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智簡附民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吉聲影視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丁 被   告 林春億 上列被告林春億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智訴字第8 號違反著作權法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