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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易字第 7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7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鑫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 偵字第1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鑫民為宗虹企業有限公司之司機,為 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上午9 時1 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沿新竹縣竹北市 ○○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駛至該路段51號前時,原應注意 車輛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及車輛行駛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 然前行,告訴人林裕軒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白地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亦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靠右 行駛而與有過失,雙方因此發生碰撞,致林裕軒人車倒地受 有頭部外傷併右側硬腦膜下出血、骨盆骨折、右側遠端橈骨 尺骨骨折、右側脛骨腓骨骨折、左側股骨幹與遠端骨折、左 側脛骨平台骨折、會陰部挫傷併陰莖損傷及多處撕裂傷等傷 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 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林裕軒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