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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易字第 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誌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 21日下午2時29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傅伊君                      書記官 劉佳紋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 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林誌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 年內按照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2號和解筆錄內容向揚勝工 程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誌翰前為揚勝工程有限公司(設新竹縣○○市○○○路○○ ○號,下稱揚勝公司)經理,擔任指揮員工調度、收取客戶 帳款、發放員工薪資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林誌翰於附 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臺中市、新竹縣等處,收受業務上 所經手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帳款、員工薪資、員工保險費等金 錢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旋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 接續將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以侵占入己。嗣揚 勝公司發覺有異,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 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因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業經公 訴人與被告為不宣告沒收之協商合意,爰不予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判決而符合前述得上訴之情形,應於判決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法庭 書記官 劉佳紋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時間 │地點 │款項名稱 │金額 │ │號│ │ │ │(新臺幣) │ ├─┼────┼────┼─────┼──────┤ │1 │106年7月│臺中市雅│往來廠商 │1萬4,650元。│ │ │間某日 │潭路某處│東邑人力公│ │ │ │ │ │司帳款 │ │ ├─┼────┼────┼─────┼──────┤ │2 │106年7月│臺中市西│往來廠商 │2,500元。 │ │ │間某日 │屯區西林│林鴻鈞帳款│ │ │ │ │巷某處 │ │ │ ├─┼────┼────┼─────┼──────┤ │3 │106年8月│臺中市中│往來廠商晏│2萬2,680元。│ │ │某日 │清路某處│裕公司帳款│ │ ├─┼────┼────┼─────┼──────┤ │4 │106年8月│臺中市中│往來廠商弘│2,000元。 │ │ │某日 │清路某處│旺公司帳款│ │ ├─┼────┼────┼─────┼──────┤ │5 │106年8月│臺中市西│往來廠商「│2,500元。 │ │ │某日 │屯路某處│鐵工張」帳│ │ │ │ │ │款 │ │ ├─┼────┼────┼─────┼──────┤ │6 │106年8月│臺中市后│往來廠商「│2,000元。 │ │ │某日 │里區甲后│全益」帳款│ │ │ │ │路某處 │ │ │ ├─┼────┼────┼─────┼──────┤ │7 │106年8月│臺中市上│往來廠商永│2,250元。 │ │ │某日 │楓國小附│峻公司帳款│ │ │ │ │近某處 │ │ │ ├─┼────┼────┼─────┼──────┤ │8 │106年8月│臺中市臺│往來廠商陳│6,000元 │ │ │某日 │灣大道某│昇隆帳款 │ │ │ │ │處 │ │ │ │ │ │ │ │ │ ├─┼────┼────┼─────┼──────┤ │9 │106年8月│臺中市西│往來廠商林│2萬5,000元 │ │ │某日 │屯區西林│鴻鈞帳款 │ │ │ │ │巷某處 │ │ │ ├─┼────┼────┼─────┼──────┤ │10│106年8月│臺中市中│揚勝公司會│4,200元 │ │ │某日 │興路696 │計人員所交│ │ │ │ │號 │付被告轉交│ │ │ │ │ │之員工團體│ │ │ │ │ │保險費用 │ │ ├─┼────┼────┼─────┼──────┤ │11│106年8月│揚勝公司│揚勝公司交│3萬9,071元 │ │ │某日 │位於新竹│予被告應發│ │ │ │ │縣竹北市│放予員工薪│ │ │ │ │中正西路│資之剩餘款│ │ │ │ │之辦公室│ │ │ ├─┼────┼────┼─────┼──────┤ │ │總計 │ │ │12萬2,85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