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7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鑫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
偵字第1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鑫民為宗虹企業有限公司之司機,為
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上午9 時1 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沿新竹縣竹北市
○○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駛至該路段51號前時,原應注意
車輛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及車輛行駛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
然前行,
適告訴人林裕軒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白地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亦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靠右
行駛而與有過失,雙方因此發生碰撞,致林裕軒人車倒地受
有頭部外傷併右側硬腦膜下出血、骨盆骨折、右側遠端橈骨
尺骨骨折、右側脛骨腓骨骨折、左側股骨幹與遠端骨折、左
側脛骨平台骨折、會陰部挫傷併陰莖損傷及多處撕裂傷等傷
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
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
定,須
告訴乃論,茲林裕軒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按,
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