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何達夫
被 告 江宏鈞
格努斯企業社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清志
關西鎮錦山派出所所長
新埔分局局長陳啟明
新竹縣警察局局長張榮興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新竹工務段段長
巫清煒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處長陳營富
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陳彥伯
臺灣省新竹縣政府縣長邱鏡淳
臺灣省新竹縣政府工務處長羅昌傑
詹淇惠 雲林縣○○鄉○○村○○路○○號
楊子桓 新竹市○○街○○○巷○弄○○號2樓
張清志兒子
張清明
安
乃吉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郭炳裕
新竹縣關西鎮鎮長 吳發仁
新竹縣關西鎮調解委員會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146 號
公共危險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