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吉聲影視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家丁
被 告 林春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七年度智簡
附民字第七 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按審理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
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
刑事案件被告
所犯者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上開
規定應由本院刑事庭自為裁判,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所為
之107 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 號裁定,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
理,自有違誤,爰
依職權撤銷上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