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陽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桂香
被 告 簡榮源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
律師
鄭玉金律師
被 告 江衍曦
選任辯護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
當事人進行
協商程序,並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
準備程序中
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
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
適用刑事訴
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美雲