├───┼───────┼──────────────────────┤ │ 2 │犯罪事實二(二│金雄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 │ │ │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 ├───┼───────┼──────────────────────┤ │ 3 │犯罪事實二(三│金雄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 │ │ │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 ├───┼───────┼──────────────────────┤ │ 4 │犯罪事實二(四│金雄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 │ │ │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 └───┴───────┴──────────────────────┘ 附表八:姜正鴻 ┌───┬───────┬──────────────────────┐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二│姜正鴻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 │ │)部分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犯罪事實二(三│姜正鴻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 │ │)部分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 │犯罪事實二(四│姜正鴻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妨害投標│ │ │)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九:長虹企業有限公司 ┌───┬───────┬──────────────────────┐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二│長虹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罰金新台幣壹拾伍│ │ │ │萬元。 │ ├───┼───────┼──────────────────────┤ │ 2 │犯罪事實二(三│長虹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罰金新台幣壹拾伍│ │ │ │萬元。 │ ├───┼───────┼──────────────────────┤ │ 3 │犯罪事實二(四│長虹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罰金新台幣壹拾伍│ │ │ │萬元。 │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 年度偵續字第22 號 被 告 郭金章 男 64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金北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市○○路000號 兼代 表 人 蔡美燕 女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6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長虹企業行 設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 樓 兼代 表 人 姜正鴻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李紹保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上芫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區○○路000號 代 表 人 郭銘仁 住同上 上五人選任 楊隆源律師 辯 護 人 被 告 林廷鋒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居新竹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苑宜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居新竹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新聲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路00號 代 表 人 林廷芳 住同上 被 告 金雄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路000號 代 表 人 謝興煥 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廷鋒係址設新竹縣○○鄉○○路00號之新聲樂工程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新聲樂公司,代表人:林廷芳)及址設新竹縣 ○○鄉○○路000號之金雄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雄公 司,代表人:謝興煥)實際負責人;陳苑宜係林廷鋒之妻, 受林廷鋒指示處理上開2公司之文書、行政業務。郭金章係 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上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上 芫公司,代表人:郭銘仁)及址設新竹縣○○市○○路000 號之金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北公司)實際負責人;蔡美 燕係金北公司之代表人,並受郭金章指示處理上開2公司之 文書、行政業務。姜正鴻係址設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 00號1樓之長虹企業社負責人。李紹保則係上芫公司之員工 ,受郭金章指示處理一般公司業務。 二、緣新竹縣瓦斯管理處(於民國101年1月1日改制為新竹瓦斯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瓦斯公司)於100年至101年間,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分別以公開招標方式公告辦理「湖口鄉王 爺壟(達生路)輸配氣管新設工程(施工費)乙式」案(下 稱王爺壟案;標案案號:GC000-00-00號,預算金額:新臺 幣(下同)204萬2,245元,決標方式:最低標)、「竹北市 隘口八街(大 大樓表外管工程(施工費)乙式」案(下稱 隘口八街案;標案案號:GC000-00-00號,預算金額:141萬 4,434元,決標方式:最低標)、「竹北市興隆路一段(景 泰然)大樓表外管工程(施工費)乙式」案(下稱景泰然案 ;標案案號:GC000-00-00號,預算金額:80萬1,885元,決 標方式:最低標)、「竹北市溪州路輸氣管聯絡工程(施工 費)乙式」案(下稱溪州路案;標案案號:GC000-00-00號 ,預算金額:98萬2,816元,決標方式:最低標)等4件標案 。林廷鋒、郭金章等人分別共同為下列犯行: (二)王爺壟案部分: 林廷鋒獲知該標案之公告後有意投標,考量該標案履約期 限急迫,惟恐參與投標之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為確保該 標案能於第1次開標即由新聲樂公司得標,竟與陳苑宜、 郭金章、蔡美燕共同基於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 意聯絡,由林廷鋒指示陳苑宜製作新聲樂及金雄公司之招 標企畫案說明書及標單等資料後送至新竹瓦斯公司參與投 標,並將投標資訊與金額告知郭金章後,由郭金章依雙方 議妥之金額指示蔡美燕製作金北公司之招標企畫案說明書 及標單等資料送至新竹瓦斯公司參與投標;林廷鋒、陳苑 宜及蔡美燕復於100年12月15日,分別代表新聲樂、金雄 及金北公司出席該標案之開標。其等上開行為致新竹瓦斯 公司承辦人誤以為該標案有3家以上不同之合格廠商參與 投標,係屬公平競爭而予開標,並由新聲樂公司以195萬 元順利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隘口八街案部分: 郭金章獲知該標案之公告後有意投標,考量該標案履約期 限急迫,惟恐參與投標之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為確保該 標案能於第1次開標即由上芫公司得標,竟與蔡美燕、林 廷鋒、陳苑宜共同基於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聯絡,由郭金章先向姜正鴻借用長虹企業行名義投標,姜 正鴻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容許郭金 章使用長虹企業社名義投標;郭金章復指示蔡美燕製作上 芫公司及長虹企業行之招標企畫案說明書及標單等資料後 送至新竹瓦斯公司參與投標,並將投標資訊與金額告知林 廷鋒後,由林廷鋒依雙方議妥之金額指示陳苑宜製作金雄 公司之招標企畫案說明書及標單等資料送至新竹瓦斯公司 參與投標;上芫公司負責人郭銘仁及陳苑宜復於101年1月 20日,分別代表上芫及金雄公司出席該標案之開標。其等 上開行為致新竹瓦斯公司承辦人誤以為該標案有3家以上 不同之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係屬公平競爭而予開標,並由 上芫公司經2次減價後以135萬元順利得標,而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 (三)景泰然案部分: 郭金章獲知該標案之公告後有意投標,考量該標案履約期 限急迫,惟恐參與投標之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為確保該 標案能於第1次開標即由金北公司得標,竟與蔡美燕、林 廷鋒、陳苑宜共同基於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聯絡,由郭金章先向姜正鴻借用長虹企業行名義投標,姜 正鴻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容許郭金 章使用長虹企業社名義投標;郭金章復指示蔡美燕製作金 北公司及長虹企業行之招標企畫案說明書及標單等資料後 送至新竹瓦斯公司參與投標,並將投標資訊與金額告知林 廷鋒後,由林廷鋒依雙方議妥之金額指示陳苑宜製作金雄 公司之招標企畫案說明書及標單等資料送至新竹瓦斯公司 參與投標;郭金章再指示知悉上情而與其等同具犯意聯絡 之李紹保於100年11月17日,與蔡美燕分別代表長虹企業 行及金北公司出席該標案之開標。其等上開行為致新竹瓦 斯公司承辦人誤以為該標案有3家以上不同之合格廠商參 與投標,係屬公平競爭而予開標,雖經3次減價後仍無得 為決標對象而廢標(金北公司於第2次開標時以底價承包 而順利得標),然仍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溪州路案部分: 郭金章獲知該標案之公告後有意投標,考量該標案履約期 限急迫,惟恐參與投標之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為確保該 標案能於第1次開標即由金北公司得標,竟與蔡美燕、林 廷鋒、陳苑宜共同基於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聯絡,由郭金章先向姜正鴻借用長虹企業行名義投標,姜 正鴻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容許郭金 章使用長虹企業社名義投標;郭金章復指示蔡美燕製作金 北公司及長虹企業行之招標企畫案說明書及標單等資料後 送至新竹瓦斯公司參與投標,並將投標資訊與金額告知林 廷鋒後,由林廷鋒依雙方議妥之金額指示陳苑宜製作金雄 公司之招標企畫案說明書及標單等資料送至新竹瓦斯公司 參與投標;郭金章再指示知悉上情而與其等同具犯意聯絡 之李紹保於101年10月3日,與蔡美燕、陳苑宜分別代表長 虹企業行、金北公司及金雄公司出席該標案之開標。其等 上開行為致新竹瓦斯公司承辦人誤以為該標案有3家以上 不同之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係屬公平競爭而予開標,雖最 終由第三人勝海工程有限公司得標,然仍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告發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廷鋒、陳苑宜、郭金章、蔡美燕 、姜正鴻及李紹保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告新聲樂、金雄及上 芫公司之代表人林廷芳、謝興煥及郭銘仁所述大致相符,復 有上開各該公司之登記查詢資料、上開4件標案之投標廠商 證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施工計畫書、投標文件、開 (決)標紀錄、開標結果請示單、出席開標紀錄表、退還押 標金申請單、決標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押標金付款之銀行 交易傳票、工程合約及新竹瓦斯公司工程採購明細(均影本 )等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郭金章等人犯嫌予認 定。 二、核被告林廷鋒、陳苑宜、郭金章、蔡美燕、李紹保等人所為 ,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罪嫌;被告姜正鴻係犯同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 用本人名義投標罪嫌;被告新聲樂、金雄、上芫、金北公司 及長虹企業社,則均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罰金。被告 郭金章等人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許大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賴雅琳 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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