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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易字第 86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昭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350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 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庭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湯淑嵐                      書記官 呂苗澂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林昭順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失竊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昭順於民國106年3月間經強固保全公司派駐在新竹市○區 ○○○路○號之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亞公司)擔 任保全人員期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5月10 日晚間8時許下班後返回聯亞公司,俟晚班保全同事林元龍 於同日晚間10時許下班離開公司後,藉故滯留在聯亞公司內 ,並步行至3樓辦公室,見右側大門未上鎖,旋擅自開門進 入辦公室,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聯亞科技員工置放在辦公 桌抽屜或桌面之財物,得手後,欲下樓離開之際,適為返回 聯亞公司抽查保全業務之總務鄧志豪所目擊,林昭順因恐事 跡敗露,旋以如廁為由倉皇離去,並於翌(11)日起持竊得 之大潤發禮卷,前往大潤發新竹忠孝店、大潤發土城店、大 潤發頭份店、大潤發臺東店消費購物。嗣吳心玫等人於106 年5月11日上午7時40分許起陸續發覺失竊,旋報警處理,經 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及失竊禮卷流向,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被告林昭順前於10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 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 68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10 4年9月4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鄒茂瑜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呂苗澂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員工 │失竊物品 │ ├──┼────┼───────────────────┤ │1 │曾資雅 │1.大潤發禮卷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 │ │ │2.零錢56元。 │ ├──┼────┼───────────────────┤ │2 │吳心玫 │現金300元。 │ ├──┼────┼───────────────────┤ │3 │呂柏賢 │現金200元。 │ ├──┼────┼───────────────────┤ │4 │宋茹嬅 │現金300元。 │ ├──┼────┼───────────────────┤ │5 │葉佳文 │1.大潤發禮券4160元。 │ │ │ │2.現金600元。 │ ├──┼────┼───────────────────┤ │6 │劉蔚華 │現金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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