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陽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桂香 被   告 簡榮源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鄭玉金律師 被   告 江衍曦 選任辯護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 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用刑事訴 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