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鵬誌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緝字第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鵬誌犯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叄月。
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幣、道具,
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彭鵬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未經梁意卓之同意,於民國
102年1月10日凌晨4時24分許,在新竹市○○路○○○號5樓房
屋,利用電腦設備聯結網際網路後,輸入梁意卓之星城網路
遊戲帳號「leo810」(暱稱:梁老大)及密碼登入該遊戲,
而以此
不正方法連線至遊戲公司之伺服器主機後,接續將該
帳號內所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幣、機會卡、命運卡等道具
(遊戲幣部分,合計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000元),轉
入其向不知情之黃永鳴(所涉
詐欺罪嫌部分業經
不起訴處分
確定)借用之「j00000000」帳號(暱稱:竹東瘋子明)內
,以此方式變更上開遊戲幣及虛擬道具之電磁紀錄的方式,
而取得原屬梁意卓之財產利益。
嗣梁意卓於102年1月12日登
入上開遊戲後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㈡案經梁意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
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彭鵬誌於偵查中之
自白(見198號偵緝卷第26至27頁、
第34頁)。
㈡
告訴人梁意卓於警詢時之指訴(見22628 號偵卷第9 至10頁
)。
㈢
證人黃永鳴、梁曉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22628 號偵
卷第3至4頁、第7至8頁、第11至12頁、10668號偵卷第50至
51頁、第第54至55頁)。
㈣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帳號證明書、交易歷程、IP歷程、
遊戲對話歷程、會員申請資料、凱擘大寬頻使用者資料各1
份(見22628號偵卷第13至19頁、第21頁)。
三、論罪
科刑
㈠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3業於民國103年6月18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該條第1項之
法定刑
由「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
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
罰金(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因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並未較
為有利,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適用被告行為
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3論處。
㈡
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及第339條之3第1、2項,均分所謂
「取財」及「得利」,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
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
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而網路遊戲之幣值或道具雖為虛擬之物
,然具一定市場經濟價值,而可換取參與他人提供網路遊戲
之權利,自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無訛。又按刑法第
339條之3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所謂輸入不正指令,不限於
以輸入
錯誤指令或竄改電腦系統內已存在的紀錄等為限,尚
包括以不正當方式取得他人密碼再予輸入並變更他人財產紀
錄之情形;而該條所規定之不正方法,參考外國立法例及網
路公約之規定,自包含無權使用在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字第4426號判決意旨
參照)。再按刑法第339條之3之規定
係針對不法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且已生取得他人財
產或財產上不法利益結果之行為所為之規範,若係藉由不正
方法,使線上遊戲虛擬道具之權利發生變更,該等虛擬道具
具有現實之財產價值並常為玩家交易之客體,自屬取得財產
上不法利益而使他人財產權發生變更,即應適用刑法第339
條之3第2項之規定。又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
構成要件,
已涵括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之全部構成
要件,基於全部法應優於一部法而適用之法理,自應適用全
部法之規定即依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
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
處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107年度
上訴字第398號、第39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未取得
告訴人梁意卓之同意,擅自輸入告訴人之帳號
、密碼登入其星城網路遊戲帳號,
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
旨,應屬無權使用之不正方法甚明。又被告登入告訴人之帳
號後,復變更網路遊戲主機內之電磁紀錄,將告訴人帳號內
之遊戲幣、道具移轉至其向證人黃永鳴借用之遊戲帳號內供
己使用,因而取得網路遊戲中虛擬道具及遊戲幣之處分利益
,自屬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之3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
利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變更網路遊戲主機內之電磁紀錄,
將告訴人帳號內之遊戲幣10幾萬、遊戲點數500點移轉至其
所操控之遊戲帳號名下,然依遊戲公司所提供之交易歷程,
僅有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幣、道具移轉紀錄,此有宏鑫多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歷程2紙附卷
可稽(見22628號偵卷第14至
15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移轉告訴人帳號內之
遊戲點數500點,是認被告變更電磁紀錄所獲取之不法利益
應為附表所示之遊戲幣、道具,應予敘明。
㈣至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
及修正前第339條之3第2項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
紀錄得利罪,然被告上開所為雖亦同時該當刑法第358條之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罪與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
磁紀錄罪之構成要件,惟被告擅自輸入告訴人之帳號、密碼
並變更前揭電磁紀錄之行為,既須依刑法第358條、第359條
等規定之構成要件相加始得完全規範之,可見該二條之規定
相較於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規定,亦同係一部法與全部
法之別,依前述全部法應優於一部法而適用之法理,自應直
接適用後者加以處斷而無論以前者之必要,故公訴意旨認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容有誤會,
併予
敘明。
㈤又被告於102年1月10日凌晨4時24分起至同日凌晨4時59分止
,先後將告訴人帳號內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幣、裝備、道具,
移轉予被告所使用之帳號內,其以不正方法變更在遊戲伺服
器之電磁紀錄之行為,係於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
且侵害同一財產監督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難以強行分開,為數個舉動
接續施行之
接續犯,應仍僅成立一罪。
㈥被告前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審訴字第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3月,
並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於101年10月8日縮短刑
期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
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
其刑。
㈦爰
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竟圖小利,無
故登入他人遊戲帳號,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得利,致使
他人受有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
犯後坦承
犯行,且詐
得利益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且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
定,應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上開犯行所得未扣案之遊戲幣及道具,自屬犯罪
所得,遊戲幣部分換算價值約1,000元,
業據告訴人於警詢
時指述在卷(見22628號偵卷第9頁背面),均應依上開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五、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
得喪紀錄得利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雖不符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得
易科罰金規定,但本院所宣告之刑為有
期徒刑3月,依同條第3項規定,得易服
社會勞動,是本件依
刑事訴訟第449條第3項規定,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併予敘
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
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
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
│轉出時間 │轉出暱稱│轉入暱稱 │轉出物品或星幣│
│ │ │ │ │
├───────┼────┼─────┼───────┤
│102年1月10日 │梁老大 │竹東瘋子明│機會卡1張 │
│凌晨4時24分 │ │ │ │
├───────┼────┼─────┼───────┤
│102年1月10日 │梁老大 │竹東瘋子明│150,000星幣 │
│凌晨4時24分 │ │ │ │
├───────┼────┼─────┼───────┤
│102年1月10日 │梁老大 │竹東瘋子明│命運卡1張 │
│凌晨4時41分 │ │ │ │
├───────┼────┼─────┼───────┤
│102年1月10日 │梁老大 │竹東瘋子明│機會卡1張 │
│凌晨4時42分 │ │ │ │
├───────┼────┼─────┼───────┤
│102年1月10日 │梁老大 │竹東瘋子明│62,000星幣 │
│凌晨4時52分 │ │ │ │
├───────┼────┼─────┼───────┤
│102年1月10日 │梁老大 │竹東瘋子明│53,000星幣 │
│凌晨4時59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