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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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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竹簡字第 1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鵬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緝字第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鵬誌犯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叄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幣、道具,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彭鵬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未經梁意卓之同意,於民國 102年1月10日凌晨4時24分許,在新竹市○○路○○○號5樓房 屋,利用電腦設備聯結網際網路後,輸入梁意卓之星城網路 遊戲帳號「leo810」(暱稱:梁老大)及密碼登入該遊戲, 而以此不正方法連線至遊戲公司之伺服器主機後,接續將該 帳號內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幣、機會卡、命運卡等道具 (遊戲幣部分,合計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000元),轉 入其向不知情之黃永鳴(所涉詐欺罪嫌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 確定)借用之「j00000000」帳號(暱稱:竹東瘋子明)內 ,以此方式變更上開遊戲幣及虛擬道具之電磁紀錄的方式, 而取得原屬梁意卓之財產利益。嗣梁意卓於102年1月12日登 入上開遊戲後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㈡案經梁意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彭鵬誌於偵查中之自白(見198號偵緝卷第26至27頁、 第34頁)。 ㈡告訴人梁意卓於警詢時之指訴(見22628 號偵卷第9 至10頁 )。 ㈢證人黃永鳴、梁曉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22628 號偵 卷第3至4頁、第7至8頁、第11至12頁、10668號偵卷第50至 51頁、第第54至55頁)。 ㈣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帳號證明書、交易歷程、IP歷程、 遊戲對話歷程、會員申請資料、凱擘大寬頻使用者資料各1 份(見22628號偵卷第13至19頁、第21頁)。 三、論罪科刑 ㈠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3業於民國103年6月18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該條第1項之法定刑 由「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因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並未較 為有利,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 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3論處。 ㈡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及第339條之3第1、2項,均分所謂 「取財」及「得利」,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 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 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而網路遊戲之幣值或道具雖為虛擬之物 ,然具一定市場經濟價值,而可換取參與他人提供網路遊戲 之權利,自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無訛。又按刑法第 339條之3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所謂輸入不正指令,不限於 以輸入錯誤指令或竄改電腦系統內已存在的紀錄等為限,尚 包括以不正當方式取得他人密碼再予輸入並變更他人財產紀 錄之情形;而該條所規定之不正方法,參考外國立法例及網 路公約之規定,自包含無權使用在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字第442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39條之3之規定 係針對不法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且已生取得他人財 產或財產上不法利益結果之行為所為之規範,若係藉由不正 方法,使線上遊戲虛擬道具之權利發生變更,該等虛擬道具 具有現實之財產價值並常為玩家交易之客體,自屬取得財產 上不法利益而使他人財產權發生變更,即應適用刑法第339 條之3第2項之規定。又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構成要件, 已涵括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之全部構成 要件,基於全部法應優於一部法而適用之法理,自應適用全 部法之規定即依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 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98號、第39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未取得告訴人梁意卓之同意,擅自輸入告訴人之帳號 、密碼登入其星城網路遊戲帳號,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 旨,應屬無權使用之不正方法甚明。又被告登入告訴人之帳 號後,復變更網路遊戲主機內之電磁紀錄,將告訴人帳號內 之遊戲幣、道具移轉至其向證人黃永鳴借用之遊戲帳號內供 己使用,因而取得網路遊戲中虛擬道具及遊戲幣之處分利益 ,自屬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之3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 利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變更網路遊戲主機內之電磁紀錄, 將告訴人帳號內之遊戲幣10幾萬、遊戲點數500點移轉至其 所操控之遊戲帳號名下,然依遊戲公司所提供之交易歷程, 僅有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幣、道具移轉紀錄,此有宏鑫多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歷程2紙附卷可稽(見22628號偵卷第14至 15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移轉告訴人帳號內之 遊戲點數500點,是認被告變更電磁紀錄所獲取之不法利益 應為附表所示之遊戲幣、道具,應予敘明。 ㈣至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及修正前第339條之3第2項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 紀錄得利罪,然被告上開所為雖亦同時該當刑法第358條之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罪與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 磁紀錄罪之構成要件,惟被告擅自輸入告訴人之帳號、密碼 並變更前揭電磁紀錄之行為,既須依刑法第358條、第359條 等規定之構成要件相加始得完全規範之,可見該二條之規定 相較於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規定,亦同係一部法與全部 法之別,依前述全部法應優於一部法而適用之法理,自應直 接適用後者加以處斷而無論以前者之必要,故公訴意旨認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容有誤會,併予 敘明。 ㈤又被告於102年1月10日凌晨4時24分起至同日凌晨4時59分止 ,先後將告訴人帳號內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幣、裝備、道具, 移轉予被告所使用之帳號內,其以不正方法變更在遊戲伺服 器之電磁紀錄之行為,係於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 且侵害同一財產監督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難以強行分開,為數個舉動 接續施行之接續犯,應仍僅成立一罪。 ㈥被告前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審訴字第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3月, 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於101年10月8日縮短刑 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竟圖小利,無 故登入他人遊戲帳號,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得利,致使 他人受有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詐 得利益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且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 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上開犯行所得未扣案之遊戲幣及道具,自屬犯罪 所得,遊戲幣部分換算價值約1,000元,業據告訴人於警詢 時指述在卷(見22628號偵卷第9頁背面),均應依上開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五、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 得喪紀錄得利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雖不符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規定,但本院所宣告之刑為有 期徒刑3月,依同條第3項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是本件依 刑事訴訟第449條第3項規定,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併予敘 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 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 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 │轉出時間 │轉出暱稱│轉入暱稱 │轉出物品或星幣│ │ │ │ │ │ ├───────┼────┼─────┼───────┤ │102年1月10日 │梁老大 │竹東瘋子明│機會卡1張 │ │凌晨4時24分 │ │ │ │ ├───────┼────┼─────┼───────┤ │102年1月10日 │梁老大 │竹東瘋子明│150,000星幣 │ │凌晨4時24分 │ │ │ │ ├───────┼────┼─────┼───────┤ │102年1月10日 │梁老大 │竹東瘋子明│命運卡1張 │ │凌晨4時41分 │ │ │ │ ├───────┼────┼─────┼───────┤ │102年1月10日 │梁老大 │竹東瘋子明│機會卡1張 │ │凌晨4時42分 │ │ │ │ ├───────┼────┼─────┼───────┤ │102年1月10日 │梁老大 │竹東瘋子明│62,000星幣 │ │凌晨4時52分 │ │ │ │ ├───────┼────┼─────┼───────┤ │102年1月10日 │梁老大 │竹東瘋子明│53,000星幣 │ │凌晨4時59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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