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智簡附民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吉聲影視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丁 被   告 林春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七年度智簡 附民字第七 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按審理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刑事案件被告 所犯者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上開 規定應由本院刑事庭自為裁判,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所為 之107 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 號裁定,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 理,自有違誤,爰依職權撤銷上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