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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附民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何達夫 被   告 江宏鈞       格努斯企業社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清志       關西鎮錦山派出所所長       新埔分局局長陳啟明       新竹縣警察局局長張榮興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新竹工務段段長       巫清煒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處長陳營富       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陳彥伯       臺灣省新竹縣政府縣長邱鏡淳       臺灣省新竹縣政府工務處長羅昌傑       詹淇惠 雲林縣○○鄉○○村○○路○○號       楊子桓 新竹市○○街○○○巷○弄○○號2樓       張清志兒子       張清明       安乃吉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郭炳裕       新竹縣關西鎮鎮長 吳發仁       新竹縣關西鎮調解委員會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146 號公共危險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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